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智:美国主流媒体是否背离了客观独立与言论自由原则?
作者:余智 来源:FT中文网
(编者按:本文原载《FT中文网》,2021年1月12日;作者授权本站发布。作者为中国大陆学者与时事评论家)
此次美国大选中与大选后,部分挺川(川普,特朗普)人士集中批评美国主流媒体“左倾”,甚至沦为大资本与华尔街的“代言人”,集体“偏袒”拜登阵营、“苛待”特朗普阵营,丧失了媒体应有的客观独立性。这也是这些挺川人士宁可相信自媒体、也不相信美国主流媒体关于美国大选相关信息的理由与原因。
同时,他们还指责推特等自媒体平台删除特朗普及其亲信的大选相关言论、或对其进行特别加注(注明其存在争议等)、甚至最后关闭或冻结他们的账号,认为这种做法侵犯言论自由,并将其与近年来美国部分人士因发表“政治不正确”的言论而导致个人职业发展受到负面影响的有关事件(也被视为言论自由受到压制)进行类比。
笔者认为,这些看法是偏颇的,美国主流媒体在此次大选中,并未背离客观独立与言论自由原则,而是很好地维护了这些原则。
(一)媒体的客观性问题
媒体的客观性,是指媒体在新闻报道(而非新闻评论)过程中,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如实、准确报道客观事实,不能报道虚假信息;第二,全面、不带偏向性地报道客观事实,不掺杂新闻工作者与媒体自身的价值倾向。这是新闻专业操守的基本要求。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是其可靠性的前提与保证。
美国与其它西方国家主流媒体的客观性,不仅是依靠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来实现的,更是依靠媒体的自由竞争体制来保障的。由于媒体行业能够自由进入、自由竞争,社会大众的新闻信息不只来自于一家媒体,而是来自于很多媒体。他们可以比对不同媒体的新闻报道,并与其它来源的信息相互比对,从而判断一个媒体的客观性。
西方媒体都是私营的。一个媒体之所以能成为主流媒体,不是政府扶持的结果,而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客观性得到了受众的广泛认可。相反地,一个媒体如果经常报道虚假信息、片面信息、低质量信息,即使是无意的,在相关真实信息、全面信息、高质量信息被其它媒体曝光后,它在民众中的信誉记录与市场份额就要受到负面影响,就难以成为市场上的主流媒体,或者会从已有的主流媒体位置上滑落。这些媒体就成了非主流媒体。
有人认为,主流媒体与非主流媒体相比较,其差别可能不在于媒体自身的客观性,而可能在于背后的出资者的资本实力的对比。他们甚至认为,这些主流媒体是被大资本家操控的,已经沦为其“利益代言人”。
这一观点的错误,还是在于对西方媒体的属性理解不够透彻。如前所述,西方媒体都是私营的,其出资人即资本自身是逐利性的,这也是他们投资于媒体行业的动因。这与投资者投资其它行业(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在媒体行业自由进入、自由竞争的背景下,一家媒体要能“做大做强”,如同任何一家企业一样,其产品(新闻信息)必须能够为消费者(新闻受众)接受与喜爱,就必须保证其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就是说,媒体投资人或资本家的“利益”,与其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新闻信息的客观性程度完全一致。除此之外,他们没有其它的特殊“利益”。
即使是初始实力雄厚的出资者,如果其投资的媒体提供的新闻信息的客观性不够,该媒体不可能成为主流媒体或者从主流媒体滑落,其出资人的实力也会受到负面影响。而初始实力不那么雄厚的出资人,如果其投资的媒体提供的新闻信息的客观性很高,该媒体可能从非主流媒体逐步成长为主流媒体,出资人的实力也会随之增强。因此,从长期看,一家媒体能否成为主流,其核心因素仍然是其新闻信息客观性决定的市场影响力,而不是出资人的初始实力。
有人可能会质疑:某些媒体投资人或许不在乎他们所投资的媒体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因为他们投资媒体的本来目的就不在于媒体自身盈利,而是为了影响社会舆论甚至政府决策,为自己在其它领域的投资争取更好的盈利机会。这种说法从表面看似乎很有道理。但应该看到:他们投资的媒体固然可以为他们争取其它领域的利益而发声,但这主要体现在其新闻评论方面;而在新闻报道方面,他们的媒体仍然要恪守客观性,否则,这些媒体仍然会丧失受众,难以达到为他们发声的目标,甚至连带负面影响他们在其它领域投资的声誉。
至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媒体,则是指依靠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譬如脸书、推特、油管、微信、微博等,自主发布相关信息的个体与组织。应该说明的是,这些互联网平台本身并非媒体,而只是众多自媒体的信息发布平台。尽管这些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本身是巨头企业,但在其上发布信息的自媒体个人与组织,其数量非常庞大。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是主流媒体,要么是非主流媒体,其客观性没有主流媒体强;要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无需通过追求信息的客观性来保证其生存发展。因此,自媒体的客观性是无法与主流媒体相比的。
总之,在媒体业自由进入、自由竞争的情况下,西方主流媒体与非主流媒体、自媒体相比较,其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与可靠性更有保障。保障媒体客观性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保持媒体行业的自由进入、自由竞争。政府在这一领域应该做的,主要就是防止媒体行业的垄断,而不是依靠核实、查验媒体所发布的每条新闻报道的真伪与质量 -政府没有那么多精力、财力,也不必要那么做。
美国大选中,候选人谁输谁赢、是否存在大规模舞弊、相关法律诉讼的进展等等,属于新闻事实报道,而非价值判断选择。媒体理应遵循客观性原则。美国主流媒体很早就报道了大选结果谁输谁赢(当然没有法律效力),却没有大规模报道自媒体 “报道”的关于大选“舞弊”的海量“证据”。很多挺川派认为,这是主流媒体集体“偏袒”拜登阵营、“苛待”特朗普阵营,按价值倾向选择性报道新闻事实,丧失媒体应有的客观性。
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美国主流媒体的这种报道方式选择,是基于它们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后,才做出的决定。也就是说,它们经过调查,认为所谓大选“舞弊”的各种“证据”是不真实、不可靠的,因此基于新闻客观性的原则,不予以大规模报道,而只是报道了它们相信的大选输赢结果,以及有关法律诉讼的进展与结果。这些主流媒体也包括支持特朗普的福克斯电视台等。而相关法律诉讼的最终结果,与它们的初始判断高度一致,这也反证了其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而另一方面,一些非主流媒体与自媒体关于大选“舞弊”的海量“报道”,要么完全没有被特朗普阵营接受并提出诉讼(肯定是认为不可靠),要么提出诉讼后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法院驳回,要么被法院判决失败。特朗普阵营提出的几十场大选诉讼,没有一场胜诉。很多案件都是由亲共和党的保守派法官包括特朗普亲自任命的法官判决的。这就充分说明,非主流媒体与自媒体关于大选“舞弊”的“报道”,才是缺乏客观性的 –姑且不谈其主观动因,不谈其是否是由于价值观倾向特朗普阵营而做的选择性报道。
其实,根据前面所分析的西方主流媒体比非主流媒体和自媒体更加客观的一般性结论,即使在关于大选“舞弊”的相关诉讼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了解内情的普通民众,就应该更多地选择相信美国主流媒体,而不是非主流媒体与自媒体。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判断与方法选择问题。但部分挺川派人士却反过来选择相信非主流媒体与自媒体,而排斥西方主流媒体。这是典型的认知与选择错误。其中部分人士在相关诉讼结果出来后,还是固执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与选择,错误就更严重了。
(二)媒体的独立性问题
媒体的独立性,是在19世纪中叶美国两党政治形成后,媒体界形成的行业规范,是指媒体应该独立于任何党派,不依附于任何政党,不做任何集团的机关报。但很多国人都将其理解为:媒体应该在不同政治派别的主张争端中,保持价值观中立,不发表偏向于任何一派的新闻评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将“不依附于”任何党派的“独立”(本质上是“不受任何党派控制、不无条件支持某一党派”),错误地理解为“不支持”任何党派主张的价值观“中立”。
实际上,媒体是可以有自身的价值倾向的。这种价值倾向主要是通过媒体的新闻评论而非新闻报道来体现,但有时也会通过其新闻报道的选择性体现出来(此时与媒体客观性有一定矛盾)。媒体之所以具有价值倾向性,是由于民众自身的价值倾向本身是多元的,一个媒体很难同时满足不同价值倾向的民众的偏好,因此可能会选择满足某一部分民众(左派、右派或中间派)的价值偏好。
某一媒体的具体价值偏好选择,既可能与其主要出资者或管理层自身的价值偏好有关,也可能与其对市场的判断有关(认为何种倾向能使其吸引更多受众、能给其带来更大的市场)。同时,由于民众自身价值观是多元的,也必然有不同媒体去满足不同民众的偏好需求。因此,某个媒体的价值观倾向可能是“单一化”、“有偏”、“不公正”的,但众多媒体构成的媒体行业,其价值观倾向必然具有“多元化”、“无偏”与“公正”色彩。
美国与其它西方国家的主流新闻媒体,完全符合上述特征。例如,美国主流媒中,偏左的有CNN、CBS、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经济学人、彭博社等,中间派的有美联社、今日美国等,偏右的则有福克斯、华尔街日报、纽约邮报、华盛顿时报、NEWSMAX等。主流媒体中,左、右倾向的都有不少,整体上是多元化的。那种认为美国主流媒体完全“左倾”的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当然,最近几年来美国主流媒体总体上来看有“左倾”倾向,甚至对特朗普很不友好。这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美国民众自身的价值倾向近年来可能“左倾”,其原因可能是特朗普近年来的“右倾”施政过于急躁,导致了部分民众的逆反心理;二是特朗普本人不太能够接受媒体对公权力掌握者的挑刺态度(其实美国媒体一直如此),因而对媒体不太尊重,甚至充满敌意,与主流媒体的关系搞得很僵。但这两方面都不表明美国主流媒体的独立性出现了大问题。
(三)言论自由问题
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核心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媒体)自由表达信息或观点,不受他人、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权力胁迫的自由。
部分挺川派人士指责推特等自媒体平台删除特朗普及其亲信关于大选的部分言论、或为其进行特别加注(注明其存在争议)、甚至最后关闭或冻结其账号,认为这种做法侵犯言论自由。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
第一,特朗普本人是公权力掌握者,推特只是民间商业自媒体平台;后者删除前者的言论或为其加注、甚至关闭或冻结其账号,恰恰表明公权力不能胁迫媒体(平台)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说明媒体(平台)有能力对抗公权力,恰恰证实了(而非否定了)美国具有真正的新闻与言论自由。当然,这是指媒体(平台)自身的言论自由。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推特作为商业自媒体平台,按照自身标准与意愿(而非基于公权力掌握者的压力与意志),限制公权力掌握者或者某些普通公民的部分声音,与一些非民主国家的自媒体平台在公权力的压力下,限制普通民众的发声,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公民(包括特朗普)有自己的言论自由表达权,但商业媒体(平台)没有发布所有公民言论的义务;媒体(平台)可以选择性地发布自己认为真实、可靠、质量高的信息,而拒绝、删除那些自己认为虚假、不可靠、质量低的信息(关于选举“舞弊”的言论与指控,核心是事实判断方面的信息,而非价值判断方面的观点),或为其加注,甚至冻结或关闭相关账号(如果认为该账号信息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这不是侵犯言论自由,而是媒体提高信息客观性、防范不良信息的社会影响的合理措施。而且,这也符合美国1996年《通讯规范法》第230条赋予它们的权力。
有人提出,应该对商业媒体(平台)限制领导人或普通公民言论的标准进行立法规范。这个当然可以讨论。美国也有议员提出这方面的动议。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其实不太重要。这是因为,如果事实最后证明媒体(平台)删除或加注的信息、封禁的个人反倒是真实、可靠的,那媒体自身的客观性、信誉及其决定的市场占有率就会受到影响,这就是它们为此承担的代价。因此,可以将言论限制标准的决定权留给媒体(平台)自身,而非公权力机构。
公权力机构要做的,就是通过反垄断确保媒体(平台)的充分竞争。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一家媒体(平台)不愿意发布的声音,其它媒体(平台)可能会发布。其实,根据言论自由的前述定义,即使所有媒体(平台)都拒绝发布某个公民或组织的某个声音,只要他(它)可以还可以自由通过其它任何方式对社会公众宣讲而不受任何威胁,社会整体就不违背言论自由原则。这是因为,通过媒体(平台)发声只是发表言论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而已。
第三,特朗普身为美国总统,其言论具有广泛影响力,对于自己的言论表达,理应有比普通民众有更高的自律标准;在他缺乏这种自律标准时,媒体(平台)对他的言论进行“把关”,更是确保信息客观性、防范负面影响的重要保证。而且,特朗普及其亲信的相关言论在一个媒体(平台)被拒绝后,还可以在其它媒体(平台)寻求发布。如果他们的言论被多家甚至所有媒体(平台)拒绝,那他们就应该反思自身言论所包含信息的客观性以及社会影响。
当然,以上所有观点,都有两个前提:媒体(平台)自身是商业化的,不受公权力的控制;媒体(平台)自身是充分竞争的,没有垄断。
最后补充讨论一个相关问题。部分人士认为,美国言论自由正遭受严重威胁的另一个表现是:近年来美国部分人士因发表被视为“政治不正确”的言论,导致个人职业发展受到严重负面影响(譬如被雇主惩罚甚至被解聘等)。这些言论,涉及种族歧视、少数群体歧视等各个方面。应该说明的是,这些负面影响主要是职业发展方面的,很少有法律层面的。
这一问题非常复杂,本质就是如何看待“政治正确”、“政治正确”是否走得过远的问题,同时涉及到言论自由是否应该有边界、边界应该如何确定等问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的确可以见仁见智,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也很有必要,但本文无意就此展开深入论述。
来源时间:2021/1/12 发布时间: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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