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对今日同性婚姻之态度
作者:王路 来源:共识网思想者博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同性婚姻合法的判决书里,引用了《礼记》,直译为:“孔子教导说,婚姻是政体的根基。”对此,很多人以为曲解了孔子。孔子已经死了几千年,无法起他老人家于泉壤而请教之。但儒家典籍既在,其精神就不难发见。其精神既能发见,就不难判断其对今日诸事之态度。而曲解之所以丛生,异说之所以纷起,盖因读书少耳。
1、人与禽
此文不能直接从同性婚姻谈起,必须先谈儒家的精神。不明白儒家的精神,而断章取义、牵强附会,是不能真正理解孔子和儒家的。
儒家的学问,一言以蔽之,是教人如何为人。“人禽之别”,是儒家精神的眼。从孟子,到朱熹、王夫之、曾国藩,都在讲人禽之别。
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人和禽兽的区别没有多少。那一个人什么时候体现出禽兽的特点呢?并不罕见,并不是一个人在残暴地殴打同类的时候才像禽兽。如果一个人走在路上,碰见漂亮的异性,仅仅是生起一些贪恋的念头,就已经接近禽兽了。
或曰:见一个美女胸好我多瞄两眼,这就禽兽了?我只是瞄,并没有伸手摸呀!若以此为标准,一百个人里能找出一个不是禽兽的吗?
可能真的不好找出。但并不代表儒家就不这么看待。有的儒家会认为,别说一百个人,就是一万个人里边,不是禽兽的都凤毛麟角。王夫之说:
“求食,求匹偶,求安居,……庶民之终日营营,有不如此者乎?……庶民者,流俗也。流俗者,禽兽也。……壁立万仞,止争一线,可弗惧哉!”
可能今人会觉得极端。但这是醇正的,百分之百的儒家精神。不过,虽是儒家精神,孔子却没有直接把“圣贤与禽兽”对立。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小人,就是庶民。到孟子,“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庶民去之,所以为禽兽;君子存之,所以为人。人能做到人,就是圣人了。人做不到圣人,就是禽兽了。圣人和禽兽的区别,就是王夫之说的“一线之争”。只是,“我不是圣人”听起来好听, “我是禽兽”听起来难听罢了。曾国藩说,“不为圣贤,便为禽兽”,就是这个意思。
意思一致,但感情色彩大为不同。说一个人是庶民,没问题。说一个人是禽兽,他想砍你。
很难把每个人都判然分别为“圣人”或“禽兽”。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有圣人的气质,也都有禽兽的气质。圣人的气质占上风,就趋近圣人;禽兽的气质占上风,就趋近禽兽。
禽兽,比较难听。也可以换个词,叫“动物性”,或者“动物本能”。听起来就中立些。但究其实,禽兽不就是动物吗。但感情色彩的差别并非无意义,说“禽兽”,是在排斥此种行为;说“本能”,是在接纳此种行为。
禽兽的气质,在常人身上每天都会体现。比如,路上碰见美女,色心勃发,好其胸,好其腿,乃至想象云雨之事,这时候,人就离禽兽很近。
或曰:《大学》讲,“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喜欢美胸美腿,不就是好好色吗,不就是毋自欺、诚意吗,怎么能说是禽兽呢?
答曰:这就是不懂装懂,不知以为知。“如好好色”不是“好好色”。是说诚意要诚到像喜欢美色的地步,而不是说诚意就是喜欢美色。喜欢美色还用学吗?孔子就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如好好色”,是指“好善如好好色”。好善是真的好善,发自肺腑的,见了善,就认准这是我爱的,没有任何疑问,即“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
或曰:就算如此,那我好我老婆的胸,好我老婆的腿,想象与我老婆的云雨之事,也是禽兽吗?难道圣人就是要灭绝人性?
答曰:这里就犯了一个错误,或者说,是不懂儒家的概念。人性,和人欲是两码事。儒家从来不灭人性,不仅不灭性,还要“尽性”。但是,宋儒的确说“灭人欲”,但宋儒的“灭人欲”并不是说不要让人过性生活了。如同“尽性”不能理解为“纵欲”一样,“灭欲”或者“去欲”也不能理解为“消灭需求”。人的基本需求在宋儒那里不叫“人欲”,而叫“天理”。也就是说,宋儒承认人饮食需求和性需求的天然正当性。
或曰:为什么说是宋儒?难道别的时代的儒家就不这样认为了?
答曰:说宋儒是因为他们是专门研究这一块的。别的时代的儒家也认同这个道理,但是往往在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上和宋儒有偏差。比如,清儒戴震对“理”和“欲”的理解就与宋儒朱熹有天壤之别。这里说宋儒,并不代表只有宋儒才认同这个道理,只表示是在用宋儒惯用的词汇表达儒家的共识。儒家内部有分歧,但本文并不旁及他们实质上的分歧。不过,为了阐述儒家的共识,会适当梳理不同派别之间形式上的分歧。像“人禽之别”这点,如果不承认,那就根本不是儒家了。
或曰:既然基本需求叫天理,那什么叫基本呢?我挣多少钱才算是基本?我吃低保算是满足基本需求了吗?还是要有房有车有老婆才基本达标?
答曰:基本的欲求叫天理,超越基本的叫人欲。之所以叫天理,就是因为你生下来,上天就规定你需要满足这些欲求,不然你就死了。这是上天的规定,不是人的规定。上天的规定叫做什么呢?“天命之谓性”,因此,把这些基本欲求叫做“性”是宋儒同意的,宋儒说,“性即理也”。所以,宋儒绝对反对“灭人性”。不能把“性”和“欲”混为一谈,有“人欲”,有“天理之欲”。连朱熹自己都说:“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这个“人欲”,就不能理解为“去人欲”的“人欲”,而应当理解为“人的欲望”,它包含了要去的人欲,和天理之欲。
至于“天理”和“人欲”的分别,朱熹说的最精辟:“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不是说吃顿饭,花了一千块钱,就是美味,花了十块钱,就是饮食。也不是说,好自己的老婆,就是天理;好别人的老婆,就是人欲。而是说,合乎礼的要求,是天理;逾越礼的要求,是人欲。但这个解释有点同义反复,因为本文还没有聊到礼,后边聊到礼会发现,是礼从天理而来,“礼”与“理”其实是“文”与“质”的关系。
或曰:你刚才说,“好别人的老婆”倒有天理?儒家怎么可能是这样的观点!
答曰:不是说“好别人的老婆”就是天理,而是说,“好自己的老婆”当中,也可能包含着人欲,“好别人的老婆”当中,也可能包含着天理。这正是儒家的观点,不懂是因为没把儒家读透。一个人结了婚,成了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碰见其他人,因接触而日渐产生情愫,并非有意如此,而于不觉不察中,情愫暗自滋长,这是极为寻常而不可控制的。但是,这并不是天理。天理是你明白自己有家室,有责任,而不能放纵情欲,伤及他人。能意识到这点,就会对自己有约束,对欲望有对抗,天理就在这种对抗当中产生。
更详细地说,你同一个人之间产生了美好的情愫,愿意呵护长养这种情愫,是仁;但同时却不愿因此而令其他人受到伤害,是义;由于仁和义之间存在表面上的矛盾冲突,要解决冲突就需要让自己的行为举止得体合宜,是礼;既得体合宜而无所失,是智。仁义礼智的伦常,在你对抗自身欲望的过程当中发见,就是天理。
人欲的萌生,体现的是禽兽的气质。而与人欲的对抗,体现的是圣贤的气质。比方说,你看见一个帅哥长得很帅,心想:好像被他壁咚啊,好想跟他滚床单啊。这是禽兽的气质。但刚想到滚床单,脸就红了。脸红就是在和禽兽的气质相对抗,就是圣贤的气质。脸红代表着害羞,害羞就是有一种耻感,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在“行己有耻”的一刹那,你就离圣人很近了。
2、性与欲
很多人想约炮,但真正去约的十不及一。为什么想约却不约呢?是因为觉得这事不太好。谁告诉你这事不太好呢?没人告诉,但就是觉得不太好。这就是“羞恶之心”。羞恶之心,人有,禽兽没有。狗会为自己约了一场炮而懊丧吗?不会。我曾在知乎上看到有人问题里谈到自己不同的约炮经历,最高票的回答是“你是狗吗?和谁都能交配。”
正因为人有羞耻之心,哪怕是恋爱,也会羞涩。虽然恋爱当中的人可能并没有想到久远的未来的男女之事,甚至在还未懂得男女之事为何事的小学生那里,都会时常表现害羞的气质。这就是为什么孟子说性善。因为天生就有这种能力。
在恋爱剧中,许多男女主角们想表白却羞于启齿,一个劲儿地通过各种方式暗示,正是在这种暗示当中,观众感慨系之。因为这里有她们的自我约束,又有她们的努力。她们的自我约束越重,努力就越多,这种对抗会让琐碎的故事平生波澜,就好看。如果男女主角一见面就“约吧?”,“好啊!”,就滚床单了,这就没啥看头了,观众就不会为剧中人物的遭遇感慨唏嘘。
让人感慨唏嘘的地方是命运的遭遇。但空有命运的遭遇而无人物的抉择又不足以让人牵肠挂肚,情念系之。而人的抉择,是否能让他人感同身受而动容,并不在于利害得失,而在于圣贤气质与禽兽气质的对抗。在对抗当中,人与物的矛盾就体现出来。
但人的羞恶之心并不会始终葆有,而会在生活中日渐消磨。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为偷瞄别人的胸而不好意思,更是有人连约炮都约得非常娴熟了。最近看一个报道,三级城市火车站常有撕钱角来偷钱的,被记者抓了现行,一点不觉羞耻,倒腆着脸说是闹着玩呢。到这一步,就基本上可以说是禽兽了。
之所以人会逐渐变得这样子,是当自身的禽兽气质出现的时候并不遏止,而是助长之,久而久之,禽兽的气质日涨,圣人的气质日消。人就逐渐沦为衣冠禽兽了。这是“习”的作用。没有人天生如此,但习惯会使人如此。所以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荀子谈“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讲的也是“习”的作用。但是,荀子《劝学》里强调的多是环境的影响,而对人自身抉择取舍的作用较为忽略。只说“不扶而直”,就不能体现自身向上的努力。相较之下,孟子更重内,荀子更重外;孟子更重性,荀子更重习。
荀子“化性起伪”的“性”,已经和孟子的“性”有出入了。孟子对“性”的理解是:“乃若其性,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可以为善”,是先天的能力,是不能“化”的。
朱熹注《孟子》有一段很重要的话:“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生者,人之所得于天之气也。性,形而上者也;气,形而下者也。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气。然以气言之,则知觉运动,人与物若不异也;以理言之,则仁义礼智之禀,岂物之所得而全哉?此人之性所以无不善,而为万物之灵也。告子不知性之为理,而以所谓气者当之,是以杞柳湍水之喻,食色无善无不善之说,纵横缪戾,纷纭舛错,而此章之误乃其本根。所以然者,盖徒知知觉运动之蠢然者,人与物同;而不知仁义礼智之粹然者,人与物异也。孟子以是折之,其义精矣。”
荀子“化性起伪”的“性”,更接近朱熹这一段所说的“气”。在孟子那里,“性”是先天的,是形而上的,所以不能“化”。所以宋儒讲“变化气质”,不讲“变化性质”。
尽管孟子和荀子对“性”的定义和理解不同,但是有一点一致,就是不责先天所禀,只责后天所习;不责性,只责习。(这里的“性”,是孟子所说的性。此文后面将不再提荀子,下文里所有儒家语义下的“性”,都指孟子的“性”,而非“化性起伪”的“性”。)
常有人说,儒家认为“食色性也”,这是误解。“食色性也”,是告子的观点。《礼记》说的是“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食色,不是“性”,而是“欲”。
“性”虽然是先天所禀,却不同于“本能”。“本能”有同于“性”的时候,有离于“性”的时候。当谈到“性”和“命”时,求食、求色,可以视为求生、求偶之心,所以是“性”。但当谈到“性”和“欲”时,就需要把“求食”细分为“求饮食”和“求美味”了。
“性”,即先天之禀,接近英文的endowment,gift;而不是want,desire。《中庸》:“天命之谓性。”朱熹这样解释:“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
“健顺五常之德”,“健”是乾德,“顺”是坤德,“五常”有两种含义,一指仁、义、礼、智、信;一指五伦,即夫妇、父子、兄弟、朋友、君臣。“伦”代表恒定的关系,所以也称“伦常”。郑玄注《曲礼》曰:“伦犹类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当人集结成群,就形成社会。社会要有秩序,维持秩序的东西,就叫伦常。
朋友家里养了三只猫,一只公猫,一只母猫,是兄妹,还有一只阉猫。公猫和母猫渐渐长大,常有互骑的举动,主人赶快把它们分开。我们不会说猫乱伦,因为人有人伦,猫却没有猫伦。
伦常,是人特有的。人有伦常,所以异于禽兽。
伦常,并不是事实上不能逾越,而是礼上不能逾越。一男一女,不会因为是兄妹,就无法产生生理上的爱欲。但会因为有耻感,有伦常的认识,而遏止兄妹间肉欲的产生。这就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几希”之处。
朱熹说:“几希,少也。庶,众也。人、物之生,同得天地之理以为性,同得天地之气以为形。其不同者,独人于其间得形气之正,而能有以全其性,为少异耳。虽曰少异,然人、物之所以分,实在于此。众人不知此而去之,则名虽为人,而实无以异于禽兽。君子知此而存之,是以战兢惕厉,而卒能有以全其所受之理也。”
王夫之说:“二气五行,抟合灵妙,使我为人,而异于彼,抑不绝吾有生之情,而或同于彼。乃迷其所同,而失其所以异。负天地之至仁,以自负其生,此君子所以忧勤惕厉而不容已也。”
3、礼与政
或曰:刚才说了“好别人的老婆”当中可能包含天理,还没说“好自己的老婆”当中也可能包含着人欲是为什么呢!
答曰:“好自己的老婆”,从心地上看,自然是善。但若就具体的行为分析,就不一定了。比如你第一次见到你老婆的时候,还不知道她将来会成为你老婆,但已经想到床笫之欢,这就依然是禽兽的气质。但如果经过婚配嫁娶,有了夫妻关系,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行夫妻之事,就和禽兽不沾边了。但即便已经成为夫妻,一块游玩在山林里,突然想就地野战,依然是禽兽的冲动。
是不是禽兽,要看是不是合于礼。虽然圣贤和禽兽之间,有很长的模糊地带,但有一个准绳,即王夫之说的“一线之争”,孟子说的“几希”,就是礼。
如果没有礼,恋爱就会变成约炮。一男一女,第一次见面就开房,叫“约炮”。谈了一年恋爱,见了家长亲戚,结了婚,再行男女之事,就不叫约炮,而叫“敦伦”。敦伦,有两种意思。广义上指敦行伦常,狭义上指男女之合。说“敦伦”,那就不惟不是禽兽行,反而是君子行了。
或曰:儒家就是虚伪。最后不都是要滚床单吗?搞那么多繁文缛节!
答曰:人最后都是要死掉的。过程很重要。第一次认识一个人,就开口找你借钱,你会觉得这人很差劲。但如果认识久了,脾气相投,他遇到了困难找你借钱,你会觉得他没把你当外人。
名分,是很重要的东西。孔子讲“正名”,讲“文犹质也,质犹文也”。两人同居,有结婚证和没结婚证有很重要的差别。“名”不仅反映“实”,而且影响“实”。
比如,夫妇之间,丈夫说“我想和你交配”,妻子就会生气。说“我想和你爱爱”,妻子就会满意。从行为本身看,没有什么不同,不同只在名义上。但名义体现并影响实质,“交配”表示把对方当禽兽,“做爱”表示把对方当爱人。动物之间,可以交配,不可以做爱;夫妇之外,可以做爱,不可以敦伦。为什么“敦伦”被儒家推崇为君子之道呢,因为它有种种的约束和限制。
在种种限制中,克己的功夫就体现出来。因为克己,一切变得井然有节,这就是“复礼”。“礼”的作用,就是节制以使其和谐。有子曰:“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集注》曰:“礼者,天理之节文也。”程颐曰:“非礼处便是私意。既是私意,如何得仁?须是克尽己私,皆归于礼,方始是仁。”
礼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秩序井然的必要条件。礼是本,政和法,是礼的衍生和表现形式。所以《礼记?哀公问》说:“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礼和法,都是对秩序的规定。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里的刑,就是法。礼和法的对立,是约其对秩序规定的不同而言。礼和法的相近,是约其均为规定秩序而言。
没有礼,社会就会变得混乱失序。丧失了礼的本质,法和政就会变成无用的繁文。
但礼不是一成不变的。合于古的东西未必合于今。古代“三年之丧”,今天如果再搞三年之丧,社会就没法运作了。法律可能需要几年十几年修订一下,而礼起变化的时间会更长,几十上百年,甚至数千年。因为礼是本,政是末。
具体的风俗,也是礼。同一个时代,不同的地域,同一处地域,不同的场合,礼都各各不同。比如在有些海滩可以全裸晒太阳,不会不合于礼,但在闹市全裸晒太阳,就不合乎礼。
要合于礼,需要做到四点:“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做到了,人就别于禽兽了。
4、质与文
《礼记·昏义》:“昏礼者,礼之本也。”
《礼记·哀公问》:“爱与敬,其政之本与!”
《礼记·哀公问》:“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论语》有“礼之本”的记载。研究孔子的思想,《论语》比《礼记》更加重要。但《论语》并没有给“礼之本”下个定义。因为这个问题太大了。
“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本”,有两种意思。《论语注义问答通释》:“其一曰仁义礼智根于心,则性者礼之本也。故曰中者,天下之大本。”
依据第一种说法,“礼”的本就是“性”。宋儒认为“性即理”,而“礼”是“天理之节文”。“性”或“理”,是质,是内在;“礼”,是文,是外在。孔子谈礼内外兼顾,但更重内在,因为内在更接近“礼之本”。(注:说礼是外在、是文,是较性而言;若较政而言,则礼是内在,是质,政或法,是外在,是文。)
再看第二种说法:“其一曰礼之本,礼之初也。凡物有本末,初为本,终为末,所谓‘夫礼,始诸饮食者’是也。”
这里的“本”,就是“始”,类似树的根。礼从哪里开始的呢?从饮食上。饮食,是人求生的首要。“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饮食,天理也”,天理人欲最初发端的地方,就是饮食。礼起于天理人欲之肇端。所以,这两种说法,亦有相通之处。“礼”为什么存在呢?为安顿天理人欲的冲突。
再看《论语集注》对“礼之本”的解释:“礼贵得中,奢易则过于文,俭戚则不及而质,二者皆未合礼。然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
儒家兼重文质,但不得已须取舍时,更重其质。以同性恋为例,两人相恋,是质;一纸婚姻凭证,是文。所以,儒家是否承认同性婚姻的正当性,一定是基于儒家是否承认同性恋的正当性。
鹿善继《四书说约》:“天下事,实意为本,苟无其实,繁文愈盛,只增其伪耳。老子以为忠信之薄,乱之首也。政指繁文之礼说。夫礼安得为薄?无本则薄耳。”
这一句话,是对“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的最好注解。“礼”之所以是“政”的本,在于“政”是繁文,“礼”是其质。政之失,在无其质而徒具其文,或有其质而不具其文。
今天同性恋群体的存在,是不是事实?是事实。是否影响到社会秩序?已影响到社会秩序。那么,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文”的问题,就具备了提出的意义。
但具备提出的意义,不代表必须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是说,无论承认同性婚姻合法,还是否认同性婚姻合法,都将影响到质。那么,就需要考察,哪一种抉择,对质的影响是积极的。所谓积极,即要让社会变得更加秩序井然。
《礼记·昏义》:“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说婚礼是“礼之本”,在于四点:“男女有别,夫妇有义,父子有亲,君臣有正。”
需要注意的是,《论语注义问答通释》提到“礼之本”的两种含义,朱熹《论语集注》取的是第二种,即“礼之初”,“夫礼之初,始诸饮食者”。这恰恰和“昏礼者,礼之本也”的含义相会通。昏礼,即“始诸男女”,同饮食一样,是人之大欲。《中庸》“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和《礼记》“夫礼之初,始诸饮食”是一致的。
而婚礼之所以是“礼之本”,在于它解决了“男女”大欲的问题。这里要注意很重要的两点。第一,说解决,并不是说让人的性欲得到释放——不结婚,男女照样可以交配啊。但不结婚,人追求性欲的满足,就会使社会趋于混乱;结婚,可以使人得到性欲的满足,同时保持社会的秩序。
因为缔婚,夫妇不能再与配偶之外的人交合了。若交合,即是非礼。这样,生下来的孩子才会有父亲。猫狗生的孩子有父亲吗?没有,因为不知道怀的是谁的。这就是“男女有别,夫妇有义,父子有亲”的意思。这样,才有“家”,推而广之,有宗族,有国,“君臣有正”。所以说:昏礼者,礼之本也。
或曰:依据《昏义》,婚姻是礼之本是因为首先“男女有别”,所以,配偶双方必须是不同的性别。这就是儒家反对同性婚姻的明证了吧!
答曰:你觉得“男女有别”的“男女”指的是什么?是配偶的双方吗?如果是,“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的逻辑在哪里?“男女有别”即“夫妇有别”,“夫妇有别,而后夫妇有义”,通吗?
显然,“男女有别”的“男女”,不指配偶双方,而是配偶中的一方与其他的异性。小红和小明结婚,他们的关系就是夫妇关系,而小红和别的男性,就“有别”了。我是女,你是男,你我之间是有一道泾渭分明的界限。我不逾越这条界限,才对我的配偶有义。这才是“昏义”。——结婚的意义,就是要求你只能和配偶发生性关系,而不准和配偶之外的其他人,这样,两口子才会有感情,老婆生的儿子才是你的。这不很简单吗?
刚才,说了很重要的两点中的第一,现在说第二:“男女有别”中的“男女”,为什么不是“男男”呢?“男女”是确指,必须一男一女呢?还是只是约多数人而言,也可以“男男”呢?
答曰:是约多数人而言。若是确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就不成立了,有人就没有“饮食男女”的欲,只有“饮食男男”的欲啊。
再者,如果拿同性恋来说,是应该“男男有别,而后夫夫有义”,还是“男男无别,而后夫夫有义”呢?当然是“有别”,“无别”就不会“有义”。既然“男男有别,而后夫夫有义”,又可以再次证明“男女有别”的“男女”,只是约多数说。若确指,只能“男男无别”。
而“结婚证”,这一纸凭书,意义就是要“有别”——让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和除配偶以外的人“别”起来。两个同性恋领了结婚证,谁都不能再和别的同性乱搞了,否则就是非礼。故知,用《昏义》来证明儒家反对同性恋的,根本没搞懂“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的逻辑。
如果,同性恋不结婚,一个人可以拥有很多性伴侣,没有礼来节制他。结婚了,依礼,就要保持固定的关系。这种稳定的关系,减少了疾病的传播,使天生是同性恋的人,得到了安顿,使这部分原本不能缔结和睦家庭的人缔结了和睦家庭。
或曰:在同性婚姻不合法的情况下,同性恋者也可以和异性结婚,组成家庭啊!
答曰:前文不是讲过儒家的态度吗?相较文,更重质。“礼之用,和为贵”,如果同性恋者和异性结婚,家庭可以和睦,固然好。但若不能和睦,岂不是徒具虚文而丧失了礼的本质?一个天生的同性恋者因为社会舆论时代风俗,和异性结婚,压抑者自己的本能,岂是儒家提倡的?
从这一点着眼,就可以发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对于天生同性恋者群体而言,是有助于社会更加有序,而非更加混乱的。
但是,这只是对天生同性恋者而言。他们是“性”如此,不是“习”如此,因为生而如此,他们没有办法改变自己成为异性恋,这就注定和异性组建的家庭很难幸福美满。但对于并非天生的同性恋,就绝不如此。
5、常与变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注意,这里是“二姓”,不是“二性”。“二姓”绝对不是指twopersonoftheoppsitesex。就算“二性”也不是,当时的“性”字和sex无关。依据这句话来断定儒家反对同性恋的,就是连基本的语文都不过关了。
孔子不谈同性恋,是因为在春秋时代,同性恋问题不影响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可以从孔子谈论的各种问题中,找到孔子对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所持的看法,来推知孔子如果面对今天同性婚姻的问题,会持何种态度。
“同姓婚姻”,而非“同性婚姻”,就是孔子当时面对的一个问题。按照当时的礼,不能娶同姓。章太炎《訄书·序种姓上》:“自是女子称姓,男子称氏,氏复远迹其姓以别婚姻。故有《帝系》、《世本》,掌之史官,所以辨章氏族,旁罗爵里,且使椎髻鸟言之族,无敢干纪,以乱大从。”
《论语》里有一条记载。陈司败问孔子,昭公知礼吗?孔子说知礼。陈司败对巫马期说,“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告诉孔子,孔子就说:“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其实,是陈司败在挖坑让孔子跳。鲁昭公有“知礼”的名声,陈司败故意问孔子,而不提“取同姓之女”这件具体的事。孔子自然答曰“知礼”。于是陈司败说孔子偏袒,孔子就坦然承认过错。孔子有错吗?好比一个人考90分,问他成绩如何,答好。有人就指出他错的地方说:成绩好的人这里也错吗?
今天的礼,不同于古代。同一姓氏的人缔婚,不违背礼。能依照陈司败之问得出,今天姓王的娶姓王的,会被孔子认为不知礼吗?显然不能。
孔子的时代,礼也不是尽合于古。孔子有赞成的,有不赞成的。“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
这就可见孔子的灵活了。“今也纯”,为什么孔子赞同呢?因为“俭”。 虽然俭,但不失礼之本心。“礼,与其奢也宁俭”,奢是外有余而内不足,俭是内有余而外不足。“奢则不逊,俭则固”,固陋,则病在己;不逊,则易凌人。相较之下,“俭”虽有过失,但小。
“今拜乎上”,为什么孔子不赞同呢?直接在堂上拜,所失在骄泰。骄泰是内心的过失,故孔子不从。取舍在哪呢?不在于今古,在于是否合乎礼的本质。孔子论礼,虽内外兼顾,但更重内。
章太炎《訄书?原变》:“竞以器,竞以礼。昔之有用者,皆今之无用者也。民无兽患,则狩苗可以废。社无鬼神,则朱丝、攻鼓可以息。……名实既诡,则皆可以替。竞以礼,竞以形,昔之有用者,皆今之无用者也。冰期非茸毛,不足与寒气格战。至于今,则须发为无用,凑理之上,遂无短毳矣。……若是,人且得无变乎?浸益其智,其变也侗长硕岸而神明。浸损其智,其变也若跛鳖而愚。其变之物,吾不能知也,要之,蜕其故用而成其新用。”
古来有之,不能成为今天必不能去的理由。古来无之,也不能成为今天必不能有的理由。孔子也讲:“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这些已足够说明,孔子并不赞同一切因循旧例。
6、经与权
或曰:前面只说了同性婚姻会“男男有别,而后夫夫有义”,但“父子有亲”呢?男人和男人总没法生小孩吧?“父子有亲”这一伦你保证不了了吧?况且,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怎么破?
又曰:虽然你刚才说的貌似有道理。但我还是认为“男女有别”的男女就是指配偶双方,因为性别不同才能生小孩,生小孩,才叫“夫妇有义,父子有亲”,“义”就体现在小孩上,有义就是有小孩。婚礼的意义并不在于让一个人杜绝和配偶之外的人发生关系,而在于繁衍后代!在于生小孩!繁衍后代,才是婚姻的最大意义。不然就会断根灭种!这才是最最重要的!
先破第二个问难。
答曰:不结婚就不能繁衍后代吗?猫是怎样繁衍后代的?狗是怎样繁衍后代的?猫狗的繁殖能力比人类强多了——虽然猫的发情期不常有,而人类的发情期天天都是。若只是为了繁殖,根本没有婚姻的必要。婚姻的意义,不是要保证繁殖,而是要保证繁殖的有序。如果不有序地繁殖,孩子该如何抚养?男女的社会分工该如何进行?“昏义”之所以为“礼之本”,在于让社会有序。人之所以别于禽兽,在于人类社会是有组织有秩序的。
再破第一个问难。
答曰:孟子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相对的是绝对的?若说是绝对的,佛教中五逆之一为“杀父杀母”,并不在“不孝有三”当中。一个人不生育,但他赡养父母,一个人生育后代,但他杀害父母,谁的不孝为大?
再者,“无后”是专指不能生育后代,还是指不能养育后代?若说专指不能生育后代,一个人天生没有生育能力,岂不是生而为大不孝?孟子,这样一个性善论者,会承认“生而不孝”的可能吗?生而不孝,是原罪,是责性,即便天下人都这么认为,孟子也绝对不会这么认为。孟子说:“乃若其性,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如果一个人天生不孝,就“不可以为善”了,孟子岂能如此自相矛盾!故知,“无后”不指不能生育,而指不能养育。在古代,如果一个人不能生育,往往从兄弟亲族中找个孩子,继承自家宗祧,并不会被视为“无后”。既如此,怎么可以认为同性婚姻不能生育而必然无后呢。
此外,为了澄清对孟子的误解,我必须解释一下“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背景,鄙视那些断章取义、囫囵吞枣的自认为的儒家追随者。
孟子的“无后为大”,是相对的。说一人在三人中个子高,并不代表这个人高。孟子说这句话,是为舜的举动辩护,舜娶妻没有告知父母,按常规来说,不合于礼,孟子要解释舜的行为的正当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为什么不告?赵岐注曰:“君子知舜告焉不得而娶,娶而告父母,礼也;舜不以告,权也:故曰犹告,与告同也。”告诉父母,父母不同意,不同意就娶不到妻,娶不到妻就没有后代。没有后代的过失,比不告诉父母轻多了。
“舜不以告,权也。”权,就是权变,灵活变通。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礼,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设的。具体到每件事,不可能无出入。一味依照现成的礼,不加以变通,则有时候虽合乎礼,却悖乎理。而理,是礼之质;礼,是天理之节文。这时候,依据理,对礼进行变通,虽似无礼,却犹如有礼。故孟子说,“君子以为犹告也。”
不过,权变并不是乱来。《周易?系辞》:“巽以行权。”巽代表风,性为顺,为入。王弼注曰:“权反经而合道,必合乎巽顺,而后可以行权也。”权虽然违反经,却合乎道,所以行使权变的条件是要合乎巽顺。比方说“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儿子应当听从于父命,但父亲打儿子重了,儿子应当跑,以免陷父亲于不义,就是权变之道。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这正是权变之道,是对子夏“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的一个注脚。为什么“小德出入可也”?小德之出入,正为大德不逾闲。舜取而不告,正是如此。(注:另有一说,“小德出入可也”是约责人而说,不约绳己。)
这里可见两点。第一可见,孟子是极其开明的。第二可见,“无后为大”是“权”而不是“经”。岂可以“权”代“经”来准绳一切?
孟子举过一个例子,“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岂能把“援嫂以手”作为“经”看待,难道兄在旁边还轮到小叔来援嫂?
7、性与命
孟子说:“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知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
前面,已经说过“性”和“欲”的区别处,这里,要说“性”和“欲”的同一处。“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这不是“欲”吗,为何孟子要说是“性”呢?
上文已略说,如今再广说。在谈人和禽的差别时,不能把“性”和“欲”混同一谈。但在谈“性”和“命”的区别时,着眼点不是“人”与“禽”的对立,而是“人”与“天”的对立。此时,视欲为性,并无不可。
异性恋里,人们想要的美貌、柔声、体香、拥抱、接吻,岂不是“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是的。这些正当吗?正当。——孟子都说了,这些是“性也”。
那同性恋想要的,岂不也是“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这些岂不是“性也”?
或曰:如果有人恋兽呢?岂不也是口、目、耳、鼻、四肢的欲求?恋兽癖也正当了?
答曰:这很关键。有人生来就恋兽吗?一个人生来,就不愿与人类交配,而愿与兽类交配,存在这种可能吗?科学尚未证实这类人的存在。但已有明证表示,有人因为基因的缘故,是天生的同性恋。
天生的同性恋,和后天习得的同性恋,儒家的看待角度是决然不同的。对天生就只能对同性产生爱欲的人,要从“口之于味也”来看待,而不能从“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来看待。对“习得”的同性恋,就不能从“口之于味也”也看待,而要从“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来看待。
为什么?天生如此,是性;后来如此,是习。不可以责性,但不可以不责习。为什么恋兽癖不同于同性恋呢?因为恋兽癖几乎都是“习”而不是“性”。拿恋兽癖来类比同性恋,是不懂儒家对待“性”和“习”的分别的。
王夫之是很看重人禽之别的人了吧,他说:“钦之为言,非徒敬之谓也,实有所奉至重而不敢亵越之谓也。今曰不容,不容者何物乎?……民之厚生利用亦物也,……则其为仁义礼乐者皆物也。……曾是之不容,……亦其所不恤矣。……食色者,礼之所丽也;利者,民之所依也。……自天生之而皆诚,自人成之而不敢不明。”
天生的同性恋,如果不容,就是“不恤”。
《礼记》云:“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如果一个人只因为天生是同性恋,而鳏寡孤独,而无所养,被社会遗弃,被他人鄙薄,岂是儒家提倡的“恕”之道?
但是,并非所有同性恋都是天生如此。有人因为没有性伴侣,无处发泄生理的欲望,转以动物替代之。有人因为所处环境没有异性,无处发泄生理的欲望,转以同性替代之。这两者,儒家是同责的。
古代,有人有妻妾还不够,还要娈童。今天,有人有了异性伴侣还不够,还想尝试同性的滋味。我在论坛曾见有人说为了体验“爆菊”的兴趣而肛交,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并不是同性恋,只是觉得好玩。”这种人是儒家极力斥责的。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同性恋,是“性”。一个天生的同性恋,很不幸,生在同性恋被视为异端的时代、国度,那么,他不应当说,因为我天生对同性有爱欲,我就一定要遂这种爱欲。
程颐曰:“五者之欲,性也。然有分,不能皆如其愿,则是命也。不可谓我性之所有,而求必得之也。”
但儒家并不赞同所有的事情都认命。
“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知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对于这五种事情,不能说,我践行不了“仁义礼智天道”,这是命,那就拉倒。
程颐说:“仁义礼智天道,在人则赋于命者,所禀有厚薄清浊,然而性善,可学而尽,故不谓之命也。”
朱熹说:“愚闻之师曰:此二条者,皆性之所有而命于天者也。然世之人,以前五者为性,虽有不得,而必欲求之;以后五者为命,一有不至,则不复致力,故孟子各就其重处言之,以伸此而抑彼也。张子所谓‘养则付命于天,道则责成于己’。其言约而尽矣。”
现在,我们来看看朱熹的大对头戴震是怎么说的:“君子不藉口于性以逞其欲。不藉口于命之限之而不尽其材。”
戴震前半句讲的意思,和程颐、朱熹是一致的,都是说不能拿“性”作为借口来纵欲。而后半句,戴震则着眼于“材”。戴震的说法,没有宋儒“养则付命于天,道则责成于己”完备周全,因为宋儒理解的“尽性”,不仅限于“材质之性”。拿“尽其材”来替换“尽其性”则略窄。
8、敬与恕
孔子讲“克己复礼”,宋儒讲“存理去欲”,二者是一致的。“克”,就是“去”,“己”,就是“欲”;“复”,就是“存”,“礼”,就是“理”。“存理去欲”的思想,和孔子并无矛盾,和孟子“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也是完全一致的。所存者,也就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那一点,就是“礼”,是“天理之节文”。
宋儒为何用“理”来替代“礼”呢?因为从周敦颐起,宋儒开始构造儒家的系统哲学观。要探求“礼”背后的东西,即“礼之本”。礼是政之本,政是礼之繁文。而礼之本,则是天理,是性。宋儒一直在往形而上的地方走。
戴震攻击宋儒的背景是什么呢?这里,我们要再提一下开头提过的王夫之。王夫之何以激烈地说“庶民者,流俗也;流俗者,禽兽也”?因为王夫之处在一个山河陆沉的时代。黄宗羲要学“箕子之明夷”,顾炎武说天下人都可以出来做官,但我顾炎武不可以。那个时代的“一线之争”是要紧的,如果不严此一线之争,就有学绝道丧之忧。
而戴震是一个幼年十分贫苦的人,连温饱的问题都不能解决,他深知黎民的疾苦。王夫之极斥“仓廪实而知礼节”,认为如果要等吃饱肚子再讲求礼,人就沦为禽兽了。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这是王夫之的着眼点。而戴震的着眼点不同。他不是一个山河陆沉家国飘零时代的人,“取义成仁”不是他面对的首要问题。
因为深知黎民之饥寒,戴震提出“欲”的正当性,并疾呼“宋儒以理杀人”,杀的是什么人呢?像自己幼年一样的黎民。杜甫诗“穷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这是戴震的初衷。戴震提“欲”的正当性,是要让在上位者意识到黎民百姓的“欲”有其合理性,应当得到满足。
但戴震说宋儒“以理杀人”,是有冤枉宋儒的地方的。戴震说宋儒的“理”并不是“理”,而是“意见”,宋儒“存理去欲”,存的是意见,是在“以意见杀人”。说戴震冤枉宋儒,不是在“理”和“意见”的分别上,而是在“杀人”的“人”字上。
可以说宋儒“以理杀己”,不能说宋儒“以理杀人”。因为是“克己复礼”,不是“克人复礼”。要“克人”,用的是“刑”,是“法”,是“政”;而“礼”,是重自身的。宋儒讲“存理去欲”,首先不是要去人家的欲,而是去自己的欲。不是在上位者拿“存理去欲”来约束黎民。朱熹解释“克己复礼”很明白:“己,谓身之私欲也。”特特强调是“身之私欲”,不是“人之私欲”。
但后人颠倒了。推崇朱熹的,拿“存理去欲”来准绳别人;推崇戴震的,用“欲”的正当性来为一己之私张目。这就可见,戴震批评的朱熹,并不是真正的朱熹,而是朱熹表面上的追随者。朱熹以礼克己,而朱熹表面上的追随者以理杀人。所以,章学诚在《文史通义?朱陆》里说,那些声称自己是朱熹门户里的人,不是伪朱,倒是伪陆王。
朱熹偏于道问学,陆九渊偏于尊德性。陆九渊的追随者攻击朱熹近于支离,朱熹的追随者攻击陆九渊流于虚无。但门户既立,想攻击朱熹的人就以陆王一派自居,想攻击陆王的人就以朱熹一派自居。攻击朱熹的人,高谈性天,束书不观,专己守残,只能是伪陆王。而攻击陆王的人,却没有朱熹的繁密功夫,所以并不是伪朱,而依然是伪陆王。这个意思很值得玩味。为什么今天王阳明很流行而朱熹不流行呢?因为学王阳明可以不用读书。章学诚说:“同一门户,而陆、王有伪,朱无伪者,空言易,而实学难也。”
章学诚又说,朱熹真正的追随者,倒是晚近攻击朱熹最力的人。他没有点名,但实际上说的正是戴震:“今人有薄朱氏之学者,……其与朱氏为难,学百倍於陆、王之末流,……朱子求一贯於多学而识,……五传而为宁人、百诗,……生乎今世,因闻宁人、百诗之风,上溯古今作述,有以心知其意,此则通经服古之绪,又嗣其音矣。无如其人慧过於识而气荡乎志,反为朱子诟病焉,……夫实学求是,与空谈性天不同科也。……历象之学,后人必胜前人,势使然也。因后人之密而贬羲、和,不知即羲、和之遗法也。……盖其所见,能过前人者,慧有馀也。……不知即是前人遗蕴者,识不足也。……攻陆、王者,出伪陆、王,其学猥陋,不足为陆、王病也。贬朱者之即出朱学,其力深沉,不以源流互质,言行交推;世有好学而无真识者,鲜不从风而靡矣。”
究戴震与朱熹的区别,可以用孔子“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一句。戴震所强调的,是“薄责于人”,是“恕”之道。而朱熹所强调的,是“躬自厚”,是“敬”之道。《周易》说“敬以直内,义以方外”,到了二程手里,提出“敬义夹持”,“涵养需用敬,进学在致知”。
朱熹在注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句时说:“克己复礼,乾道也;主敬行恕,坤道也。”朱熹偏重乾道,戴震偏重坤道。乾道之德是健,坤道之德是顺,这正是《中庸章句》对“性”的解释:“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
戴震将宋儒的“理”视为“意见”。其批评并非不中肯。朱熹的追随者专己守残,抱门户之见,以理绳人,诚可谓“意见”。“意见”,即一己之意所见。“意见”在什么时候同于“理”呢?在“诚意”之后。所以《中庸》讲,“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自,是“由”的意思。由“诚意”而至于“明德”,这是天性里本有的东西。由“明德”而至于“诚意”,这是教化的作用。所以说,“诚则明矣,明泽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
宋儒讲“尽性”,而戴震讲“尽材”,只尽其材而未尽其性,则不是“至诚”,则不能“明”。“意”不诚,则只能叫“意见”而不能叫“理”。戴震的逻辑和宋儒完全一致。
9、儒家对同性婚姻之态度
以上,我已经从诸多方面,证明了在儒家的思想里,为何有理由承认天生同性恋的正当性,以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意义。
但是,有理由并不代表理由的充分。对于同性恋,儒家承认其正当性者只在于天生的同性恋。而对于同性婚姻,由于并不能把同性恋群体做出区分,则需要考察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有可能使社会变得失序。
不同的时代与国度,同性恋问题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同。在古代的中国,极少有人会公开承认自己是天生的同性恋,倒是许多人不讳饰自己玩娈童。那种环境下,同性恋是极其私密的,他们并不导致社会的失序。
但今天不同。而且,今天的中国和今天的美国。今天美国不同的州,情形都是不同的。今天中国几乎每座中等以上的城市都有同性恋酒吧,有同性恋者的集散地。有网络论坛,有各种群。同性恋的公开化程度高于以往的任何时代。同性恋者很容易找到自己的性伴侣,并同时拥有许多性伴侣。这滋长了艾滋病、群交等许多会让社会秩序变得混乱的可能。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只是一道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切问题。一纸婚约,解救了那些天生的同性恋,有助于他们组建美满稳定的家庭。但是,对于其他同性恋者,或者并不寻求固定伴侣的同性恋者,这道法令丝毫无助于他们作为社会微观个体的稳定有序。
而尤其存在风险的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会鼓励一部分并非天生的同性恋者,对同性的爱欲产生兴趣,并发展成为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表示社会对同性爱欲的极大接纳。这种接纳,容易让人忽略克制的功夫,而纵溺自身的欲望。
从儒家“主敬行恕”的立场看,自身没有同性爱欲渴望的人,将一切同性恋者视为违背伦常,不符合“薄责于人”的恕道。如果自己孩子生而为同性恋,又将如何对待之?
从儒家“克己复礼”的立场看,有同性爱欲渴望而非不可改易的同性恋者,不应当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而欢呼,而觉得自己的欲求可以得到更大的满足,那不符合“躬自厚”之敬道。
儒家绝对不会无条件地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减少紊乱的同性关系,婚姻关系是对同性恋者的福利,同时也是约束,这种约束可能使社会变得有序。但并非一切时一切地都成立。因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有助于鼓励本可避免的同性恋,鼓励性取向的多元选择,这些都可能使社会变得失序。
来源时间:2015/7/16 发布时间:2015/7/1
旧文章ID: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