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美国媒体为什么把中国法律说得一无是处
作者:袁也 来源:澎湃私家历史
11月9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李秀清教授在复旦大学做了题为“想象与冲突:反思十九世纪中国法的西方绎述”的讲座,由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司佳主持,以下内容大体是讲座要义。
李秀清
一桩杀人案,引爆19世纪中美法律纠纷
中美交往始于18世纪80年代美商的远东冒险。史学界所称的早期中美关系史,即是指自此直至1844年《望厦条约》的签订。在这期间,基于商业贸易交往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其中最重要的是“特拉诺瓦案”。案件的发生极为偶然,案情也并不复杂,但并非一件平常的案件。
1821年9月,一艘来自巴尔的摩、名为“埃米莉号”(Emily)的商船停泊在黄埔港,船上有名意大利籍水手特拉诺瓦(Francis Terranova或Francis Terranovia),他向暗地驶靠船旁的一小舢板上的中国民妇郭梁氏购买水果,但双方发生了争执,郭梁氏受伤且落水而亡。
10月6日,中国官员在“埃米莉号”上设庭审判,美商拒绝将特拉诺瓦交出。后双方僵持两个多星期,期间清吏下令停止与所有美船的贸易。10月26日,被强行带走的特拉诺瓦在广州受审,27日遭处绞刑,尸体被送回“埃米莉号”,美商们为其举行了葬礼。
当时,此案的处理时间尽管不长,却受到多方关注,引起不少争议,对早期中美关系史产生过重大影响。
从事实认定来看,中方文献“《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记载时任两广总督阮元的奏报,称郭梁氏的死亡,是因其与“夷人”特拉诺瓦买卖水果过程中发生争执,后者掷瓦坛致其落水,特拉诺瓦应“照例绞决”。
而据《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一册中的相关报告,中美双方各执一词,冲突显而易见,此案在实际审理过程中遭到美商们的强烈抵触。当10月6日中国官员在“埃米莉号”开庭时,美商辩称,郭梁氏落水是因小舢板受潮水涨落影响而致偏离,她想使其回归原位而不慎落水。至于中方所称的目击证人,另一船妇陈黎氏所作的是特拉诺瓦用瓦坛砸伤郭梁氏的说法,美方认为其陈述前后矛盾。由于陈黎氏精通英语,美方要求她直接用英语作证,但未获法庭支持。
从审判实际情况中看,中方坚持在“埃米莉号”上当着县知事和行商的面举行审判,不允许美领事和美方指定的翻译出庭,证人陈黎氏跪拜在地作证,这些在清朝当局看来完全合理合法的审判,在美商看来都是错误的,是对“正义的嘲弄”,是不公正的司法。
西方人看中国法律:从推崇到隔阂
18世纪末,包括法律在内的中国文化曾受欧洲国家的欣赏与推崇。莱布尼茨(Gottfried W. Leibniz,1646-1716)曾宣称,中国人在有实效的社会组织和事务管理方面,比欧洲更高明。在法律领域,尽管孟德斯鸠抨击“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认为中国立法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但欧洲人无法否认的是,中国法典都是自成一格的宏伟巨作。
19世纪初,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1737-1806)使团成员之一巴罗(Sir John Barrow,1764-1848)在其著作中赞叹《大清律例》“文字清晰,结构严谨”,《大清律例》的译者小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9)也在译著序言中审慎地肯定清朝法律,皆反映当时西人对清律大致相同的观点:尽管法律中存在缺陷,总体上仍有不少优点。
李秀清谈到,西人看待中国法律观念在19世纪上半叶逐渐转变。美商远东冒险,起初是为经济利益驱动,他们带着完全不同的国际关系观念及对自己的宗教和政治优越感来到广州,而清廷却以中国之外皆为蛮夷,双方之间的认识缺少真正的主动性。
因此,“特拉诺瓦案”中体现的法律冲突实质上是时代背景下中西交往过程中两种文明的推演势必会出现的矛盾的缩影。此案引起的美国领事及商人们的抗议体现了中美两种司法文化观念的巨大差异,而归根结底,这是对日渐衰败的清政府统治权威的质疑,它在后世成为了一个筹码,带来了深远影响。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时,美国要求确立治外法权的详细条款,就重提“特拉诺瓦案”,借此向清廷施加压力,并为以后美国在华获取更广意义上的治外法权,设立“美国驻华法院”奠定了基础。
美国第一个来华传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1801-1861)
英文媒体上的中国刑法:刑罚残酷,滥用刑讯
《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于1832年5月创刊于广州,创办人是美国第一个来华传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1801-1861)。李秀清认为,它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创办的第一份成熟的英文期刊。
《中国丛报》一共20卷,总232期,办刊存续时间为1832年至1851年,刊载的内容涉及政治、地理、历史、贸易、宗教、法律、博物、语言等。其宗旨之一是定期向在中国、美国及欧洲的西方人士介绍中国的真实情况,是美国最早的汉学刊物。
这份报纸所载有关中国法律的文章及报道,可分为:中国的立法、法律的实施,刑法,诉讼,监狱,土地制度等。其中,涉及诉讼的最庞杂,介绍土地制度等民事法律的最为简单。相较于17、18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19世纪中叶及其后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发生了颠覆性改变,给人每况愈下之感。《中国丛报》在一定程度上为这种转变提供了注解,其涉及中国法律的内容几乎全是负面。
李秀清归纳出《中国丛报》有关中国刑法内容的基本特点,从中可以看出此时期西方人的中国刑法观念。
一是暴力犯罪,尤其是杀人罪多。对于杀人罪,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实施者都要被处以死刑,因为中国人以命抵命的观念根深蒂固,杀人者必须付出自己的生命,这是一项基本规则。
二是刑罚残酷。鞭笞、刺字、枷号,还有其他法外刑,刑罚手段残酷。而死刑的广泛采用,执行方式残忍,更是例证。每年死刑案不计其数,官府公报对此轻描淡写。死刑中的绞刑已属于温和,斩首更为常见,乃至凌迟、枭首等。民众对死刑案之多并不关心,但对观摩公开处决兴趣盎然。刑罚血腥野蛮,观念落后冷漠。
三是滥用刑讯拷问。尽管有各种规制,但是滥用刑讯、法外刑讯屡禁不止,冤假错案不绝,这也体现了中国刑法的野蛮与残酷。
四是包括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立法、修律本身具有随意性,而“断罪无正条”体现了法律解释方法的极端糟糕,这赋予了地方官吏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官吏常为一己之私,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而且株连制度从古代沿袭至今,不仅体现观念落后,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
如果仅通过《中国丛报》,那西方人所了解到的中国刑法,几乎一无是处,简直可以用“落后野蛮”、“血腥残忍”来指称。相比于19世纪初期,小斯当东在翻译《大清律例》时对其不乏赞美之词,《中国丛报》中反映出的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发生了颠覆性转变,个中原因值得考察。
晚清民众观摩死刑
一无是处的中国法律,是“想象”还是真实?
《中国丛报》前后持续整整二十年,恰逢跨越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这一中西关系发生重大转折的重要时期,我们可以借此探讨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的转变。
首先,一个问题是这种法律观念是否完全属于“集体的想象”。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认为,西方的东方学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海外扩张而形成,受其文化背景的影响,它并没有那么具有客观性,是一种“集体的想象”。
受语言限制,《中国丛报》不乏误读之作,比如在评述《红楼梦》时,弄不清贾宝玉是男是女,将《三国演义》与《三国志》混为一谈,将“夷目”误译为“野蛮人的眼睛”(the barbarian eye)等等。但《中国丛报》有关刑法的具体介绍和报道大多注有出处,比如摘译自《京报》或其他官府公报等,其中不乏客观事实。因此,它描述的中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同时又具有想象的成分。
其次,杂志的创办人和编者都是传教士,主要作者也是传教士。他们自幼受到基督教文化熏陶,在西方社会环境中成长,中国是他们眼中的“他者”。在中西关系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当他们打量、描述日渐衰败的清帝国时,免不了体现出根深蒂固的文化和宗教的优越感。立于西方中心主义,带着民族优越论,导致《中国丛报》的编者、作者以俯视的姿态,在摘译、转载《京报》等官府公报时会根据自我喜好进行取舍,有意无意地关注中国刑法的阴暗面。
这或许也符合他们的办刊心理:以此揭示包括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与社会存在严重病症,引起进入19世纪后法律改革先行一步、法律文明日见成效的西方社会关注并进行治疗。此外,英美的判例法传统,法官名正言顺享有的解释法、创制法的权力,与传统中国注重秩序的价值取向不同的西方正义观,诸种因素综合演绎出了当时国人引以为豪的法律,在西方人眼中却是残忍和落后的对照。
作为美国最早的汉学刊物,《中国丛报》不仅是19世纪西方汉学家的基本参考文献,时至今日,它仍然被相关著作所参引,因此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人的中国刑法观的形成,与《中国丛报》的介绍和传播有密切关系,这种刑法观又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他们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力主在条约中确立领事裁判权等特权,间接延续影响其后很长时期西方国家的对华决策。
《中国丛报》汇刊
周振鹤在《基督教传教士传记丛书》序言中提到,晚清以后,传教士来华的活动不断深入,而传教士中的佼佼者或者知名度较高者,其主要功绩或在历史上的主要表现并不体现在传教方面,而在他们在中西交流史上的特殊贡献。裨治文、卫三畏先后主持的《中国丛报》,在向西方世界传播、塑造包括刑法观在内的中国法律观所起的作用,正好可以作为这段论述的一个注解。
来源时间:2015/11/12 发布时间: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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