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张千帆、余智:特朗普封号与美国言论自由

作者:贺卫方、张千帆、余智  来源:中美印象

【编者按:最近推特等美国网络媒体平台全面封杀美国总统特朗普,引发了关于美国言论自由问题的大讨论。贺卫方、张千帆、余智三位教授就此分别发表了看法。征得三位学者的同意,现将他们的观点分别发表于下。其中余智教授的观点摘自其评论文章《美国主流媒体是否背离了客观独立与言论自由原则?》(《FT中文网》,2021年1月12日)的第(三)部分“言论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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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推特封锁川普账号事

不少网友对于最近推特等社交媒体平台封杀美国总统川普或特朗普的账号事极为愤怒,认为这是扼杀言论自由的行为。不过,这样的指责值得商榷。

(1)推特是一个私营的媒体平台,而川普是美国总统,私营公司对于总统言论的限制是异乎寻常的一种类型。从传统上说,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关注多偏重于警惕政府对民间言论的限制,而不是相反,因此推特对于川普的限制确实属于我们这里非常难以想象的。打一个不大贴切的比方,好比是新浪微博封杀了新华社的官方账号。我只是想提醒大家注意,这是值得每一个珍惜言论自由价值的人关注的一个差异。

(2)私人经营的推特一类言论平台获得如此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当然具有了公器的特质。不过,公器并非公厕,不可以来者不拒,就像纽约时报、CNN这类传统媒体一样,它们也必须遵循有关新闻业的基本伦理,既保障自由,又限制滥用。因此,这类平台需要履行对于言论进行筛选的职责,例如,对于公然鼓吹族群仇恨、煽动暴力或制造谣言的发言者作出警示,屡教不改者作出封号的举措,都是必要的。

(3)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过程中当然会发生争议,如果涉及到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否违法违宪,通往司法裁判的道路上畅通的。

(4)川普是美国现代总统中最偏好使用社交媒体直接发布言论的一位。过去的总统,基本上是通过自己或白宫发言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再由媒体加以报道和评论的模式。但是,川普改变了这一切,他自己办了一份可谓《川普日报》的媒体,每天动辄发布数十条,跟从者数以千万计。这对于美国传统新闻格局而言是一种新现象,因为按某种惯例,在美国,除了例行的公报之外,政府是不能自办媒体的,因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垄断,有害于自由以及对公权力的新闻监督。指出这一现象,也希望明确另一个事实,那就是社交媒体平台封杀川普账号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通过传统方式向世人发表观点的机会。

(5)说到川普推特言论与一月六日抗议者冲击国会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作为寻求连任的总统候选人,川普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当选举日结果出台之后,他连篇累牍地指责选举存在着大规模舞弊,拜登的胜利是偷窃来的,即便是一些争议地方经过重新计算仍证明结果无改,即便是他的律师团队所提起的数十起诉讼在州以及联邦法院无一例外都以缺乏证据或诉讼本身没有法律依据而失败,即便是他任命的司法部长也宣布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足以改变选举结果的舞弊发生,他依旧如祥林嫂一般喋喋不休,不断地鼓励甚至煽动各种力量去推翻选举结果。他提前发出号召,让支持者从全国各地来到首都,在一月六日国会计算选举人票的时候向议员们施加压力,行政首脑以此种方式阻挠和威胁立法权的运行,是史无前例的行为。我认为,川普必须为当天发生的暴力冲击国会的事件承担相当的责任,而鉴于他的这种责任,网络平台封禁他的账号并无不妥,也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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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关于言论自由的大是大非

也说几句不会被删的话哈:

(1)平台能封总统的国家是自由国家,总统能封平台的是反过来;这是第一位的大是大非,先确定下来。封得对不对再说,是第二位的。

(2)既然是平台封了总统,而不是反过来,你就不用太着急了,等自由国家的司法判决即可。

(3)某国平台封了你,确实该着急,因为你不是总统。所以也别随便对比。要对比的话,你先封个总统给我看看。

(4)第二位的问题,考虑到推特的垄断性,总统的平台也不应该随便封,总统也享有和普通公民同样的权利。当然,总统影响大;如果确实有煽动暴乱的危险,应该尽早封,但不应该永久封。等到危险期过后,应该正常开通。

(5)普通人如果煽动暴乱或教唆违法,一样可以封号;是否合法,由法院裁决。至于造谣传谣,要看是否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不排除平台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别一说到这就联想厉害国,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你认为是一个概念,说明你也老“厉害”了。别人做事不可能100%对,但经验比我们丰富得多。这国许多人的问题是不知道怎么自我定位,没选票的总觉得自己比有选票的还懂什么是“大选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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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智:言论自由问题

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核心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媒体)自由表达信息或观点,不受他人、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权力胁迫的自由。

部分挺川派人士指责推特等自媒体平台删除特朗普及其亲信关于大选的部分言论、或为其进行特别加注(注明其存在争议)、甚至最后关闭或冻结其账号,认为这种做法侵犯言论自由。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

第一,特朗普本人是公权力掌握者,推特只是民间商业自媒体平台;后者删除前者的言论或为其加注、甚至关闭或冻结其账号,恰恰表明公权力不能胁迫媒体(平台)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说明媒体(平台)有能力对抗公权力,恰恰证实了(而非否定了)美国具有真正的新闻与言论自由。当然,这是指媒体(平台)自身的言论自由。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推特作为商业自媒体平台,按照自身标准与意愿(而非基于公权力掌握者的压力与意志),限制公权力掌握者或者某些普通公民的部分声音,与一些非民主国家的自媒体平台在公权力的压力下,限制普通民众的发声,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公民(包括特朗普)有自己的言论自由表达权,但商业媒体(平台)没有发布所有公民言论的义务;媒体(平台)可以选择性地发布自己认为真实、可靠、质量高的信息,而拒绝、删除那些自己认为虚假、不可靠、质量低的信息(关于选举“舞弊”的言论与指控,核心是事实判断方面的信息,而非价值判断方面的观点),或为其加注,甚至冻结或关闭相关账号(如果认为该账号信息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这不是侵犯言论自由,而是媒体提高信息客观性、防范不良信息的社会影响的合理措施。而且,这也符合美国1996年《通讯规范法》第230条赋予它们的权力。

有人提出,应该对商业媒体(平台)限制领导人或普通公民言论的标准进行立法规范。这个当然可以讨论。美国也有议员提出这方面的动议。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其实不太重要。这是因为,如果事实最后证明媒体(平台)删除或加注的信息、封禁的个人反倒是真实、可靠的,那媒体自身的客观性、信誉及其决定的市场占有率就会受到影响,这就是它们为此承担的代价。因此,可以将言论限制标准的决定权留给媒体(平台)自身,而非公权力机构。笔者认为,这也是美国1996年《通讯规范法》第230条款赋予媒体(平台)相关自由裁量权的原因。

有人认为,媒体是与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并列的“第四权力”,当然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笔者认为,将媒体称为“第四权力”只是一种形象的比喻,但实际上并不准确,因为从本质上看媒体(平台)只是市场力量,而非立法、行政、司法那样的公权力。因此,即使需要用法律这样的公权力来约束媒体(平台),也只应适用与普通市场化企业类似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垄断),而不是像对待立法、行政、司法机构那样对其进行限制。

公权力机构要做的,就是通过反垄断确保媒体(平台)的充分竞争。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一家媒体(平台)不愿意发布的声音,其它媒体(平台)可能会发布。其实,根据言论自由的前述定义,即使所有媒体(平台)都拒绝发布某个公民或组织的某个声音,只要他(它)可以还可以自由通过其它任何方式对社会公众宣讲而不受任何威胁,社会整体就不违背言论自由原则。这是因为,通过媒体(平台)发声只是发表言论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而已。

第三,特朗普身为美国总统,其言论具有广泛影响力,对于自己的言论表达,理应有比普通民众有更高的自律标准;在他缺乏这种自律标准时,媒体(平台)对他的言论进行“把关”,更是确保信息客观性、防范负面影响的重要保证。而且,特朗普及其亲信的相关言论在一个媒体(平台)被拒绝后,还可以在其它媒体(平台)寻求发布。如果他们的言论被多家甚至所有媒体(平台)拒绝,那他们就应该反思自身言论所包含信息的客观性以及社会影响。

当然,以上所有观点,都有两个前提:媒体(平台)自身是商业化的,不受公权力的控制;媒体(平台)自身是充分竞争的,没有垄断。

最后补充讨论一个相关问题。部分人士认为,美国言论自由正遭受严重威胁的另一个表现是:近年来美国部分人士因发表被视为“政治不正确”的言论,导致个人职业发展受到严重负面影响(譬如被雇主惩罚甚至被解聘等)。这些言论,涉及种族歧视、少数群体歧视等各个方面。应该说明的是,这些负面影响主要是职业发展方面的,很少有法律层面的。

这一问题非常复杂,本质就是如何看待“政治正确”、“政治正确”是否走得过远的问题,同时涉及到言论自由是否应该有边界、边界应该如何确定等问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的确可以见仁见智,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也很有必要,但本文无意就此展开深入论述。

(贺卫方、张千帆教授为法学家,余智教授为经济学家)

来源时间:2021/1/14   发布时间: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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