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格森,美国的骚乱与中国的思考

作者:  来源:舆情智库

    1855年,一个名叫威廉·B·弗格森的美国人,将密苏里州东部的10英亩土地转让给一个铁路公司建立新站台。其后,围绕着站台逐渐聚集了越来越多的居民,形成了弗格森小镇。150多年后,这里也只有2万多人,一直默默无闻。直到今年8月,小镇的安静被一声枪响打破。死者的黑人身份和对开枪警察“不予起诉”的判决,引发全美几十年来最大规模抗议。各国政要、媒体、专家众说纷耘,谈及司法公正、种族歧视、贫富差距、警察执法权、舆情应对甚至政治制度,也不乏幸灾乐祸的声音。

  把视线转回中国。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中,司法案件占据了很大比例:呼格吉勒图案、刘涌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邓玉娇案、曾成杰案,吴英案、李庄案、李启铭案、药家鑫案、李天一案、夏俊峰案、唐慧案、杨佳案、冀中星案、马家爵案。涉法涉诉舆情热点高发,个中因素值得深思。

  假如判决会引起骚乱,中国的法官敢这么判吗?

  《环球时报》提出的这个问题十分尖锐。种族问题在美国一直十分敏感,类似事件不是第一次引发抗议。假如在中国,明知某个判决可能引发骚乱,法官还会判吗?答案存疑。比如湖南唐慧案,有报道称唐慧本人曾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一些判决书甚至要先给唐慧过目修改,个中原因不外乎是“怕闹”。当对稳定的重视超越了司法执法部门能够承受之重,有关部门就愿意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而当事人则会认定“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

  更为严峻的是,当热点信息应接不暇时,舆论会出现“重口味现象”——一般的冲突很难再刺激观众的味蕾,于是一些当事人会采用更激烈的言行,比如在报社门口集体喝药,社会秩序和法治权威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这时候,简单地谴责“刁民”、“恶吏”,批评司法人员“不敢担当”、媒体“炒作”,没太大意义,应当从社会、制度等层面进行更深入全面的反思。

  情、理、法,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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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山西平遥古城老县衙二堂匾额

  案件审判的程序和实体均没有问题,是不是就该无视引发的非议和抗议?一些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觉得问心无愧,但总感觉对一些人“道理怎么也讲不通”,为什么?

  因为具体事件案件是导火索,背后的社会情绪才是火药桶。弗格森案引发的大规模抗议骚乱,绝不仅仅是陪审团种族比例、警方应对方式这样的细节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美国执法者与有色人种社区间长期的不信任。骚乱可以平息,但社会情绪和社会问题绝非一时能够消除。前述的国内司法热点中,背后也都有深厚的社会情绪影响:对粗暴执法的不满,对底层生计的同情,拆迁征地频发的矛盾,对官二代富二代的反感,对商业环境和个人权益的担忧,对刑讯逼供等涉及司法公正、人权保障议题的关心。

  在社会情绪积郁、社会信任缺失时,即便司法过程严格公正,但如果个案的判决结果与一些人的直觉判断不一致——比如浙江钱云会案——也往往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这是当前的一个常态。

  法治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内心的信仰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十年来有所改观,但裂痕依然未能很好弥补。美国的司法体系多年来不断完善,民众的法治意识总体较强,但仍然要面对争论和抗议。相比之下,中国当前是“压缩式发展”,正在用几十年时间走完西方两百年的工业化、后工业化过程,各种矛盾问题在很短时间内集中喷发,面临的社会治理挑战较当年的美国更为艰巨。而转型期又叠加信息化,社会多变、利益多样、矛盾多发、意见多元。在这种背景下,法治必须成为超越左右的社会基础共识,才可能弥合分歧,化解情绪。法治也必须成为民众内心的信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每个人都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那法治就只剩下了制度的空架子。

  塑造社会对法治的共识和信仰,首先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公正。“行胜于言”,要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中感受到公平”。同时,政府和公务人员要依法行政、带头守法。此外,还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层面,推进民主参与。对社会舆论意见的吸收,要有制度化的管道和专业化的团队。

  此外,还必须意识到,法律来源于实践但高于实践,并非每个人都能理解法律的深意和精神。法治再合理完备,在实际司法执法中,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个人认识与大众共识,难免还会有磕碰。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让舆论监督更加科学化理性化,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来源时间:2014/12/2   发布时间: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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