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三重“靠不住”:西方代议民主的规范性困局

作者:吴冠军/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来源:澎湃新闻

  引论:从选举到代表
  现代西方民主主要采取代议民主的形态(另一些相关提法是自由民主、议会民主、宪政民主)。现代民族国家巨大的人口,使得雅典式民主在实践上很难被常态化。其实在不少学者看来,古典民主与代议民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在区分两者上,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1883—1950)的论点具有经典性。熊氏把民主定义为一种“个体们通过争取人民选票以取得做决定的权力”的政治制度,而人民的角色就是产生“国家执行官”。于是,选举代表成为民主的核心元素。在这种民主的现代模态中,“人民”(demos)变成了“选民”(voters);按照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王绍光的说法,“民主”变成了“选主”。
  尽管代议民主毫无争议是现代世界中最广泛地得到制度化实践的民主形态,甚至已经成为“民主”一词的实际所指,对其“先天缺陷”的诟病却是不绝如缕,那就是:政治参与的低下,民主实践仅仅被缩减为选举(投票)。按照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巴里巴(Étienne Balibar)的说法:“事实上,经常,由于倚靠议会制系统加上信息的媒体派送,那些‘大多数人’(majorities)只是‘寡头式的极少数人’(oligarchic minorities)”。故此,巴氏称今天的民主实际上只是“民主的去民主化”。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则把这个问题称为现代社会的“正当性危机”,他提出“辩谈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为应对方案,旨在使公众的政治参与从变成选择政党与政客,扩展为审议具体的政治操作与政策制定。
  我们看到,对代议民主这一路批判的聚焦点实质便在于:人民的角色绝不能只是产生“国家执行官”,人民的民主实践绝不能只是选举。
  但是,即便哈贝马斯的“参与型”民主方案,仍然无法完全摆脱“代表”这个元素在现代情境下的存在。现代国家的超巨大人口,使得全体人民共同进入公共辩论成为一个不可想像之事——让全体人民共同进入投票都不可能。即使二十世纪全权主义国家也只能动员人口中的小部分人(尽管绝对数量会相当壮观)集聚广场,集体为魅力型领袖赋权。此处可见,没有“代表”这个元素,民主在现代性状况下无以自足、无法成为一种有效的政治制度。有意思的是,同样是法国左翼政治理论家,卡斯特瑞迪斯(Cornelius Castoriadis,1922—1997)与勒弗尔(Claude Lefort,1924—2010)则都反过来相当重视“代表”这个元素,强调代表之于自由民主是一种“构成性的需求”(constitutive need)。
  这两位思想家指出,代议民主具有两层独特设置:(1)代表们代替选择他们的公民参加到政治权威中,向社会传递“部分的可见性”(代价是会有相当严重的扭曲);更重要的是,(2)代议民主提供了一个指定空间,以供争议展开。民主认可多元利益、冲突性意见、不兼容的世界观的存在,并视作为正当,只有政党之间的竞争,才能带来不同社会群体之期望的诸种一般面向。
  建立在这个论点上,两位思想家认为,民主乃是社会内部冲突的制度化系统:投票结束后,民主使社会总是能有暂时性的统一。勒弗尔进而提出,民主(代议民主)是现代性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形式。在现代性状况下,本来由君主——以及,一个超越君主之物理存在的永恒超验实体——所占据的国家权力之位置变成一个“空白场地”(empty place),现在各种具有共享利益与意见的社会群体可以一起竞争,通过选举,权力同任何特定的方案、目标、议题脱钩,而成为工具,供赢得多数人票数的“代表”暂时性地、有限制地使用。
  如果说,“代表”是现代社会——人口巨大并且内嵌不可缩减的异质性、不能和谐化的多样性——之政治架构的一个“构成性的需求”,甚至各种“参与型民主”方案仍无法缺少“代表”这个关键元素,那么,对代议民主的批判性分析,就不能仅仅停留于指出它降低人民的政治参与、将民主实践缩减为选举(民主成为“选主”),而需要正面揭示代表本身给民主带来的结构性问题。
  换言之,批判性分析的聚焦,需从选举代表进而转到代表本身上。在我看来,刚刚过去的2016年,提供了我们一个难得的重新检视民主政治的契机:通过现实与理论的双层检索,本文旨在围绕“代表”展开一组全新而细致的批判性分析。
  一、“公投”的隐晦秘密
  首先要肯定的是,雅典民主(古代民主、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现代民主、间接民主)在结构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在学理脉络上,代议民主是自由主义产物,而古典民主则完全不需要自由主义框架。
  在代议民主中,民众不能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而只能够在一组“候选人”里面去选代理人来参与政府实体。这也就是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式社会契约与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式社会契约的根基性偏差:前者着重强调经由社会契约产生的至高权力(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授予),后者则把重点放在代理人的环节上(政治秩序的实际运行)。在前者这里,主权(至高权)是普遍意志的运用,它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凡是不曾为民众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具体的立法人员与行政人员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普遍意志的执行者与操作者,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并且随时受到作为共同体的主权者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限制、改变或收回。而在后者这里,代替民众执掌重权的代理人是必需的,民众只能投票选出为数有限的代理人,让他们去决定国家政策等大事;只有当代理人滥用权力、订立的法律被违反时,民众才可以解散政府、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此处我要提出的论点是:这两种不同进路,实际上标识了代议民主结构内主权者(人民主权)与代理人(国家执行官)这两者之间的根本性歧异与紧张。
  另一方面,在现代性状况下,民主实践始终面对如下结构性困局:在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人口的现代民族国家中,每个个体的那一票实在无足轻重。这个现代性状况一方面催生出当代民主国家中的弥散性的政治冷漠,另一方面则造成不负责任的票数比例大幅上升。
  以去年英国脱欧公投为例,在脱欧公投上要投出负责的一票,就需要阅读各种背景资料、专家分析,以了解去留的各种影响与利弊,好处在哪里,坏处在哪里,并自己做出思考与衡量,最终在要不要脱欧上做出判断。这就意味着,在当代人那已经满负荷高压强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事务之外,个体需要再额外抽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关注与处理。而与此同时,当这一“神圣而负责”的一票投出后,其分量却是轻微到彻底无足轻重。公投之后马上便涌出的第二次公投呼声,恰恰意味着有大量没有投票以及随随便便投票的人看到投票结果(51.89%比48.11%)后,后悔了。
  确实,对比古典民主,代议民主在以下面向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防止随随便便乃至不负责任直接投票的乌合之众成为最终政治决断者。民众在代议民主中用投票的方式选出代理人来负责政治事务,而后者很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向选民负责。正是由于代理人手里的权力并非无条件的至高权力,他/她所做的任何决定,实质上是个人性的决定而非主权者的决定。这构成了内嵌于代议民主的一个结构性落差:代理人具有极大的权力(包括决定一切国内和外交政策),但不是至高的权力;在政治权威(代理人)与至高权力(主权者)之间,存在着不可缩减的结构性落差。
  这个结构性落差不只具有术语的意义,而是具有深刻的实践性影响。再次以英国脱欧决议为例。如果这个决议来自时任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 Cameron),那个该决议所导致的所有的正面的或负面的、近期的或长远的影响,都可以归咎到他以及他的内阁上,而在代理人多元主义竞争(多党竞争)格局下,“负面影响”总是更容易被捕捉和放大。个人性的决断,是可以被贴上“错误”这个标签的。但当同样的决议产生自全民公投,那么它就上升成主权者的决定,这时候,“正确”与“错误”的标签就不再有效。代理人的“靠不住”,首先就在于他/她会寻求一切方式,将政治决断转化为主权者决断。
  英国脱欧采取公投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标识了首相卡梅伦的“靠不住”。在代议民主(议会民主)制度下,卡梅伦作为保守党党魁经由选举程序坐到首相位子上,就应该承担起做政治决断的责任:他需要听取各种分析、他的团队需要查看各种资料,最终做出决断并为它所带来的所有后果承担责任。
  我们可以对比当年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1882—1945)做出加入欧洲战场的决策:没有人能保证参战一定就能赢(要知道当时德国军队创造了很多军事史上的经典战例),一旦输了,罗斯福恐怕就不是英雄总统,而会变成一个带领美国陷入战争泥潭的总统。与其说这是确认权力的时刻,还不如说这是确认责任的时刻。可以想见,多少“国家执行官”在这样的时刻,恨不得该简单音节能由别人之口代吐,当然最理想的,是由某个不受质疑的“至高声音”代吐。在后神学-后形而上学时代,唯一能做出这种“至高声音”的,就是全民公投。在使代议民主(短暂地)退回到直接民主上,卡梅伦绝非“一枝独秀”:在使代理人规避责任上,诉诸全民公投是一个被多次使用的操作(晚近这几年甚至尤为剧烈,动辄便出现新的公投)。
  当然,这种操作的风险是:由于主权者决断的至高性,一旦悬置代议层面而直接诉诸公投,那就再无回转余地。公投的结果结构性地带有“不确定性”,并非总能被“操纵”到同代理人所期许的一致。如果某个决议出自代理人,倘若在具体贯彻中负面影响远超过做决断前的分析和预期,仍然有很大空间进行调整甚至改弦更张,在最后意义上,只须承认这是一个(个人性的)“错误判断”即可。然而,一旦决议上升到主权者层面,则任何代理人或政府机构,都不具有权力改变至高权力做出的决断,不管在实践中遭遇怎样的负面结果都只有贯彻下去。
  脱欧公投后卡梅伦辞职,特蕾莎·梅(Theresa M. May)接任,脱欧决议则必须被执行。有意思的是,梅本人在公投前主张留欧,但她上任后,却只有采取一切措施来坚决贯彻脱欧这一至高决断。
  以上分析让我们看到,在代议民主中,一方面,代表“作为选民的代理人,可以自行作出决定,自行判断其选民的利益是什么以及这些利益怎样才能最好地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这些判断与决定是个人性的,代理人需要在问责制下承担诸种后果,而只要出现一线“负面后果”,在多元主义竞争格局下就会被快速放大。在此种结构性格局下,代理人通过诉诸全民公投,就能有效规避与其工作齐至的那份巨责,并避免授于竞争对手各种可捕捉的“把柄”、“败绩”。
  然而问题亦恰恰在于,当代表是这般“靠不住”的时候,代议民主的“制度性优越”便彻底溃散殆尽:(1)代议民主对各种不负责任投票的乌合之众乃至“多数暴政”的制度性阻击,因重回“直接民主”而彻底失效;(2)代议民主中代理人决议的可容错-纠偏性,因代议层面的被悬置而同样彻底失效。作为至高决断的“民众的指示”不可撤销、不可质疑,只能被“彻底执行”。
  二、决断“例外状态”
  让我们把分析进一步推进。诉诸公投并不是代理人将政治决断转化为主权者决断的惟一方式。德国的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1864—1920)、政治理论家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早已指出了一个令代理人更倾心的方式,即,在“例外状态”中使自身直接上升为主权者。
  从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以降,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前提是,每个个体基于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让国家来保护其生命安全。这成为现代政治的基石。正当性的民主授予,在霍布斯这里,就是每个个体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部分性地将自己“自然权利”让渡出来建立主权国家,使其保护自身的安全。通过重申霍布斯式“保护与服从的相互关系”,施米特指出了在现代性状况下存在着这样一个“正当”的制度性溢出:民主选举出的代理人在他/她所认为的“决定性的时刻”,可以“以国家名义安排人民生活”,直接要求人民的全体服从。
  施米特在这个意义上来强调法律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的区分:以正当性(满足民众之自我保全要求)的名义,政治领袖得以突破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施米特对主权者的著名界定即“主权者就是这样一个人,由他来决断例外状态”,便是旨在点出主权之至高性的一种可操作的具化通道。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其生命普遍受到威胁(或是被引导/误导产生这种感受)也即处在“例外状态”或者说“紧急状态”下,其代理人尤其是“魅力型领袖”(被认为在危机时刻最具决断能力的领袖)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即便不合实定法,但在保护百姓的名义下而成为正当。代理人就以在例外状态中凌越法律的方式,使自己上升到至高的主权者层面。
  二战中罗斯福总统的权力,就极大程度上溢出代理人的权力(他本人是美国惟一一位连任四届的总统),很接近直接具身化主权者的权力。希特勒(Adolf Hitler)则是另外一个典范性例子,在德国国内经济与社会大危机状况下,他通过民主程序上台,随即从代理人(总理)上升成具身化国家意志的“元首”。施米特本人也在1933年3月起,从一位鄙视希特勒的法学家,突然转变成纳粹的支持者,并最终成为“纳粹的首席宪法专家”、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
  “9·11事件”之后,小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亦正是通过将该事件决断为“恐怖主义袭击”(一个生命普遍受威胁的“例外状态”),而使其行政权力上升为(准)至高权力。较之前两位二十世纪政治人物而言,小布什确实绝不是一位“超凡魅力型”领袖:他当时在佛罗里达州一家小学进行访问,接到随行人员对“9·11事件”的紧急汇报(该时正值第二架飞机撞上世贸双塔)后,竟楞在座位上;随后他拿起一本小学课本, 选择继续和教室里的小学生们一起朗读!但假若彼时之总统碰巧亦是罗、希二氏那种级别的超凡魅力型人物,“后9·11时代”的美国历史真可能会有不同演进。
  此次当选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是否会溢出代理人的权力实属难测:从其上任后竟以总统身份直接对联邦法官出言不逊来看,如果时代提供相应“契机”(可令美国进入“例外状态”),特氏极有可能会全力把握。
  故此,比起诉诸公投,在各种例外状态、紧急状态中把自身上升为主权者,是代理人转化政治决断为主权者决断的更常用方式;主权者的位置,使他/她具有悬置法律的至高权力。
  代议民主的另一个相关表述是宪政民主,体现在其制度架构上旨在用宪法来制约民主,以司法结构来框束人民主权,用美国政治理论家谢尔登·沃林(Sheldon S. Wolin,1922—2015)的精准表述,它用“一个宪法来规制可以被放进来的民主政治的量”。宪政民主的早期阐述者们如英国政治理论家詹姆士·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1611—1677)、美国联邦党人、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A. de Tocqueville,1805—1859)等,都是民主(古典民主)的批评者。民主并不直接就是好东西,只有在宪治框架内、受到法律规约的民主,才是稳定的民主。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法律规制不住民主(人民主权);宪政民主的稳定性,结构性地具有被溢出的可能性。
  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权力,是一种被构建的权力或者说宪法下的权力(constituted power);而人民主权所掌握的,恰恰是构建性权力或者说制宪性权力(constituting power),法律框束不住这一至高权力,因为它本身由这一权力订立。被写进很多宪法文本里的“修宪权”这个表述,本身就已标识了主权超越宪法之上。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阿甘本(Giorgio Agamben)提出,主权者的位置,结构性地就是法律之例外(是谓“至高例外”)。这就是阿氏所谓“主权的悖论”:“处于法律之外的主权者,宣布:没有任何东西在法律之外”;或者说,“主权者合法地将他自己置于法律之外”。主权者位置,被阿甘本称作一个“无区分地带”(zone of indistinction),因为诸种二元区分(如法律与非法、人与动物……)在那里皆被取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者的决断,彻底越出“犯错”(知识框架)、“犯罪”(法律框架)等坐标的框限。
  在现代性状况下,既然主权者(人民主权)是惟一正当的立法者,故此,主权者也可以随时在其所宣布的例外状态中悬置法律。当民主政体中的代理人在例外状态下自我“溢出”到主权者层面时,他/她的权力甚至超过中世纪的绝对君主(就悬置法律而言):毕竟后者还要受制于更高的神学权威(表现为来自教廷的“加冕”),其“绝对权力”仍未抵达至高权力。
  故此,代理人除了“靠不住”地诉诸公投、使政治决断转化为主权者决断外,更多见也更危险的“靠不住”,是代理人通过宣布例外状态而直接将自身上升为主权者。不止是二十世纪上半叶经济大萧条、二战等“紧急状态”,就在我们眼前的二十一世纪这十多年里,“紧急状态”在“民主的西方世界”就被极其频繁地使用,从美国到跨过大西洋的欧洲(英国、法国、意大利等等)。
  2016年7月的土耳其政变,实在是一个超近距离的典范式案例:那场持续不到24小时的政变失败后,议会制下本不具实权的总统埃尔多安(Recep T. Erdogan)立即宣称“紧急状态”,随后越出法律之外大肆清洗整个军队、政府、独立媒体,乃至社会各阶层,当月就有45000军官、警察、法官、州长、以及公职人员被捕与停职(其中包括2700名法官、15000位教师以及国家所有大学校长);到9月底,则已有70000人被处理,32000人被正式批捕。
  2017年2月,埃尔多安批准修宪案,要将土耳其从“议会制”改为“总统制”。根据该草案,土耳其将废除总理职位,行政权完全移交总统,总统可直接任命包括副总统和内阁部长在内的政府高官,还可以继续担任政党主席,总统还可以不经过议会批准颁布法令和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4月17日,该修宪案通过全民公投正式得到通过,埃尔多安成为凯末尔(M. Kemal Atatürk,1881—1938)以来最有权势的土耳其政治人物,并且按照新宪法,埃尔多安最长可执政到2029年。
  换言之,在九个月的时间内,埃尔多安在其(无实权的)总统位置上,通过“例外状态”与“全民公投”双重加持,顺利地把自己直接上升成为(准)主权者。
  一旦代理人能够结构性地在“例外状态”中溢出成主权者,那么代议民主就结构性地能自我转换成独裁政治(autocracy)。更关键的是,在现代性状况(国家存在的最根本正当性前提就是保护其人民生命安全)下,这乃是“正当”的独裁政治,人民自动配合会交出其权利/权力。在这个意义上,通过例外状态而溢出的这种“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纯然是现代状况下的全新事物,其上不再有“天”(超越中国的“天子”)、“上帝”(超越欧洲中世纪的君主)、“自然”(超越古希腊的僭主),而直接抵达绝对的“至高性”。既然代议民主(宪政民主)内嵌结构性溢出之可能性,换言之,并没有结构性的措施,来防止代理人在例外状态下溢出成主权者,那么,它的没有被溢出,只能纯然是靠幸运和偶然性。
  倘若: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不是那么一个高风亮节的人,林肯(Abraham Lincoln,1809—1865)内战结束后没有被刺杀,罗斯福并没有死在他第四届总统任上、小布什并非如此没有魅力……,那么,被视作自由民主之典范的美国民主会变成怎样的面貌?今天的特朗普呢,后特朗普的美国民主会变成怎样的面貌?美国以及美国式自由民主一直好到不可思议、始终“高照”的鸿运快要到头了吗?
  有意思的是,洛克这样的代议民主之理论先驱,在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辅助并从属于立法权力”之同时,却已不得不给前者溢出法律预留好了结构性缺口。洛克称行政权力为“(行政机构的)特权”,即,一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谋求公共善好而行动的权力”。保护生命(以及包含生命、自由在内的广义的“财产”)对于洛克而言,自是最重要的公共善好。更为关键的是,洛克为行政权力保留这种“特权”的理由是:“预见所有可能关涉公众的偶然事故与必然状况并因此有法律作出规定,是不可能的”。换言之,洛克赋予了代理人以溢出法律的“特权”,恰恰因为结构性地存在着无可预见或穷尽的法律之例外状况。
  最后,为了对抗那些自我溢出的代理人,洛克不得不特别保留了抵抗的权利(人民解散自己政府的革命权利)。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抵抗权利,本身亦恰恰是处在主权者的位置上,因为它是一种法律之外的权利(“自然权利”而非法律权利),一种可“正当”推翻整个实定秩序的权利。究其实质,它是用主权者(人民主权)的身体在场性的抵抗,去收回代理人溢出成主权者后手中所掌握的至高权力。此处,值得进一步提出两点论点。
  首先,(1)对抵抗权利的保留和最后倚重,本身就标识了代议民主作为政治制度/实践的结构性困局:存在着结构性的可能性,民众无法通过再次选举的方式,将代理人予以更换。不只是希特勒这个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典范性例子,连任四届最后死在任上的罗斯福恐怕也是一个尴尬的例子:(a)卓越领导能力加上(b)群众欢呼再加上(c)不断有危机,倘若天假其人以寿,情形会怎样真不知道。
  同时,(2)这种抵抗权利的问题还在于,通过民众肉身抵抗而收回至高权力是能轻而易举成功的吗?当代理人溢出到主权者位置后,民众真的能轻易将之解散么?取消现有政府而再去另搞新政府,是很容易的么?民众运用抵抗权利使自己成为“国家的敌人”,结果会怎样?就是用军事政变来解散政府都难(可参考前不久的土耳其政变),不要说仅仅靠手无寸铁的民间抗议了。在一个后冷兵器的现实世界里,民众靠运用其抵抗的权利,站出来改换政府并且最终成功的可能性极其低微。
  换言之,洛克式自由主义根本无法抵御施米特主义的批评:施米特当年在全心全意为纳粹党做策士之前就说过,自由主义对于“宪政的敌人”根本无计可施。
  三、“1%有1%治1%享”
  今天的代议民主面对的另一重严重问题是,金钱对民主制度的深度殖民。谢尔登·沃林称这种情形为“被企业化的民主”。在日常政治实践中,代表之“靠不住”更表现在:不是为选民服务,而是为金主服务。
  去年的美国总统大选辩论中,对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指责自己逃避联邦所得税,特朗普直接承认并强调这只是“合法地”利用所有富豪们都在利用的税收漏洞,并进一步反问希拉里,她在其担任参议员的多年时日中为什么不去堵上该漏洞?恰恰因为她的政治捐金者们如索罗斯(George Soros)、巴菲特(Warren Buffett)等同样在利用这个方式逃税。这轮总统候选人的交锋,清晰地揭示出美国民主政治中的尴尬现状:那些通过合法程序(“程序合理性”)选上来的代理人们是靠不住的,他们首要服务的,不是其选民而是其金主(“经济合理性”)。
  没有一个当代做经验研究的政治学者会否认以下这点:西方民主选举本身,已经为金钱所充分渗透乃至把持,并且,“钱多者胜出”越来越成为一条经验性规律。故此想要拿到一群选民的选票而成为他们的“代表”,头等重要的事却是首先要找另外一批人,从他们那去募集资金:在美国,各个层级的选举都建立在巨额数量的私人捐款上(著名的“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后,选举期间企业对候选人的政治捐款不再有任何限制)。美国政治学会2004年题为《不平等加剧时代的美国民主》的年度特别报告写道:“考虑到候选人依赖昂贵的顾问和大量媒体广告,钱就是今天选举的氧气。”大企业通过“收买”政客,换取对国内与外交政策的深层次操控。在这个意义上,民主(democracy)正在蜕变成“金主统治”(plutocracy)。
  诚然,在当代美国,公务员考试、政府监督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制止了最粗鄙的腐败形式。然而“收买”政客这种行径并不需要大企业直接出面从事贿赂,而是由专门的“说客”(lobbyist)代劳。这些说客大多是政客转会而来,受雇于金主来说服国会或行政部门使其政策对自己的客户有利,而他们大多就是曾活跃于政坛的前政客,通晓其规则与潜规则并积累有很好的人脉关系,因此能有效影响政策之制定。这便构成了美国民主制度里的一个合法的“旋转门”现象:政客转会成说客后,其收入通常立即飙升数倍(收入不再来自纳税人,企业可以开高薪),这便使得政客在出任公职时完全可以保持清廉,然后在成为说客后合法地收金纳银。就这样,金钱无声无息地渗透入政治机构的每一个角落。
  并且,今天的大企业金主们,并不需要对政客做出直接的贿赂,他们的力量在于,能够“影响谁担任公职候选人”,即“通过掐断早期或者持续资助,大金主们有能量劝阻或者阻碍不友好的有选人当选”。选举在美国从来是先“举”后“选”:没有大量金钱支持首先无法被“举”,其后更无法被“选”。“维基解密”去年曝光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内部邮件,清晰显示那位要“改变美国人财富严重不均的现状、打破财富影响政治的潜规则、提高富人的税率”的伯尼·桑德斯(Bernard Sanders),是如何被民主党的金主们以“潜规则方式”令其提前出局的。通过日常政治中的“游说”操作与选举环节中的资金募集,表面上似乎“不甚腐败”的美国民主政治,实质上牢牢被金主们操控在手里。当代的西方民主社会里,企业与国家权力不只是相交,而是越来融合,变成一体:从“选举大秀”到其后的日常政治,皆彻底沦为金钱和权力勾连与博弈的纸牌屋。
  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钱多者胜出”这条经验性规律似乎被暂时打破:特朗普以较之其对手希拉里更少的竞选资金而获得最终胜利。然而,这位在房地产界滚打近半个世纪的企业大亨,能够动用的综合财富资源显然绝不弱于后者。并且尤为重要的是,特氏此前完全没有任何从政经验,其最大竞选卖点,就是做成功过大企业;其最终胜选,恰恰标识了“民主的被企业化”程度在此次大选中跃升到一个新台阶:大企业家从“收买”(buying)政客到直接“成为”(being)政客。换言之,去年美国总统大选结果非但不构成“钱多者胜出”这条经验性规律的例外,相反恰恰印证了金钱对美国民主政治殖民之深:只要你富到一定程度,从政经历为零都不要紧。
  有意思的是,特朗普上任后马上拿出来的“百日新政”计划,专门有如下这块:国会议员离任后5年内不得从事游说工作;前白宫官员终身禁止代表外国政府游说;禁止外国游说者为美国选举募集资金。特朗普对政治游说与募集资金的限制,对“buying”政客或可造成一定影响,但恰恰对“being”政客完全无妨无碍。在总统候选人辩论中,特氏就曾指责希拉里吝啬到不肯自己拿钱出来投入竞选,只肯大把拿人钱财(后面当然与人消灾);特朗普多次暗示乃至明示,克林顿夫妇所有财富,都是历年出卖政治权力得来。其实,这本身在美国政界已非秘密:“维基解密”所曝光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内部邮件就清楚揭示了,大金主们会被许诺官位,小金主们能够获得和政要吃饭之机会,一切甚至都明码标价。
  在宣布竞选总统前,大企业家特朗普本人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位肯花钱的金主。成为总统后的特氏在会见《纽约时报》时甚至夸耀,许多现任参议员都是在他的帮助下获得位子:“我帮了很多参议员,只有两个我没帮。”换言之,他本人自身在成为政客前,就是(希拉里式)政客们“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积极参与者之一(只是位于金主的这一端)!
  而在募集资金上做出限制,实则亦恰恰体现特朗普的精明:使金主们本人直接“成为”政客更加顺畅。当募金渠道收紧后,那么,自身腰包粗者自是更能风流无限:你得肯自己拿钱出来投入竞选(这实可看作特氏在努力为其四年后连任降低难度)!对特朗普在整个选举进程中的不断炫富,希拉里的质疑点就只落在“或许他没有他所声称的那样富”上。这同样是一个极其值得关注的细节,有力地标识出金钱在当代西方民主政治中所处的核心位置。美国式民主已和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宣称的“民有民治民享政府”无关,而全盘变成一个为金主服务乃至直接由金主组成的政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的话说,美国已是“1%有1%治1%享”政府。
  希拉里对特朗普的一个有力批评是:搞大过企业并不意味着能搞好国家;管理企业的能力并不能直接转换成治理国家的能力,两者非但不能简单划等号,甚至前者会严重伤害后者。希拉里的这个批评,其意义实是远大于对竞选对手的纯个人性攻讦,而是触碰到了美国民主所面对的一个严峻问题,即沃林所揭示的“被企业化了的民主”的另一个面向:在今天,企业与国家权力的融合不仅体现在金钱大量渗入政治机构,同时也体现在国家治理本身越来越像企业管理。沃林甚至专门发明了一个词来形容今天的代议民主:“民主公司”。在这种“民主公司”中,人民越来越像消极的“持股人”,民主政治越来越同“人民统治自身”(demo-cracy)毫无关联。特朗普的竞选逻辑,恰恰便直接可以作为“民主公司”的广告语:这个国家现在需要的掌舵者,就是像我这样懂得怎么赚钱的企业人!毫无掩饰地,特氏正在将沃林对民主前景的担忧付诸实践,即,把整个政治系统转变成一个“以现代商企为代表的‘私人’治理系统”。
  对于《纽约时报》的追问“您会建立什么样的结构,以保持总统和公司分离”,第45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回答是:“根据法律,我可以是美国总统,同时全权经营我的公司,签署商业文件。”特氏在此次会谈中同时承认:其当选总统,已经使得其家族企业大幅增值。代议民主在美国,诚然已进入这样一个新阶段:大金主们认识,到“收买”政客以实现“钱权交换”,还不如“成为”政客以实现“钱权共融”。代表的“靠不住”,已经从为金主(他们的企业)服务,进阶到直接就是为“我的公司”服务。
  故此,代议民主的一个结构性困局,归根结底就在于:民众选出代理人来代表自己,但这些代理人作为市场社会中的行动者,又具有自身的利益。今天那么多投入各级竞选的“社会精英”,是基于服务于国家与社会这个目标(共和主义下作为积极政治人的公民),还是基于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自由主义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公民)?那么多人在选举过程中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各种道德角度相当卑劣(甚至违法)的黑手段,“维基解密”所曝光的只是九牛一毫——争做代理人,究竟是因为理念、义务,还是有利可图?
  对这个问题,我们通过经验性观察是可以得出判断的。代议民主中选举的“程序合理性”(本身就时常受损),结构性地受到代表的“经济合理性”之根本性压制。借英国杜伦大学(Durham University)政府与国际事务学院教授赫尔德(David Held)的表述是,在代议民主中,代理人被允许“可以自行作出决定,自行判断其选民的利益是什么以及这些利益怎样才能最好地得以实现”,但问题还不仅仅是靠什么来保证代理人的“自行判断”不会出现严重的判断错误,而更是在于,他们事实上在“自行判断”着的,究竟有多少会是选民的利益呢?
  结语:现代民主的自我溃败
  在现代性状况下(尤其是现代国家之巨大人口这个状况下),代理人成为民主政治中一个结构上不可或缺的元素(structurally necessary element),抑或如勒弗尔所说,是其“构成性的需求”。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当年就把代表之必要性分析得很清楚: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人民,作为一个身体,应该具有立法权。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受制于很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有他们的代表,去做一切他们自己所无法做的事情。
  故此,代议民主和古典民主在结构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代理人在前者中成为一个结构性的必需。通过这个方式,代议民主的原创性核心构造,实质上就是将主权者位置永久性地“留白”(留给抽象的全体人民)。阿甘本尝言:“政治的核心谜团,不是主权而是政府,不是上帝而是他的天使们,不是国王而是他的大臣们。”在今天的民主政治中,主权(至高性)的位置所在是确定的:一个留给抽象人民的“空白场地”。于是,政治过程中最重要的力量,就在于民选出来的代理人(对应非民主政体中的天使们/大臣们),他们成为民主政体的“核心谜团”:当代理人是靠不住的时候,政治过程本身必然坍塌。而2016年,为我们近距离考查这个“核心谜团”提供了独特的历史契机。
  正如本文所分析的,代议民主下的代理人存在着三重“靠不住”,英国脱欧公投、土耳其政变、美国总统大选,分别提供了我们近距离检视这三重“靠不住”的经验性契机。代理人的三重“靠不住”分别是:(1)通过诉诸公投而逃避责任(变回直接民主);(2)通过例外状态而自我溢出(变成独裁政治);(3)为金主而非选民服务(变成金主统治)。
  如前所述,代议民主之核心构造,就是将主权者位置永久性地“留白”,代理人与主权者之间永远存在一个结构性落差。然而通过(1)和(2)两种方式,这个“空白场地”便被重新“填实”:全民公投直接绕过代议层面而生成至高的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则使代理人通过这个结构性溢口进入主权者至高位置。这双重“靠不住”,直接瓦解了代议民主之核心构造,使其原本对治古典民主的那些“制度性优越”荡然无存,并事实上沦为一个结构性地倚赖运气与偶然性的政治制度。而代表的第三重“靠不住”(形成一个为金主服务乃至直接由金主组成的政府),则使得民主这个事业本身(人民统治自身)亦彻底溃败。
  (本文原刊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3期,原题:“再探代议民主的规范性困局”。略去注释,正文经重新编辑,有一定简化,并由作者审定。经授权刊用。)

来源时间:2017/7/17   发布时间: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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