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起诉奥巴马案,到底谁赢了?

作者:华云  来源:观察者网

  上周,美国商界出了件大事,11月4日,罗尔斯公司(Ralls Corporation)就罗尔斯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达成了最终和解,罗尔斯公司撤销对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诉讼,美国政府撤销对罗尔斯俄勒冈风电项目转让的反对。而罗尔斯正是中国企业三一重工在美国关联公司,此次三一诉奥巴马案的主角。

  墙外开花墙内香,消息传出后,沸腾的倒是国内的媒体,观点也是泾渭分明地分成了两派:一方认为“民告官”告赢总统这种事只有在美国才能出现,这是美国的胜利;另一方则欢呼中国企业终于迎来了在美国的胜利,从此扬眉吐气,可以以此为标杆在美国放心地投资了。两派观点相当对立,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是谁赢了?

  罗尔斯风电受阻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还得从事情发生的2012年说起。当时三一关联公司罗尔斯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处,收购了俄勒冈风电Butter Creek风电项目,包含4个风电场,并计划安装三一制造的风电机组。

  后面,就是国内媒体熟知的一段了:“在并购发生前,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就审查了风电场的规划位置,且在与国防部磋商后通过了规划,得出了‘没有危害’的结论。在取得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后,三一集团及罗尔斯公司先后投入了1300万美元。”

  这时,本案的另一个重要角色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称CFIUS)登场了。

  CFIUS,是一个美国对外国投资的专管部门,审查外国在美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1975年由福特总统下令建立。该委员会一直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还有美国8个部门的长官,即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能源部长、贸易代表办公室主任、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都派出人员列席参会。国家情报主管以及劳工部长同样列席,但无表决权。

  可以说,这个机构掌握着美国企业并购的生杀大权,具体权力有多大?一般来说,它有权监督与评估由外国人发起或与外国人有关的兼并收购,并视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授权进行相关调查,并视情况上报总统,而美国总统则需要在接到报告15天内作出是否终止交易的决定。

  如果这一段像绕口令似的大段文字还不能使你对它的权力有直观的认识,那就这么说吧:美国有个国内税务局(IRS)知道吧?Niubility吧?没错,CFIUS对美国企业的威慑力大约就和IRS对美国老百姓的威慑力差不多。

  就是这么一个大家伙,开始找罗尔斯麻烦了。罗尔斯公司的这四个风电场都位于博德曼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 Boardman)附近,其中一座位于该基地所属的空域之内,而另外三座离这一空域距离都小于8公里。美国海军在此培训无人机和电子战飞机的操作员/飞行员。

  据此,列席CFIUS的那位国家情报主管提出了一些潜在的国家安全隐患。因此该委员会要求罗尔斯公司从此风电场撤资。2012年7月25日,罗尔斯公司收到来自CFIUS第一条禁令,要求风电项目立即停工,理由是“涉嫌威胁国家安全”;8月2日,又收到了第二条禁令,禁止该项目进行任何转让。

  不让干,又不让转手,更坑爹的是CFIUS没有赔偿机制,它不会为发出的禁令补偿罗尔斯公司一个子儿。

  根据当时美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罗尔斯在当年12月31日完成并网发电,可以拿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现金返还。现在,风电场不能造了,现金返还不用想了,预期的发电收益也没了;不让转让,连先期投入的资金也要打水漂了。据估算,罗尔斯的损失总计将达到2500万美元。这下子,罗尔斯公司急了。

  2012年9月12日,罗尔斯正式把CFIUS告上法庭,起诉理由是被告的行为“违法且未经授权”。这场中国企业与美国政府间的诉讼大战正式拉开了序幕。

  奥巴马介入

  这时,很多人肯定还感到纳闷,另一个主角——美国总统奥巴马哪去了?到现在为止都没有登场嘛。别急,他马上就出场了。

  前面说了,CFIUS会视情况上报总统,它这回确实这么做了。奥巴马在收到CFIUS的报告后干了两件事:

  一:发出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并授权CFIUS调查所有涉案公司账目、通信往来、企业备忘录、办公设备、电脑数据、软件的权力;还可以约谈所有涉案公司的员工和管理层;并授权司法部采取任何必要的手段执行该总统令。

  二:撤销CFIUS之前发出的禁令,因为CFIUS的相关决定已被奥巴马总统令所取代。这是自1990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否决一桩中国收购案22年后,美国总统再次直接出面叫停外资收购。

  由于CFIUS的禁令不复存在,导致罗尔斯失去了原先的起诉对象,于是乎,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交诉状,直接将美国总统列为被告。

  后面的故事大家就比较熟悉了,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合议庭做出裁决,宣布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总统令,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在该项目中的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法庭判决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裁决只是指奥巴马支持CFIUS裁决的总统令错了,并不是宣布禁止罗尔斯收购行为的行为违法。原来,在此案中,美国政府自身出现了程序性的错误。

  程序正义在美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重要性远远大于事实正义。如果程序出了错,美国司法机关往往宁可废除一个合理的决议、判决,也要维护程序的严肃性。

  此案中,美国政府未提及具体的原因和评估的手段,也没有给予罗尔斯公司辩驳的机会。罗尔斯公司据此认为这违犯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财产”的部分。

  不过美国当局在之前的中海油、中航技进出口等案例中,也没有提及具体原因和评估手段,为何对罗尔斯就不可以?观察者网专栏作者冷哲就曾刊文认为,罗尔斯公司具有的优势就是——它是一家美国私营公司。他表示:“美国文化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对国有公司总是十分警惕。外国公司来投资,只要是国有公司就已经有了原罪。”

  私人公司自然就不同了,在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这自然犯了大忌。再加上奥巴马向来喜欢随意发号施令,这一判决也未必没有美国的司法权对行政权敲打的因素在内。

  不过,当时的判决并没有逆转罗尔斯公司的不利局面。因为判决只是指出程序上有错。奥巴马政府完全可以重开审议,允许罗尔斯申辩,然后再公布理由和依据再次否决该项目。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说,要在这样的问题上让美国政府作出改变几乎不可能。

  如果事情继续这样拖下去,官司旷日持久,司法成本巨大。奥巴马政府在程序正义上输了一招,怎么也扳不回来,面子上非常不好看;而罗尔斯公司则仍将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所以,一个需要找面子,一个需要拿回投资,双方坐下来和解似乎成为唯一可行的法子。这便造就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谁输谁赢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头的那个问题了,奥巴马和美国政府赢了吗?表面上看似乎是奥巴马政府输了,它最终妥协了。虽然授权CFIUS和总统审查外商投资的《国防生产法案》中明确规定:“总统所采取的行为不适用于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但是总统令所基于的CFIUS的禁令,其程序错误几乎无可辩驳,罗尔斯撤销指控自然是最好不过的选择。

  何况,奥巴马政府的这一妥协还能带来意外之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企业告赢总统成为某些人口中美国模范榜样的又一例证,让他们欢呼雀跃,有的网友评论说:“如果这个官司放在中国,会赢吗?”看来,美国政府输了面子,但似乎也有“意外之喜”。

  而三一集团和罗尔斯呢?迫使美国政府撤回了总统令,并可以将风电项目可以转让给中意的买家,大大赢得了面子,看起来是胜利了。正如向文波5日接受央视采访时所说,此次和解,反映了或者标志着三一在美国起诉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取得完美的结局,或者说彻底的胜利。因为这个判决的下达,事实上说明,三一重工在美国的这项投资并没有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另外,三一在美国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且,这项判决,也为三一风电在美国的发展,扫除了障碍。

  但是,俄勒冈风电项目的投资彻底泡汤也是事实,三年里,原本投产可以获得的经济收益都化为乌有,停工损失巨大,美国政府的税收返还也无从谈起,而这些还不包括法律成本。况且这一结果让三一自己都有些意外,正如事后三一总裁向文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过程比结果重要,事先没有考虑到有结果。”

  当然,如果三一集团和罗尔斯选择不和解,官司一直打下去,可以肯定最终禁令仍将被确认,那所有的经济损失几乎无法挽回。选择和解而且还可以将资产出售给自己指定的下家,无疑是三一和罗尔斯所能得到的最好结果了。

  不过,其他中国企业或许能够从本案中受益。因为这一和解案例首次质疑了美国政府在外商投资领域的“秘密审查”程序,或许能够逼迫CFIUS在未来对其他中国企业的审查中更加公开透明,使得中国企业获得更为公平的投资环境。当然,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营,也应在投资合作先期就先摸清游戏规则,规避相关风险,做好法律环境的评估。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这恐怕才是本案最大的意义所在。

来源时间:2015/11/17   发布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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