美国自由主义,无济于事?
作者:田力 来源:《读书》2015年第10期
作者简介:保罗·卡恩(Paul W.Kahn),耶鲁大学法学院罗伯特·W.温纳(Robert W.Winner)“法律与人文”讲席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小奥威尔·H.谢尔(Orville H. Schell, Jr.)国际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卡恩教授先后毕业于芝加哥大学与耶鲁大学,研究领域为宪法学、国际法学、文化理论与哲学。近期代表作品还有《走出伊甸园:亚当夏娃与恶的问题》(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2006)、《神圣暴力:酷刑、恐怖与主权》(Sacred Violence:Torture, Terror and Sovereignty, 2008)、《政治神学:新主权四论》(Political Theology: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2011)、《影片中的自我:新生代的哲学》(Finding Ourselves at the Movies: Philosophy for a New Generation, 2013)。
译者简介:田力,湖北武穴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清华法律评论》编辑,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与宪法学。
一、宽容的悖论: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
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概括美国的政治理念,或许首先进入人们脑海的就是自由主义。然而,自由主义在美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在美国的政治想象和实践当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法学家保罗·卡恩(Paul W. Kahn)在《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一书即着力回答这些问题。虽然作者一再强调自己无比珍视自由主义的价值,但这部作品并不是在提供另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
卡恩试图从文化的视角出发对美国自由主义作出批判性的审视。在流行的观念中,文化多元主义往往被视为自由主义的题中之义:维持社会群体的多元性就是自由主义的切实体现。然而,卡恩在导论中就极富洞见地点明了文化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张力。他通过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点明了这种紧张关系。在威斯康星州诉尤德案(Wisconsin v. Yoder)中,恪守宗教传统、远离现代文明的阿米什人(Amish)建立了自己的教区学校,只许他们的子女接受为期八年的基础教育(通常只到十四岁)。但是,美国义务教育法要求所有公民十六岁之前必须接受教育。阿米什人尤德由于拒绝送其子女进入高中而被威斯康星州起诉。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活动条款,判决阿米什人享有义务教育的豁免权。支持这一判决的人自然认为,这是文化多元主义的胜利:作为宗教少数群体的阿米什人的信仰自由得到了国家的尊重。批评者却认为这是国家对宗教的无理迁就,会让自由主义的精神蒙羞,试想:作为阿米什人的子女,难道不应有权选择自己是否接受国家规定的教育么?对宗教信仰的宽容,是否构成对未成年阿米什人的不宽容?
问题毋宁在于,自由主义究竟应当如何对待文化差异。自由主义者往往宣称,他们处理文化差异的策略是宽容。然而,这种宽容往往陷入悖论之中:对文化少数群体的宽容,或许是对群体中具体个人的不宽容;强迫他们接受自由主义信念,又似乎是对这种少数文化的不宽容。在尤德案中,如果要保护阿米什学龄儿童自由选择的权利,必然意味着对宗教信仰的侵犯。也就是说,当面对某些少数群体时,自由主义的主流文化根本无法做到对所有人宽容:如果要宽容某种实践,就必然意味着对其他实践的不宽容。在此,文化多元主义构成了对自由主义的挑战。
正如卡恩所说,宽容某种宗教或文化,“并非就像在博物馆里新增一个特别展厅那样容易,也并非如同习惯某种新的烹饪风味那样简单”。对任何文化的接受或拒斥,都可能引发群体怨恨,这种怨恨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尤其在“9·11”事件之后,这个问题突然变得紧迫起来:在某些自由主义者对“9·11”的理解中,世贸中心的哀嚎竟成了文化多元主义的冲锋号。卡恩在书中就反复提及“9·11”事件,或许已经透露出本书潜在的对话者:自由普世主义者(liberal universalists)。自由主义本身乃一种普遍性的话语,但卡恩希望澄清的是,作为一种政治文化的自由主义是如何在美国落地生根并产生思想后果的。也就是说,卡恩试图超越当下的意识形态纷争,而将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文化现象(cultural phenomenon)来进行外在的考察。
在某些自由主义者的眼中,世贸中心的哀嚎竟成了文化多元主义的冲锋号。(图为9·11事件遗址)
也许,这种研究进路令政法学界颇感新奇,但这正是本书在方法论上的高妙之处。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研究大多将自由主义作为一组规范性命题,因而只是从内部视角出发改善其论证。这难免会陷入立场的争斗,而鲜有学术上的贡献。卡恩则将自由主义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作为政治理论的自由主义,它甚至同时包括了自由意志主义与社会福利学说;二是作为政党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它往往与保守主义相互对立;三是作为文化的自由主义,此种自由主义是卡恩这本书关注的对象。这里所谓的文化指的是蕴藏于法律、宗教、政治、哲学甚至文学中的意义体系,是人们对意义世界的理解与表达,它是前两个层次自由主义得以存在的前提。自由主义的宽容所包含的悖论已经表明,前两个层次上的争论根本无法回应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卡恩提醒学术界的同仁们:学术研究不是为了开各种理论药方,既不应该,也没有用。学者首先应当悬置自身对自由主义的好恶之情,这样才能从意识形态争论中抽身而出,转而以冷酷但不冷漠的眼光重新审视美国的自由主义文化。
二、信仰与理想:自由主义在美国
阿米什人的例子体现了美国自由主义矛盾性的方面:它一方面与文化多元主义存在着亲和性,另一方面又与文化多元主义发生着冲突。自由主义的这种内在张力究竟源自何处?卡恩发现,美国的自由主义其实拥有两张迥异的面孔:信仰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of faith)与言论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 of speech)。它们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思想基础,前者指向宗教宽容,后者指向哲学思辩。前者意味着孜孜追求超越国家的终极价值领域,并借助它对国家进行约束,使多元的宗教或文化实践能够得以保存;后者则意味着对任何终极价值不抱信奉的立场,因为只有理性才是自由的根基,除了理性本身,我们应当怀疑一切。
美国自由主义的这两张面孔有着特定的历史渊源与当下体现。一方面,欧洲的宗教少数群体跨越大西洋来到北美新大陆,就是为了摆脱国家干涉、追求信仰自由。另一方面,来到北美的欧洲人也诉诸理性的启蒙理想,试图通过社会契约论来建立国家,即把国家建立在公民之间通过理性对话所达成共识之上。如今,这两者也清晰地体现在关于宗教自由活动的宪法争议中。通过梳理相关的宪法判例,卡恩勾勒出一幅信仰的自由主义与言论的自由主义相生相克的宪政历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伯纳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选择了诉诸言论的自由主义,以此保护与国家要求相冲突的宗教活动,并确立了以言论的自由主义原则来处理类似案件的先例。然而,在前述的尤德案中,最高法院又站到了信仰的自由主义那边,认为使阿米什人儿童暴露在理性的世俗化言论中,可能破坏他们的宗教信仰:“强制八年级以上的学生接受正式教育的要求一旦实施,如果不是摧毁的话,至少也会严重危害被告人自由的宗教信仰活动。”
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为会员会诉伯纳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选择了诉诸言论的自由主义。
不难发现,文化多元主义与信仰的自由主义存在着天然的亲和关系。“上帝死了”,文化登上了神坛。它占据了上帝原来的位置,成为人们新的意义渊源,从而造就了不可调和的“诸神之争”。也就是说,文化多元主义借助了信仰的因素:任何一种文化(哪怕是少数人的),对于信奉它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意义渊源。它超越了国家的世俗存在,并且不应受到国家政治的侵犯。然而,在言论的自由主义看来,任何宗教信仰或文化立场,只是诸多平等言论中的一种罢了,甚至大多数宗教或文化言论都是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的言论即使不应被直接压制,也应当在开放而充分的辩论中被逐渐淘汰出去,而不该得到任何偏袒。
卡恩不无无奈地说:“我们似乎不得不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要么宽容一种无法宽容理性的信仰,要么宽容一种无法宽容信仰的理性。”言论的自由主义所提倡的理性对话,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消解任何对宗教的信仰或对文化的热衷的效果。可以发现,美国自由主义的这两张面孔分别对应着两项完全不同的思想原则:信仰与理性。信仰的自由主义与言论的自由主义之间无休无止的冲突,背后其实是信仰与理性之间的争锋,也是古典政治与基督教政治之间的争执在现代美国的延续。它是西方现代政治思想的根本难题,只不过两者在美国都披上了自由主义的外衣而已。
卡恩指出了自由主义这两张面孔的失败之处:它们在不同的方面忽略了关于国家的理论(theory of state),因此无法刻画出美国政治生活的完整图景。那么,在信仰与理性这两张面孔背后,自由主义究竟如何看待国家?在信仰的自由主义看来,国家是信仰的对立面。信仰的自由主义继承了国家与教会之冲突中教会的立场,从而将国家视为应当抵制的危险对象,认为国家随时可能侵犯信仰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面对信仰的自由主义将国家置于教会的阴影之下,言论的自由主义虽然根本拒绝,但也未曾作出有力的回应。在言论的自由主义看来,国家本身是理性思辩的产物。然而,那不过是社会契约所造就的虚拟物而已,根本无助于我们真正理解国家。如果理性本身难以为现代国家提供证成,那么言论的自由主义就无法让国家摆脱教会的阴影。
美国诗人奥登(W. H.Auden)曾经写道:“诗无济于事”(poetry makes nothing happen)。或许,自由主义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诗,因而它不能让任何事情发生。显然,无论是信仰的自由主义还是言论的自由主义,都未曾把握美国政治生活中关乎终极意义的独特体验。换言之,自由主义理论与实际政治体验并不能匹配。卡恩指出,美国的政治生活其实在实践着一种爱国信仰的宗教。它其实是用政治的宗教取代了信仰的宗教。卡恩在2011年出版的《政治神学:新主权四论》(Political Theology: 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中进一步阐发了这一命题。正如卡尔·施米特所说:“现代国家理论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在现代世界中,民族国家被投入了新的终极价值,占据了意义世界的核心位置。然而,对于人民主权政治中的信仰特性,信仰的自由主义或许不愿承认,而言论的自由主义似乎压根没有意识到。那么,如何才能理解美国政治中的这种信仰特性?自由主义倾向于将政治理解为一种话语,然而,政治远远不止是一种话语。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自身的延续性存在,是理论话语得以存在的先决条件。因此,只有重新回到作为新的信仰对象的国家,才能理解美国政治生活中被自由主义遮蔽的信仰因素。诚如卡恩所言,“国家已经从教会手中夺走了为公民提供终极意义的功能”,因此“自由主义如今必须在国家内部找到自己的位置”。
卡恩认为,美国是用政治的宗教取代了信仰的宗教。(图为奥巴马手按《圣经》宣誓)
三、爱与牺牲:重新发现国家
本书最后一章题为“民族国家的未来”,这似乎是在提醒我们,国家问题是整本书都在思考的潜在主题。卡恩在为中译本撰写的序言当中,更加直接地表露出对国家在自由主义视野中的缺席的担忧:“如果自由主义确实是一种没有国家的理论,那它就是一种失败的政治理论。”未有理论之前,国家依旧存在。无论哪张面孔的自由主义都必须依附现代国家而存在,但它们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国家,也忽略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政治体验,以至于无法提供一种融贯且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政治理论。卡恩指出,任何国家(哪怕是自由主义国家)都必须面对爱与牺牲的问题,但自由主义对此却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在本书下篇,卡恩通过考察爱与牺牲的政治现象,试图从自由主义的遮蔽下重新发现国家。
卡恩认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信仰的要素已经从宗教转移到了国家身上。信仰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早已由对立关系转变成了同一关系。从虚拟的理性对话中寻找国家的根基,终将一无所获。这是因为建立在虚拟对话之上的现代国家犹如泥足巨人,很难得到足够的认同。事实上,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的真正来源是爱。现实中的人都具有真实的爱恨情仇,他们生活在各种意义世界之中,并会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世界投入爱。然而,在自由主义理论中,他们只是没有情感的虚拟主体。然而,现代政治恰恰源于国家对公民的爱欲的驯化。国家通过取代宗教而成为终极意义的承载者,从而将公民的爱引向自身,这种对国家的爱是国家本身存在的条件。美国政治生活中的种种规范,更多的是源于爱的体验,而不是来源于理性的思辩。即使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国家,同样依赖着公民对国家作为历史共同体的爱,才得以立国。几乎所有现代国家,如果处在关乎国家存亡的危急时刻,必定能够征召它的公民。在这些情况下,公民也必须为国捐躯。这种“死了都要爱”的精神是其他任何共同体都无法比拟的。
然而,自由主义者很难理解牺牲的正当性。在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霍布斯那里,牺牲是不正当的,甚至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侵犯。对于霍布斯来说,建立政治秩序的出发点恰恰是对死亡的恐惧以及对自我保全的期望。死亡被理解为对生命意义的否定,是所有可能性的终结。之所以要建立政治秩序,就是为了终结所有人都可能杀死所有人的自然状态,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因此,在自由主义政治当中,生命权是所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过,现代国家也天然地反对“好死不如赖着活”的奴隶道德。在现代政治中,国家对所有公民都拥有潜在的征召的权利,这是在公民出生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的。这一事实是我们可以掩藏,但无法消除的命运。并非所有死亡都是牺牲,但为国牺牲的死亡是现代政治的基础。卡恩认为,“牺牲是一种爱的行动”。牺牲依赖于爱,它是对爱的验证:人们只会为了他们所爱的对象而牺牲,如果不愿付出生命,那就表明他已经离开了爱的关系。对待牺牲,自由主义陷入了失语状态。事实上,作为牺牲的死亡并非像霍布斯设想的那样是一片虚无——所有可能性的终结,反倒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意义世界。例如,在美国内战中,战士用牺牲为美国换来了“自由的新生”,从而重新奠定了美利坚共和国的信念基础,因此他们的牺牲具有神圣的意义。
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认为,战士用牺牲为美国换来了“自由的新生”
卡恩对爱与牺牲的解读再次展现了他始终关心的问题:在自由主义式宽容失效的情况下,美国应当如何应对他者,尤其是当他者不是爱人而是敌人的时候。他给出的答案是求诸己身(self-exploration):从美国人自身的政治体验出发,探究美国的政治信念与实践。因此,卡恩试图从古典与基督教的丰富思想资源中发现美国的国性,因为这关乎美国人最根本的爱与认同。这种爱与认同是任何现代国家的基石,因为这决定了人民是否愿意将统治者理解为人民主权的代表,是否愿意为国家的历史存续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不过,我们仍然需要追问的是:谁是他者?换言之,卡恩所焦虑的问题,或许还是亨廷顿那记振聋发聩的发问:我们是谁?(《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它至今萦绕在美国文化保守主义者的耳际。卡恩在书中有句意味深长的话:“因为我们是美国人,所以我们是自由主义者;并不是因为我们是自由主义者,所以我们是美国人。”作为中国读者,我们不妨带着这个问题从头阅读这本书:美国人是谁?这意味着究竟应当将自由主义摆到何种思想基础之上。显然,卡恩已经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来源时间:2016/1/10 发布时间: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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