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女性如何从法律层面争取到职场平等
作者:李明倩 来源:澎湃新闻
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对女性工作环境的改变具有深远影响的法案——《民权法》。尽管1964年《民权法》的初衷并非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着实为美国职场女性送来了争取职场平等的武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的高级律师吉莉安·托马斯在这本名为《基于性别:一条法律、十个案例、改变美国女性工作命运的五十年》的书中收录了十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它们使得《民权法》的规定鲜活而有力。
一条法律
如今,大部分美国职场女性可能无法想象,她们要感谢一名顽固的八旬种族主义者将性别歧视归于非法。 1964年2月8日,一位名叫霍华德·史密斯的国会议员步入了众议院大厅,改变了美国职场女性的命运。
这是众议员对即将成为意义重大的《民权法》议案进行辩论的第八天,同时也是最后一天。史密斯这个来自弗吉尼亚的民主党人和大多数南方议员一样,坚决反对该民权法案,想尽办法阻挠该法案的通过, 于是在讨论议案时提出修改主要涉及就业机会平等的第七章。 当时的草案已经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出生国进行歧视。书记员大声宣读了史密斯的提案。“在议案第68、69、70和71页的‘宗教’后面加上‘性别’二字。”
当然,这并不难理解。彼时,大多数性别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支持者是白人,保留着不甚含蓄的种族主义激进思想。早在一个世纪多以前,他们就公开反对扩大那些惠及非裔男性公民、却无法为女性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史密斯正是他们的一员。而且,史密斯与南方制造业的利益关系密切,深深了解废除限制女性工作时间的州法,允许女性与男性工作同等时长将会释放大量人力资本。
几个小时后,史密斯的提案进入投票环节,最终以168:133的结果获得通过,大部分赞成票来自共和党人以及美国南部的民主党人。议案进入到参议院投票环节时,史密斯提出的性别修正案也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1964年7月2日,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通过了《民权法》,由此明令禁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尽管历史学家们至今仍为史密斯提出修正案的动机争论不休,这部被誉为非裔美国人争取民权的里程碑之法,同时也是性别平等斗争的一个重要时刻。《民权法》第七章拉开了女性革命的帷幕。
十个案例
第七章虽然规定,“基于性别”的歧视属于非法。但是这一简单的表述直至普通女性开始以《民权法》第七章为武器争取职场上的正义才富有意义。
这些历经波折,一路辗转到最高法院的女士们不甚有名: 她们中有受到“母亲墙”身份壁垒,因家有学龄前儿童而不被用工单位考虑的艾达·菲利普斯;有力争成为一名狱警,进入这个历来被视为仅限男性的工作领域的罗林森;有饱受性骚扰而在“性骚扰”尚未被学界定名承认时即提起诉讼的文森;有能力出众但因为“需要去学习如何更有女性的魅力”而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合伙人身份的霍普金斯;有因举报工作中遭遇的性骚扰而被惩罚性转岗的希拉·怀特。还有最近的佩吉·杨,她是一名卡车司机,仅仅因为暂时不能从事重物搬举便被迫在怀孕期间停薪休假。在江森自控案中,女性的生理状况已经不再与社会的命运紧密相关。
得益于第七章,女性重获了决定自己生理健康的权利,至少可以选择如何以及在哪里赚取薪水:“对法院和个体雇主来说,决定一个女性的繁育角色对她自己及其家庭是否比对她的经济地位更为重要,都不再合适。国会把这个选择留给了女性自己。”
她们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胜利,惠及无数,这些案例创设的许多权利已经如此深入人们的现实生活,以至于我们完全意识不到就在不久之前,它们还完全不存在。她们中大部分人是中产阶级或工人阶级,在试图纠正遭遇那些的不公时,常常要付出巨大的个人成本。然而,也正是因为她们勇敢地站出来,奠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基础,才赋予第七章以真正的意义,才使得今天的人们能够顺理成章地援引这些判例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十年
这些无名的女英雄们的胜利,瓦解了女性只能居于弱势地位、大部分职业女性从事的岗位种类稀少、薪酬低廉、性骚扰稀松平常、怀孕意味着被解雇的“广告狂人”时代。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诉讼当事人不仅要与带有偏见的雇主、漠不关心的法官斗争。就连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成立初期,也并没有完全站在女性一边。他们虽然负责实施该法,却和当时史密斯的大部分听众一样,认为性别平等修正案十分可笑。“所有工作都应面向两性”的观念在该机构官员的嘲讽下,形成了一个广为流传的笑话,即第七章制造了一个“兔女郎问题“——《花花公子》杂志应当也邀请腿毛浓密的男士当“兔女郎”。
幸好委员会中还有一小群意志坚定的女性辩护律师,此外,1966年,一些社会活动家不满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漠视第七章中的性别条款,成立了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并对委员会发起抗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最终形成了一个更加积极强硬的立场。它裁决那些区分性别的招聘启事违反法律;那些禁止空乘结婚的航空公司非法地将女性贬低为性对象;限制女性劳动者搬运重量和工作时长的州“保护性法律”已被第七章制止,因而无效。1972年《民权法》第七章修改后,赋予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力,那些诉讼成为了先前全国数百起个人维权诉讼的重要补充。
今天,60%的女性都在外工作,约占全美劳动者的一半,并且70%的职业女性都育有子女。女性的身影遍布政界、商界、医学界、法学界、新闻界和学术界等的最高层。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女性,就连女总统也并非不可能。曾经普遍存在于职场、被认为是常态的求欢行为也有了一个新名字:性骚扰。女性在孕晚期也能正常工作,并且大部分人在生育后都能重返工作岗位。
未竟之业
书中庆祝的胜利并不意味着第七章是治愈工作中性别不平等现象的万灵丹。首先,《民权法》不适用于不足15位雇员的雇主,有人估测,这将使近五分之一的雇员(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无法得到该法的保护。
美国数百万的职场女性所从事的工作并没有帮其摆脱贫困,有些还在危及她们的健康、没有提供任何养老保险或福利津贴、没有考虑女性妊娠或养育孩子的责任、甚至偶尔请一天病假也不被允许。即使是职业女性,怀孕和做母亲仍旧会对她们的职业发展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出现影响她们对工作的忠诚感的有害刻板印象。
性骚扰仍旧很普遍,特别是在多为男性从事的领域和一些低收入的劳动场所;电子邮件、文章著作和社交媒体使骚扰者得以以一种新的、有时让人战栗的方式表达其不受欢迎的关注。薪酬不平等现象依旧存在,现在看到一个女建筑工人或者女消防员(或者一个男护士、男秘书)还是感到很稀奇。长期以来,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和金融行业中代表性还远远不足,公司高层的女性数量少之又少。
即使我们很容易因为周遭那些令人瞠目的不平等而灰心丧气,但相比以往更加糟糕的时候,至少现在已经取得了些许进步。正是由于那些勇敢向前、挺身面对、为我们其他人铺平道路的女性,美国女性就业平等保护的法律才得以进步。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要社会意识和文化观念的更新。
(本文作者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来源时间:2017/3/12 发布时间: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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