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家如何看待“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的悖论
作者:(美)魏德安 来源:共识网
当代中国的腐败不是由改革催生的,在改革之前中国就存在腐败,但规模小且具有离散性。改革只是为官员以权谋私创造了新条件,从而加剧了腐败态势。随着改革逐步展开,腐败方式也在不断演变。改革初期,官员主要利用价格双轨制以及物资紧缺套利,因为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价。
到20 世纪90 年代初,由于中国的商品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中国社会开始出现物资过剩的情况,致使物资稀缺的状况逐渐好转,官员通过投机倒把谋求私利的行为也逐渐减少了。但1992 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之后,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腐败机会。更重要的是,由于土地、房产、工厂等大量珍贵的国有资产被转移到了个人或企业名下,市场改革便加剧了腐败态势,导致了一些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案件的发生。因为国有资产的名义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所以很多官员纷纷攫取改革红利,结果进一步加剧了腐败态势。因此,改革加剧了腐败,导致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恶化。
如果改革的深化是腐败态势加剧背后的罪魁祸首,为什么腐败没有挫败改革者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率的主观意志?为什么日益加剧的腐败没有颠覆改革进程并降低经济增长率?答案有两个方面。第一,在改革初期,就广度与深度而言,腐败只是有限的腐败,改革者不必在采取经济改革措施、提高经济增长率的同时劳心费力地应对根深蒂固的腐败。而在我们此前讨论过的其他大多数国家中,经济开始腾飞之前就已经存在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以至于腐败直接扼杀了政府为促进经济迅速增长做出的努力。因为中国改革初期的腐败算不上严重,所以当中国政府采取经济刺激措施时,中国经济显然具有在腐败态势严重恶化之前实现高速增长的可能性。
第二,中国的腐败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催生的一系列经济矛盾。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腐败行为逐步丧失了动力与机会,但也为新形式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因此,在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不同形式的腐败呈现出了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并没有立即着手全面推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相反,他们只是希望先取消集体农业,然后激励工业企业提高生产率,从而为毛泽东时代的病态经济注入一丝活力。他们注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因此他们拒绝国有经济的私有化,并着力促进集体经济的增长。所谓集体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运行过程是独立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外的。为了保留计划经济,他们拒绝了经济全面私有化,而是采取了价格双轨制。在这个制度下,商品的价格是根据商品是不是在计划内来制定的,如果这些商品的使用属于计划内,则其商品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且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这些商品的使用属于计划外,则其价格往往较高,在更大程度上由市场决定,但计划外商品在定价。
腐败程度的测量
在前文中,对于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在腐败态势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保持高速增长,我给出的第一个解释就是,高级别腐败是在改革启动之后才开始恶化的。为了佐证我的观点,在这里有必要按照时间顺序描绘一下腐败程度的演变历程。这项工作实属不易,因为要准确测量腐败程度通常是极其困难的。腐败官员自然也会隐藏得很深,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一般发生在非常隐秘的场合,而且一切涉事人员掩盖罪行的动机都非常强烈。他们的下属和上司有可能以从犯的身份卷入了这些腐败案件,隐藏罪行的动机也很强烈。同样,除了涉事官员,腐败交易的其他参与方也都竭力避免自己的罪行曝光。如毒品销售和运输一样,腐败也是一种隐秘的罪行,只有涉事人员才能看到,除非有关部门有所察觉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被曝光,否则这些犯罪行为都会一直处在“隐身”状态。
腐败的硬指标,比如起诉数量、逮捕数量、审判数量以及定罪数量,只能说明部分情况,因为在现实中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些数据测量的只是腐败暴露率,而不是实际腐败率。以腐败暴露率为基础的数据具有两个严重缺陷:第一,数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的变化决定的。假定实际腐败率维持在某一恒定水平,那么如果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上升。相反,如果政府降低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下降。在中国,反腐力度不一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1982 年、1986 年及1989 年,腐败暴露率都出现过非常明显的上升,原因是政府发动了反腐运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在长期内的变化非常大。因为我们知道,如果政府发动反腐运动,二者之间的差距就会非常明显。即便我们知道了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差距波动的影响因素,也不能确定腐败暴露率就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只要腐败暴露率不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完全可靠的参考对象。
第二,如果我们想要测评实际腐败率的长期变化规律,那么以腐败暴露率为参考就会引发一些问题,因为这个数据只能表明腐败官员因被起诉或被逮捕终止腐败行为的时间,并不能表明他们开始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如果反腐工作不完善,那么从官员开始从事犯罪行为到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
《双重悖论》
(美)魏德安/著
蒋宗强/译
中信出版社
2013年12月
因此,要追溯中国腐败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幅上升,有另外一个指标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更高的参考价值,我们可以称其为新兴腐败率。它基于官员首次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公开发布的数据可以直接测量新兴腐败率。从理论角度而言,通过分析个别的腐败案例是有可能计算出新兴腐败率的。但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受到了案件数据的限制。虽然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中文信息来源公开发布了很多数据,但被披露详细内幕的案件数量只占到每年被起诉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此外,有关改革早期的案件,信息的数量与质量更加有限,导致要测量20 世纪80 年代早期的新兴腐败率更加困难。而对于我的论证而言,这个时期是最关键的。此外,不能认为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因为媒体的报道有可能事先经过了政府的审查过滤,而且媒体有可能只重点关注那些涉及高级别官员、巨额资金、色情、毒品、赌博或其他道德丑闻的腐败案件。随着中国国内媒体的商业化改革,这种关注趋势日益明显。因此,媒体公开披露的主要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案件而不具有代表性。但讽刺的是,这些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虽然具有严重倾向性,但有助于我们研究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而这类腐败正是对经济危害最严重的一类。
但郭勇对此有不同的看法。2008 年,郭勇在《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上发表的文章《中国过渡阶段的腐败:实证分析》(Corruption in Transitional China: An Empirical Analysis )一文中,认为最关键的测量腐败程度的指标既不是腐败暴露率,也不是实际腐败率,而是他所谓的累计腐败率。郭勇指出,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有一定比重的腐败官员逃脱了被曝光的命运,因此就形成了一批隐藏的腐败者。根据累计腐败率指标,利用从个别案例中得出的数据,就有可能评估出腐败官员的总数,而不只是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因为这个指标囊括了所有腐败官员,所以比新兴腐败率或腐败暴露率更加接近于实际腐败率。但它仍不是实际腐败率,因为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只有利用已有的案件数据才能做出分析,所以二者都是由腐败暴露率推动的。假定某些腐败官员永远都未被逮捕,则累计腐败率只能体现出最后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比重。最后一点是,因为计算累计腐败率所需的数据只有在官员被逮捕之后才能披露出来,从官员开始腐败到被披露出来之间难免存在时间差,所以在计算累计腐败率时不可能把未来被逮捕的官员考虑进去,这样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压低了累计腐败率。
虽然存在这些局限性,累计腐败率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不能从其他指标上获取的重要信息。虽然累计腐败率的变动是新兴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互动的结果,但不一定与二者同步和正相关。如果每年被逮捕的腐败官员数量(体现在腐败暴露率上)与转向腐败的廉洁官员的数量(体现在新兴腐败率上)大抵相当,那么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维持相对稳定的水平。然而,如果腐败暴露率低于新兴腐败率,那么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会膨胀。相反,如果腐败暴露率高于新兴腐败率,则随着时间的推移,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会减少。因此,就理论角度而言,我们可以根据已知的腐败暴露率和未知的实际腐败率之间的互动推断出一些结论,至少我们可以从中模糊地测量出他们之间的差距究竟是在扩大还是在缩小。
中国腐败的起源
中国共产党战胜国民党之后面临的严峻的问题之一就是猖獗的腐败。由国民党建立的中华民国政府被众人视为一个腐败成风的政府,而且很多人相信腐败导致了它的灭亡。因此想要消除根深蒂固的腐败以及官僚主义就成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中国共产党还发现,长期以来坚定支持自己的人也开始搞腐败、搞特权。很多干部在投身革命以前都是农民,成长于贫困的环境中,历经艰辛。因此,在胜利之后,他们很快就开始利用刚刚获得的公权力攫取胜利的果实,行为举止也开始傲慢不羁,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朝历代中,农民起义军胜利后都表现出了这个特征。用毛泽东的话来讲,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打了败仗。
根据天津人民出版社于1993 年出版的《新中国反腐败通鉴》的记载,鉴于这种形势,中国共产党于1951 年8 月掀起“三反”运动,1952 年1 月掀起“五反”运动,1953 年1 月又掀起“新三反”运动。这些运动针对的都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内的腐败行为。中国共产党于1955 年发起的反对“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以及1957 年发起的整风运动也包括打击滥用职权的行为,清除政治上不忠诚的官员和干部。这些早期的反腐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法院发布的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表明,在开展这些运动的那几年,腐败暴露率出现了大幅提升。腐败暴露率的第二次大幅提升是在1958 年,当时是“大跃进”运动时期。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之初,那些被指腐败的人所犯的罪行明显较轻,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如此。根据吕晓波在《干部与腐败》(Cadres and Corruption )一书中统计,在1951~1952年的“三反”运动中,那些因腐败被指控的人当中,只有2.8% 的人贪污金额超过1 000 元,这个数目在今天看来并不大,但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于1990 年出版的《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中的数据显示,1952 年,国有企业的工人年均工资还不到500 元,相比之下,1 000 元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根据吕晓波的统计:总体来看,因腐败被指控的人当中,有75% 的人被免除处罚,21% 的人受到行政处分,只有3.6% 的人因刑事犯罪而遭到起诉。起初因腐败被指控的人数超过29 万,但到最后只有9 942 人入狱。在被判以刑事处罚的人当中,有67 人被判无期徒刑,42 人被判死刑,9 人被判死缓。
记录20 世纪60 年代初腐败严重程度的数据十分有限。不过局部数据表明,虽然在20 世纪60 年代初司法系统处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经历了大幅下滑,但腐败仍然较为严重。例如,在1963 年1~7 月,河北、山西、湖南、广东、辽宁、黑龙江、四川等12 个省份共“揪出”了250 254 件投机案,其中,有827 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超过了10 000 元,26 105 件的涉案金额居于1 000~10 000 元之间。而“四清”运动(1963~1966 年)中居然没有发现此类案件。“四清运动”是在“大跃进”运动时期以及随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反腐运动。至少在湖南,腐败案件没有被检察机关受理,只是在一系列群众运动中得到了处理,这些群众运动包括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江西,省级检察院于1960 年发起了一次“新三反”运动,发现了23 679 人存在形式多样的腐败行为,其中2 853 人的涉案金额居于200~1 000 元之间,208 人的涉案金额超过了1 000 元。两年后,江西省又发起“五反”运动。1965 年,《二十三条》发布之后,江西省又发起了新的群众反腐运动。所谓《二十三条》,是一个高级别的政府文件,毛泽东及其支持者在文件中呼吁打击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到了20 世纪50 年代末,司法系统的运作受到政治的影响。大概在1958 年或1959 年,大多数地方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合并成了统一的机构,这种现象被称为“公检法联合办公”。1966 年之后,很多地方的检察工作都陷入了瘫痪或暂停状态,直到1967 年或1968 年军方接管残余的司法机构后,这种局面才算结束。1971 年,在某些地方重新建立了检察院,但此时的检察院不是独立运作的机构,而是被置于军方的控制之下。还有一些地方的情况是,检察院在“文革”早期停止工作,但直到20 世纪70 年代初才被正式解散。虽然各地情况有很多不同,但总体形势就是腐败监管体制衰落,之后陷入瘫痪,继而彻底崩溃。在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到1966 年8 月就基本上停止了运作。1966 年12 月,江青等极端分子要求砸烂公检法,到1968 年年底,司法系统被正式解散。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停止了运作,并在1969 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撤销。
大约到了1978 年,司法系统得到了重建,重新开始运作。法院也恢复了运作,但在“文革”的混乱和政治内斗的环境中,法院正常的司法工作似乎陷于停滞,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平。直到1978~1979 年开始实行改革之后,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数量才开始再度上升。
中国腐败的加剧
在评估腐败的严重性时,我们应该区别腐败的数量与程度。数量测量的实际上是腐败的广度。我们在前文中基于多个来源整合的数据测量的就是腐败案件的数量,而程度测量的则是腐败案件的严重性。毕竟,虽然同为腐败案件,但每个案件的严重性肯定存在差别,有些腐败案件对经济产生的冲击更加严重。
比如,一名巡逻警察每周从12 名超速司机那里每人勒索20 美元的贿金而不开罚单,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政治结构中的法律和秩序产生的影响则比较小。而如果一名政府高官先是从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从而对这名银行家鲁莽的、掠夺性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然后当这家银行的坏账将要把它拖垮之际,该高官又从那名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安排政府部门对该银行提供政府救助,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远远超过巡逻警察勒索超速司机。此外,我们还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低级别官员可能利用公权力操纵法律以谋求私利,但如果高级别官员系统性地扭曲公共政策为自己和追随者谋求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将产生更加严重的破坏力。如果我们接受上述观点,那么就会认同,虽然普通腐败可能会对后毛泽东时代的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影响与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相比简直不值一提。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是低级别、低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威胁不大。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时,经济早已实现了快速增长。
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数据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腐败程度进行分析:第一,被司法机关定义为重大案件的腐败案件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第二,每起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量(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平均贿金规模”);第三,被起诉高官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在这三个方面,前两个存在一些需要注意问题。
1979~1997 年,如果贪污、贿赂案件涉案金额在10 000 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如果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在50 000 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1997 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两类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分别提高到了50 000 元和100 000 元。如果没有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倒还可以根据这种固定的涉案金额判断案件的严重性。然而,改革启动之后,中国出现了通货膨胀,居民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关于通货膨胀和工资水平的官方数据,1979~1997 年,通货膨胀推动物价增长了416% 。在同一时期,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平均工资从668 元增加到了6 444 元,增长了900% 。排除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贪污、贿赂的重大案件门槛的购买力实际上就从10 000 元降低到了2 400 元,它与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均工资的比率也从14∶1 降低到了1.6 ∶1。在改革初期看起来非常巨大的涉案金额,到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可能就显得不算突出了。如果腐败干部为了维持非法收入的购买力而抬高索贿和贪污的标准,以期抵消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对货币购买力的侵蚀,那么涉案金额超过重大案件门槛的案件数量稳定上升应该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要获得10 000 元贿金在1979 年所带来的购买力,那么到1997 年,腐败干部不得不受贿40 000 元左右。
虽然货币的实际价值下降,但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尽管在1979~1997 年的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降低了10 000 元的价值,但与重大案件相关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结果是,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即便一名腐败官员的贪污腐败金额并不惊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位官员实际上已经承担巨大的风险。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还对刑事诉讼门槛的高低产生了影响。根据高格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孟庆华的《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的分析,在1979 年的法律准绳下,如果个人被指控贪污或受贿数额不足2 000 元,则可免除刑事诉讼。1979~1997 年,通货膨胀把这个数额的实际价值从2 000 元降低到了不足500 元,这样一来,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即便官员的受贿数额只有20 世纪80 年代初期的1/4 ,仍然有遭到刑事诉讼的风险。因此,保持量刑门槛固定不变就意味着,随着通货膨胀、收入上涨降低了人民币的实际价值,腐败官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即使受贿数额不大,但已经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迫使他们铤而走险地提高受贿金额,致使超越重大案件与普通案件分界线的官员数量有可能越来越多。
我对平均受贿数额的评估也是不尽完美的。检察院每年都会公布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追回的资金数额。这些数据的计算标准还不清楚,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些公布出来的数字是表示追回的资金,还是表示对腐败交易的金额以及腐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评估。此外,通货膨胀与收入上涨也会扭曲受贿数额,这与它们对重大案件的量刑标准产生的扭曲作用是一样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总体腐败态势在改革初期有所加剧,但高级别腐败的加剧却开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1979~1997 年,检察院每年提起公诉的所有经济案件中,重大案件所占的比重一直稳步提高,从1980 年的2% 提高到了1982 年的12% ,再到1986 年的28% (见图4–4)。接下来4 年内,这个比重维持在20% 左右。但到了1992 年,这个比重骤然提高到了40% 。3 年之后,即到了1995 年,重大案件在当年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0% 。1997 年,这个比重继续攀升,达到了2/3 。由于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后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一度降低了重大案件在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但不到5 年的时间,这个比重就出现了反弹。到了2007 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接近2/3 都是重大案件。
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1983~1988 年,共有302 名高级别官员遭到起诉。为了便于说明,我依据省份对其进行了分类。但不幸的是,省级数据极其有限,只有甘肃、湖南、上海报告了在这个时期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的数量。
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提高。1979 年为1 200 元,1980 年增加到了2 400 元(见图4–5)。20 世纪80 年代,平均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持续提高,80 年代初为4 000 元,80 年代末为10 000 元。1993 年,这个数额突然增加到了近40 000 元,到1999 年增加到了近140 000 元。稳定了数年之后,到2006 年继续攀升,超过了225 000 元,到2007 年又达到273 000 元,这个数额是1979 年的228 倍。当然,通货膨胀弱化了这个增长幅度产生的恶劣影响。但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从实际价值来看,2007 年每起案件追回资金数额仍然是1979 年的50 多倍。
最后,被指经济犯罪的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及以上)数量从1988 年的190 人增加到了1990 年的1 100 多人,到1996 年增加到了近2 500 人(见图4–4)。1996 年之后,除1997 年,这个数字一直徘徊在2 500 人左右。1997 年之所以是例外情况,是因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导致被提起公诉的高级别官员数量跌至1 700 人以下。平均来讲,每10 000 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涉及高级别官员的案件比重不断攀升:1982 年只有4 件,1988 年为277 件,1993 年为313 件,自此之后,这个数字持续上升,1998 年为658 件,2007 年为1 000 多件。换句话讲,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有1/10 的案件涉及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县处级官员在被起诉的官员群体中占多数(见表4–2)。这个事实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在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官员、厅局级官员、省部级官员)群体里,县处级官员的规模是最庞大的。此外,在三个等级的高级别官员群体中,起诉案件数量增加的时间基本一致。
本文来源:(美)魏德安/著 蒋宗强/译 《双重悖论》
来源时间:2015/3/7 发布时间:2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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