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磊:美国的法治模式

作者:王若磊  来源:学习时报

  不同于欧洲大陆的立法中心主义,也不同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主义,美国法治典型地表现为以美国宪法为基础、以违宪审查制为核心的司法中心主义模式。司法权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法治运转中处于核心地位。

  宪法是美国法治的基石

  美国法治大厦以美国宪法为基石。美国模式下,诸多政治、社会问题大都通过回溯200年前其国父订立的宪法,借助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宪法解释得以解决。因此,美国的法治首先是立宪政治,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整个国家判断曲直的最终标准就是宪法。

  美国宪法仅有7条,不足万字,以“我们人民”作为开头,分别处理国会、行政、司法、州权力、宪法修改、宪法通过等根本问题。1791年又通过《权利法案》作为修正案附后,至今也只有27条。美国宪法以平等商议和普遍同意的方式通过制定基础性宪章建构起一个新国家,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而非反之。因此,美国宪法成为美国政治权力的终极来源,授权设置各国家机关并规范其职权与运作方式,以之建立起一套金字塔式的法律秩序和政治架构。在美国,宪法成为国家之母,其至上地位由此树立。因此,美国法治首先是立宪政治。

  司法审查是美国法治运转的核心机制

  美国宪法长久以来受到美国人推崇,在世界范围内也不乏追捧者。其声誉并不是来自于独特的三权分立体制,因为世界上近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议会民主体制下;也不来自于其权利法案,英国、法国的权利宣言为时更早;而是因为其宪法是活的,能够真正产生效力,影响现实生活。

  宪法变为活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或谓之司法审查机制。美国是世界上首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该制度在美国主要指普通法院有权通过宪法解释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秩序。其中,联邦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机制的最终权威,判断具有终局性。借助违宪审查机制,立法和行政活动受到了司法权制衡,后者审查其权力行使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

  违宪审查机制一方面使具有最高性的宪法长了牙齿,在现实政治运转过程中可以宪法为标准审查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宪法权威始终彰显,另一方面确立了司法权在美国法治中的核心地位。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律权威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但宪法到底是什么意思还需要解释。因此谁拥有宪法解释权谁就是法治运转的核心和主导者。在美国,这一权力属于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说了什么具有最终话语权。所以,法院的权威就是法治权威。

  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之后,美国树立起了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法院在整个国家政治运转、特别是合法性—合宪性这一终极判断方面拥有了最高权威。布什诉戈尔关于美国总统归属一案要经由法律程序提交法院进行诉讼,并且最终双方尊重最高法院的裁判正是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精神。

  法治的实质是维护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

  美国法治形式要素是违宪审查机制,实质上是通过回溯宪法条款,特别是考察立法与政策是否违反宪法修正案中列举的基本权利,借助个案式司法救济,通过民权诉讼维护法治。立法和行政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被看作是违反宪法,即亦违反了法治原则,法院要出面进行审查。美国宪法诉讼中涉及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法律的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第5和14修正案中对法律正当程序作出规定,核心为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剥夺。特别针对刑事司法程序可能造成的权利侵犯,通过法定程序限制警权。比如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就是因为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前未明确告知其法定权利而被宣布无罪。

  二是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保护源于美国宪法第14、15修正案,主要意在禁止任何纯粹基于种族、性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教育背景、性取向等方面的歧视。法院通过将诸多政治、社会争议置于平等权的议题之下,以司法过程推动政治发展。比如50年前的布朗案,在法律平等保护的名义下,以一案之力推翻了美国传统“隔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制度。实际上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到当前的堕胎、同性恋权益争论,大都基于法律平等保护这一宪法原则。

  三是表达自由的保护。在美国,还有一部分案件通过宪法第1修正案的言论保护条款来实现。司法权为言论审查设定了严格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就立足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学说,提出审查言论的标准应为清楚而即刻的危险。因此,越战征兵、冷战意识形态对抗这些重大社会政治争议也借助宪法权利的回溯通过司法诉讼在法治轨道上化解了。

  首先树立宪法至上权威,再借助司法审查机制使宪法权威随时能够回溯彰显,最终依靠司法人员的法律解释技巧和政治智慧将巨大政治争议转化为法律问题,以此实现宪法—法律对于权力的控制,这一过程是美国法治的典型过程,也是美国被看作是法治国家的原因。

  美国法治模式批判

  美国以宪法为基础、以违宪审查为核心机制、以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为实质内容的司法中心主义法治模式有其优势,但也有其特殊性。历史和现实中的很多偶然事件、文化传统因素和制度环境等共同作用造就了其特殊的法治模式。

  也只有在司法中心主义的美国才会产生“法律现实主义”这样的思潮,以现实的眼光洞察到司法过程中大权在握的法官可能产生的专断任意。所以,该学派诸如“法官不是在适用法律而是在创造法律”,“成文法只是法律的来源而不是法律本身”,“官员对于争议所做的事就是法律”,“法律就是坏人对于法官所言的预测”,“法官早饭吃了什么将影响司法判决”等诸如此类的表述在美国语境下就可以得到理解了。这的确反映了美国司法的一个侧面。

  当然,美国司法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只表明其不可复制,不代表不可学习。法治背后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是侧重不同,实现机制互有差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也有差异巨大的法治模式,但都在各自的制度框架下基本达到了权力依法运转的法治理想。虽然不能完全以司法中心主义和违宪审查为制度主渠道,但宪法的至上性和可适用性、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审查以及司法机关的较高权威都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的。

来源时间:2014/10/26   发布时间: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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