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 中美对“ 核威慑”理解的差异
作者:李彬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 2014年 第2期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中期,来自中国和美国的核战略专家开始互相接触,并逐渐加深和拓宽了关于核战略问题的对话。但是,这种对话并不总是一帆风顺。造成对话障碍的部分原因是双方对一些关键词汇的理解存在差异。精通汉语的美国学者顾克冈(Gregory
Kulacki)将这种现象称为“鸡同鸭讲”。 参与对话的中美学者深感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并为此不断做出努力,探讨对关键词汇的共同理解。
21世纪初,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一批核战略学者和核科学家共同努力,编撰并出版了一本《核安全术语》。 受到这一成果的鼓舞,也由于五个核武器国家的政府感受到了加强核战略术语共同理解的重要性,它们于2011年在巴黎的五国磋商会议上决定建立一个工作组,共同讨论核战略的相关术语。这个工作组由五个国家核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用五国的语言对关键的核术语进行定义。中国负责整个工作组的牵头工作。
上述这些来自民间和政府的努力对于核武器国家在核领域消除误解、加强沟通具有极大的意义。核战略术语的定义工作非常复杂,一些术语在有些语言中的表述可能有问题,但其基本含义是清楚的,例如,“negative
security assurance”的本意是“用否定句的形式做出安全保证”,却被翻译成“消极安全保证”。这类术语只要共同约定,给出明确解释,达成一致性的理解困难不大。有一些术语原本属于误译,例如,“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的本意是“建立信心措施”,被误译成“建立信任措施”,挤占了另外一个术语“trust
building measures”的含义。这类术语经过调整,也能够找到共同理解和各方同意的定义方案。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各方对一些术语的理解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不是简单的翻译问题,而是具有深刻的战略文化根源。寻求对这些术语的共同理解需要对其背后的战略思考进行深入的考察。“核威慑”概念是这类术语中最为典型的一个。
按照汉语中原本的含义,威慑就是“用武力使对方感到恐惧”。 汉语中,用武力使对方感到恐惧并屈服的行为并不区分是阻止对手行动还是驱使对手行动。英语中用“coercion”来表示类似的含义。只有迫使对手屈服并阻止对手行动才被看做是“deterrence”,而“deterrence”又被翻译成中文的“威慑”。也就是说,从英文翻译来的“威慑”与汉语中原本的“威慑”的含义是不一致的。这也导致中美关于“核威慑”的理解常常存在差别。中国学者在谈论“核威慑”的时候并不十分在意区分是阻止还是驱使对手行动,美国学者则会强调自己的核威慑是阻止对手的行动。
中美学者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核战略交流中始终被如何理解“核威慑”这一术语所困扰。这种持续性的理解上的不一致不只是翻译的问题,而是源自更为深刻的战略文化差异,甚至可能源自思想方法上的差异。如果我们忽略深刻的背景差异,勉强追求表面上术语表述的一致,未必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相互理解的问题。这种理解上的差异甚至有可能与现实的国际安全问题相耦合,成为我们解决现实安全问题的障碍。
我们需要追寻,到底能不能从“迫使对手屈服”这一现象中清晰地划分出两个类别:阻止对手行动和驱使对手行动。如果这种划分是清晰可行的,那么汉语对“核威慑”的定义就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分;如果这种划分本身是模糊的、甚至是不可行的,那么美国学者对核威慑的定义就需要订正。或者,我们需要找到在哪些情形下威慑和驱使可以区分,在哪些情形下无法区分。
二、核威慑相关概念
核武器的作用粗略地可以分为核武器实际使用所产生的杀伤作用和核武器实际使用前所产生的心理作用。实际使用核武器所产生的作用是通过核武器的爆炸效应来实现的,例如,使用战术武器在海面战场上摧毁对手的军舰以打击对手的常规军事作战能力;使用战略核武器摧毁对手的核武器以减少对手核报复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核武器在使用前也可以产生一些心理作用,这种心理作用就是核武器的影响力。核武器的影响力包括两个方面:(1)强制性的影响力,又称“硬权力”;(2)对国家地位的象征作用,又称“软权力”,这也是核武器的一种政治作用。核武器的强制作用既可能是迫使敌对国家放弃其打算进行的行为,也可能是迫使敌对国家去进行其不愿意进行的行为。前者在英文中称为“deterrence”,中文一般翻译成“威慑”;后者在英文中称为“compellence”,中文一般翻译成“驱使”或“强迫”。核武器作用的这种分类如图1所示。
对核武器强制性作用有效性的研究缺乏足够的实证根据。当核武器看上去发挥了强制性作用的时候,也有可能是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例如,冷战期间,美苏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战争,如果完全将其归因为核威慑发挥了作用,这是缺乏充分的实证依据的。其他一些因素也可能使得美苏在这段时间避免了直接战争,例如,它们当时可以通过打代理人战争来释放对抗的冲动。研究中我们很难完全排除其他一些因素的作用。此外,在现实社会中,也不可能像在实验室里那样,通过调整核力量的参数来考察核威慑有效的范围。因此,已有的学术研究中对核威慑、核驱使有效性的判断更多的是来源于理论逻辑性的分析,而不是实证性的分析。为此,本文也不试图对核武器强制性作用的有效性做出实证性的判断,而只是分析这类作用的机制,包括其原因和逻辑。
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属于核武器的心理作用,也就是将核武器作为惩罚手段,迫使对手改变自己的行为。强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迫使对手放弃它想做的事情;二是迫使对手做它不想做的事情。托马斯•谢林(Thomas C. Schelling)将前者称为“deterrence”,将后者称为“compellence”。
“deterrence”目前在中国的国际关系学界、外交学界以及国防工业系统一般被翻译为“威慑”,其动词形式为“慑止”;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导弹部队(第二炮兵,简称“二炮”)、军事科学院等军事单位用“遏制”来表达相同的含义,其动词形式仍是“遏制”。应该说,“遏制”是比“威慑”更合理、更准确的用法,更少歧义,更符合汉语原本的意思。但是,在很多国际性文件中,中国已经接受了“威慑”的用法,今后这种用法可能更为通行。本文也采用这种用法,即用“威慑”表示deterrence的含义,用“慑止”表示deter的含义。“compellence”在中文中被翻译成“威逼”、“强迫”或“驱使”。由于“驱使”更容易理解,而且不容易与其他几个词语混淆,故本文采用这一译法。“强制”对应的英文单词是“coercion”。中文中除了用“强制”来表达coercion的含义,有些人还用“强迫”、“威压”、“胁迫”、“威慑”等来表达同样的含义。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所有作者都用“威慑”来表达coercion的含义;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国际关系学界逐渐以“强制”或“胁迫”这两个词为主来表达;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等军事单位的作者现在大多还是用“威慑”来表示同样的含义。本文用“强制”来表达coercion的含义,包括威慑和驱使。上述这些词语及其含义和使用者的情况参见表1。
美国学者将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划分成威慑和驱使,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相同的惩罚手段下,二者成功的可能性相差很大:驱使对手去做一件它不愿意做的事情比迫使它放弃一件它想做的事情更加困难。也就是说,使用同样的惩罚手段,驱使比威慑要更难以实现。
区分威慑和驱使的基本判据是:是否改变现状。威慑是迫使对手放弃一个行动,结果是维持现状;驱使是强迫对手采取一个行动,结果是改变现状。 一个持续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动作被看做是现状,因此,迫使对手放弃持续进行的动作就是驱使而不是威慑。 例如,一个人正在跑步,那么这个跑步的动作就是现状,因此,迫使一个正在跑步的人停止跑步就被看做是驱使而不是威慑。
按照谁在改变现状这个思路,西方学者对已经发生的军事威胁行为进行了分类工作,以便区分哪些军事威胁属于威慑、哪些属于驱使。 但是,有学者指出,这种分类有时是不可靠的,可能带有作者的偏向。因此,有些学者在分类的时候就排除掉一些有争议的军事强制行为,以使分类更有说服力。
按照美国学者的上述思路,可以根据谁在改变现状来判断一个强制行为到底属于威慑还是驱使。因此,中美学者的不同点在于,在强制过程中,尤其是在核强制过程中,是否能够清晰地判断谁在试图改变现状。换一个角度,我们的问题可以是:在哪些国际安全情形下我们容易判断谁在试图改变现状,而哪些情形下我们难以做出这种判断。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判断汉语本源的威慑含义和美国学者提出的威慑含义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三、核威慑与核驱使的区分
区分威慑和驱使的关键点在于判断谁在改变现状。通常而言,判断一个孤立的、大规模的行动是否改变现状相对容易一些。例如,一个国家突然采取大规模行动侵占界限分明的另外一个国家的大片领土,这个行为容易被判断为改变现状。那么利用核打击来迫使对手放弃这种大规模的侵占企图就是在维持现状,这种核强制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核威慑。典型的例子是慑止大规模常规进攻的大规模(核)报复战略。
核武器的使用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动,核武器与非核武器之间的界限也极为明确。一个国家发动突然核袭击,试图先发制人摧毁对手的核力量,这种行为就是在改变现状。那么以核报复作为手段,迫使对手放弃先发制人的核打击企图就属于核威慑。典型的例子是以核制核的相互确保摧毁战略。
以上两者都是较为典型的核威慑战略。如果一个国家以核打击作为惩罚手段,迫使对手让出大片领土,那么发出核打击威胁的这个国家就是在试图改变现状,它的这种核强制行为就属于核驱使。在上述例子中,谁在改变现状都比较容易判断,因此,也容易区分核威慑和核驱使。
问题是,国际冲突并不局限于大规模冲突,小规模冲突是更为频繁和常见的现象。从已有的国际关系实践来看,在二战末期美国对日本使用核武器之后,核武器的使用门槛已经提得很高。在较小规模的常规冲突中大规模使用核武器已经是不可想象的情况。那么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能否仅仅局限在大规模冲突中呢?如果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都极力规避核武器在小规模冲突和对抗中的强制作用,那么我们就有较大的把握识别谁在改变现状,也就有较大的把握来区分核武器在冲突中是在发挥威慑作用还是在发挥驱使作用。但非常遗憾的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对此并没有共识,一些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还是期待核武器能够在较小规模冲突和对抗中发挥强制作用,或者担心对手会这么做。这就使得在一些涉及较小规模冲突的情况下,难以区分核威慑和核驱使。在较小规模的冲突中判断谁在改变现状,其结论很多时候取决于观察角度和观察方法,某种视角所得到的结论可能不一定能够得到普遍认可。
首先,用动态的眼光和静态的眼光来判断较小规模冲突中谁在改变现状,结论可能不同。如果此时出现核强制,对于这种核强制属于威慑还是驱使,结论也会随观察角度而变化。例如,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试图运用其核武器的影响力来阻止中国在台湾海峡的军事行动。中美双方对此时美国核武器作用的判断完全相反。
按照美国的看法,中国用常规武器攻击金门是改变现状,如果美国能够迫使中国停止攻击就是恢复了现状。 在这次台海危机中,美国释放可能使用核武器的各种信号, 试图迫使中国屈服。由于美国认为中国攻击金门为改变现状,它就理所当然地将自己此时核武器的作用看做是“核威慑”。问题在于,在中国看来,问题并不是这样。二战结束之后,中国国民党和共产党再一次开始用军事手段来争夺政权以及控制范围。即使在国民党政权退出大陆之后,双方仍在沿海岛屿进行争夺。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解放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全中国是一个一直在进行的进程, 攻击金门是这个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所以攻击金门是现状,试图阻止对金门的攻击是在改变现状。按照威慑和驱使的区别,美国的核武器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核驱使,而不是核威慑。按照中国当时的说法,美国核武器的这种作用是“核讹诈”。美国学者在评述美国核武器在当时的作用的时候,是关注到中国关于“核讹诈”的说法的。
其次,用关联的眼光和解析的眼光来判断谁在改变现状,并由此判断核强制的属性,结果可能非常不同。判断小规模对抗和冲突中准在改变现状,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例如,两个国家由于历史原因,边界划分不够明确。双方在争执中出现小规模冲突,通常难以断定谁是改变现状者。孤立地考察大规模行动中谁在改变现状,这原本是相对容易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大规模行动由小规模行动逐步升级而来,判断谁是最初的改变现状者同样也就非常困难。在这种冲突升级过程中,如果实施核强制,认定这种核强制究竟属于威慑还是驱使也就取决于观察者所选取的观察范围。只关注最后一个步骤,还是考虑整个升级过程,结论可能大不一样。
这方面的一个案例是中苏1969年围绕珍宝岛所发生的边境冲突。在正式交火之前,双方已经经历了很多冲突和对峙,也采取了一系列内政、外交行动,引起对方的担心。苏联入侵捷克斯洛伐克使得中国担心苏联的扩张主义政策,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使得苏联担心中国推行激进主义外交路线。因此,中苏双方都把自己的行动看做是在慑止对方的扩张。 边境冲突后,苏联释放了威胁使用核武器的信号,美国学者将苏联核武器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认定为核驱使。 中国和俄罗斯的核战略专家都不如美国专家那么着意于区分核威慑和核驱使,因此,中俄学者对这种划分并没有很多讨论。否则,中、美、俄的专家之间对此可能会出现复杂的辩论。
只要核强制与常规冲突的升级挂钩,即使升级的步骤不多,对威慑和驱使的区分也会出现困难。为了能够说明问题的逻辑,我们假想一个简化的两步升级的冲突过程来考察核强制现象。在这个假想的冲突中,第一步:甲国首先使用常规武器进攻乙国领土,乙国打算使用常规武器进行抵抗;第二步:甲国又以进行核打击作为惩罚手段,迫使乙国放弃常规武器抵抗。如果只看第二个步骤:甲国利用核武器作为报复手段,迫使乙国放弃使用常规武器,则甲国的行为看上去似乎是核威慑。如果考虑甲国使用常规武器进攻乙国在先,则甲国的总体行为就不是核威慑,而是驱使乙国让出一部分领土。这里甲国有两个相继的行为:常规进攻在先,威胁使用核武器迫使乙国放弃常规抵抗在后。在这一简化的假想冲突中,对核驱使和核威慑的判断完全取决于观察者选取的观察范围。如果只考察甲国的第二个行动,甲国实施的是核威慑;如果将甲国的两个行动组合起来看,则甲国总的目的是要改变现状,甲国核武器在这里发挥的作用是核驱使。这一简化冲突案例充分说明了问题的本质:如果将冲突升级的某一个步骤分割开来看,我们也许能够区分核武器的作用是威慑还是驱使;如果将冲突升级的各个步骤组合起来看,我们可能就难以区分核威慑和核驱使。
当核强制与常规冲突升级挂钩的时候,核强制的属性(威慑还是驱使)受到之前常规冲突的属性的影响。一个国家如果使用常规力量来改变现状,并且利用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来支持这种常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核武器的作用往往就是核驱使,其目的是迫使对手接受现状改变。如果初始的常规冲突的规模非常小,判断谁是最初改变现状者往往很困难,判断其中核武器的作用到底是威慑还是驱使也就非常困难。
核保护伞看上去是一种威慑,用于保护盟国免受某些严重的打击,因此被称为“延伸核威慑(extended nuclear deterrence)”。实际上,核保护伞是核威慑与核驱使区分困难的另外一个重要来源,其中的逻辑与上述冲突升级类似。一个接受核保护伞的国家如果在常规军事对抗中侵犯其他国家,试图改变现状,就可能招致严厉的惩罚。如果核保护伞此时发挥作用,综合来看,核保护伞发挥的就是核驱使作用。因此,如果不对核保护伞的作用进行严格限定,就很难认定它是威慑还是驱使。
在威慑和驱使难以区分的情况下,用“核强制”来统称这类作用是更为准确和恰当的。在传统的汉语语境里面,军事威慑表示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含义,并不区分是迫使对手放弃进攻性的行动还是采取退让性的行动,因此,这个词接近于强制(coercion)的含义。中国安全专家从动态和综合的角度来看待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认识到威慑和驱使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的事实,因此,长期以来用“威慑”的传统含义来描述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并往往对此给予批评性的评价。美国学者习惯于将关联现象拆分开来进行分析,因此,常常倾向于认为核威慑和核驱使是可以区分的。
在英语语境里面,“威慑(deterrence)”的含义是通过惩罚手段来迫使对手放弃进攻运动,核威慑就是使用核报复作为惩罚手段来迫使对手放弃进攻行动。因此,“威慑”是比“驱使(compellence)”、“强制(coercion)”都更为正面的词汇。尽管核威慑与核驱使在实际情况中常常难以区分,美、英、法等西方国家政府还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用“威慑”来描述其核政策。中国在近些年也逐步采用“核威慑”的说法来解释其核政策。因此,现在几乎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都声称其核武器发挥的是威慑作用。那些接受核保护伞的无核武器国家也期待其保护国的核武器发挥威慑作用。
即使一个国家的核政策包含核驱使的内容,它也不大会公开承认这一点。相反,它会声称其核政策是发挥核武器的威慑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核政策表述的字面是“威慑”还是“驱使”来判断这个政策是否包含核驱使。
四、核政策中的核驱使和核威慑
一个国家的核战略服从其总体军事战略,如果其总体军事战略包含很多驱使的成分,则其核战略可能容易包含很多驱使的成分。单就核政策而言,如果一个国家的核政策用来应对冲突逐步升级,那么就很难排除其中核驱使的成分。一个国家的核政策是否用来应对冲突升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第一,这个国家如何表达用核武器应对冲突逐步升级。第二,这个国家如何部署核武器以应对冲突逐步升级。由于驱使比威慑更加困难,实施核驱使可能比实施核威慑需要更多的核武器。因此,判断一个国家和政策是否容纳核驱使的成分,也可以从其核力量规模来判断。核力量规模越大,核政策容纳的核驱使成分可能越多。所以,考察一个国家核政策是否容纳核驱使可以有三个判据:(1)表述的核政策是否与常规冲突脱钩;(2)核力量结构是否有利于应对常规冲突升级;(3)核力量规模。
如果一个国家在其核政策表述中将其核武器使用的条件范围限定得特别小,那么其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就与绝大部分冲突升级脱钩了。这种表达方式下的核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排除了核驱使的成分。相反,一个国家如果留出非常宽泛的核武器使用条件,那么其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与常规冲突升级相互耦合的机会就比较大,我们就很难判断其核武器是仅用于威慑目的,还是包括很多驱使的目的。
一个国家如果宣布在某种情况下要使用核武器,但在这种情况出现之后又没有使用核武器,那么这个国家在核武器上的信用就丧失了。这是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那些可能使用、也可能不使用核武器的情况,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会避免清晰地列出这些情况。通常的做法是不明确排除在一些情况下使用核武器,从而留出一个可能使用、也可能不使用核武器的不确定区间。这种不确定区间越大,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与常规冲突升级二者之间耦合的机会也会越大,从而给核驱使留下的空间也越大。
如果一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将其核武器看做是最后手段(last
resort),声明其核武器仅仅用来慑止对本国生死攸关的攻击行动,那么这个国家就公开将其核武器的作用与小规模冲突脱钩了。这种表述有助于排除该国核政策中核驱使的成分,但在核武器使用条件范围上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只是不确定的范围不大,因此,可容纳核驱使的成分也不大。
排除使用核武器的情况通常用否定句的形式来表达,也就是“在……的情况下不使用核武器”。这类说法往往被称做“negative security assurance”,中文习惯上将其翻译成“消极安全保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就是一种用否定句的形式表明核武器的作用,因此,也常常被称做“消极安全保证”。与“不首先使用”含义相近的其他说法包括:核武器仅仅用来报复核进攻、慑止核进攻是核武器的唯一目的。核政策的这类表述比“最后手段”的表述对核武器使用范围的限制更加明确和窄小,最大限度地排除了核政策中核驱使的空间。
中国承诺无条件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国的这种公开承诺将中国核武器的作用限定在仅仅慑止核进攻。中国政府原本用“核遏制”来概括和解释使用核报复来打消对手核进攻的思路,随着中国专家越来越多地使用“核威慑”来表示“nuclear
deterrence”的含义,中国政府也逐渐使用“核威慑”来表述中国核政策的这种思路。例如,2008年《中国国防白皮书》提到:“在国家受到核威胁时,核导弹部队将提升戒备状态,做好核反击准备,慑止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 这是典型的核威慑语言,其中的“慑止”是“威慑”的动词形态。除中国外,印度也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俄罗斯与中国缔结了双边的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协定。
如果一个国家承诺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那么除了迫使对手放弃核进攻,这个国家在口头上就无法将核武器用于驱使的目的。当这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发生常规对抗和冲突的时候,这个国家无法通过口头炫耀核武力来迫使对手屈服,除非这个国家公开放弃不首先使用承诺。因此,中国和印度对所有国家、俄罗斯对中国,都通过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方式,在表述性的政策中排除了核驱使的可能性。
冷战结束后,总体上核武器国家在更多地限制核武器使用的范围。例如,美国在其2010年《核态势审议报告》中表示,美国只在极端情况下使用核武器保护美国、盟国及其伙伴的生死攸关的利益(vital
interests)。但美国没有说明哪些是生死攸关的利益。该报告还表明,美国有意考虑将其核武器的唯一目的限定为慑止核进攻,并为此创造条件。 英国在其《战略防御与安全评估》报告中保证,只在极端情况下将核武器用于自卫目的;同时表示,英国对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使用核武器刻意保持模糊。 法国在其2013年《国防与国家安全白皮书》中表示,对法国生死攸关的利益的攻击会遭到法国核武器难以承受的打击。 俄罗斯在2010年发表的《俄联邦军事战略》中表示,俄罗斯保留在受到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攻击时使用核武器的权利,保留在俄罗斯的基本生存(very
existence)受到威胁时使用核武器的权利。
上述表述都将核武器的使用局限在生死攸关的极端情况,这就缩小了核武器使用的范围,使得核武器的使用至少与小规模冲突脱钩,减少了核驱使的空间。但是,美、英、法、俄等国在承诺核武器仅仅用于极端情况时并未明确限定哪些情况属于极端情况。这就在使用核武器与不使用核武器两类情形之间留下了模糊区。如果常规冲突升级涉及这个模糊区,核驱使仍然是可能的。
核武器的强制性具有威慑和驱使双重性,这种双重性会让人们感受到核威胁。减缓这种核强制的威胁,就是在对手试图进行核驱使的时候,自己不必屈服于对手。其基本策略是,发展自己的核力量或者借用盟国的核力量,使对手使用核武器的可信度下降,从而使得对手核强制的可信度下降。
过去中国国内批评“核威慑”,指的是那种使用核武力迫使其他国家屈服的政策,也就是说,中国批评的是核强制中的核驱使成分。为了使中国的说法更容易理解,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批评“核威慑”的时候,都要限定为“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 换言之,中国批评的是那种将核强制作用与常规冲突升级挂钩的政策。中国并不批评那种使用核报复来打消对手核进攻的思路。
过去中国学者将中国的核战略解释成为“反威慑”, 实际上就是反核强制中的驱使成分。中国的做法包含两个层面:第一,表示不向核强制屈服。第二,发展起码的核报复能力,使得对手实施核驱使的可信度下降。从中国核力量的大小、基本构成以及运行来看,中国核战略的确符合反核强制的基本思路。中国追求的目标非常有限,通过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限制自己核力量规模和类型,使得中国核武器的强制作用与常规冲突升级脱钩,因此,中国核政策最大限度地排除了核驱使的成分。
不只是中国担心核驱使,美国及其盟国同样也担心核驱使。美国学者为此提出一个叫做“稳定-不稳定矛盾(stability-instability
paradox)”的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当两个国家能够互相慑止对手的核进攻时,这两个国家在战略层次达到了稳定性:互相不会发起核进攻或大规模常规进攻。可是,由于不担心对手的核报复,两个国家可能肆意发起较小规模的常规进攻,出现常规层次的不稳定。“稳定-不稳定矛盾”理论的正式提出者格伦•斯耐德(Glenn
Snyder)认为,在美苏达成战略稳定性后,苏联能够不受惩罚地发起一定范围内的小型冒险。基于这样的担心,美国大规模报复战略逐渐向核作战与有限核战争战略转移。
“稳定-不稳定矛盾”理论担心的现象就是本文所讨论的较为典型的核驱使现象:利用核武器的威力作后盾,在常规层次发起较小规模的进攻,试图改变现状。但是美国应对这种担心的策略与中国有较大差别。中国通过发展自己的核力量来降低对手核驱使的可信度,但是,并不依靠自己的核力量来慑止常规进攻。而冷战中美国及北约希望自己的核力量能够在慑止较小规模的常规进攻时发挥作用。可是,在小型对抗和冲突中使用大规模核打击来惩罚对方,这往往是不可信的。因此,要在较小规模的冲突中发挥核武器的强制性影响力,就必须有一定的方法将核武器的使用与较小规模的冲突挂钩。为此,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灵活反应战略”。
“灵活反应战略”在核领域的做法就是,发展小规模核打击能力,用来惩罚对手(当时主要是苏联)渐进的、较小规模的进攻。小规模核打击能力包括:发展较小威力的战术核弹头、在前沿部署更方便灵活使用的战术核武器以及制定小规模核打击的作战计划。“灵活反应战略”的思路就是,根据对手进攻的规模来选择己方核打击的规模。如果对手发动较小规模的常规进攻,己方就使用少量战术核武器进行核打击;如果对手扩大规模,己方也扩大核打击规模。在每个规模等级上都保证能够给对方严厉的惩罚,从而迫使对手放弃对抗。 冷战时期,美国的灵活反应战略与其核保护伞政策关系密切。由于美国与其认定的核对手总的来说相距遥远,美国并不担心本国受到对手的渐进常规进攻,但担心其盟国受到渐进进攻的威胁,因此,美国的灵活反应战略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北约的核战略中。
灵活反应战略从表述上来看似乎是核威慑,用于应对苏联可能的核驱使。但是这个战略试图用核力量来影响较小规模的常规冲突升级。很多时候,我们难以判断谁在较小规模冲突中首先改变现状,区分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是威慑还是驱使也就存在困难。因此,灵活反应战略也完全可以用于驱使的目的。而且,美国追求的目标过于强势。一个国家如果能够建立一套打赢不同规模核战争的能力,那么这个国家就在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实施核驱使的能力。当然,事实上美国与苏联都未能真正建立起打赢不同规模核战争的能力。也就是说,冷战中双方都拥有实施核驱使的可能性,也都具有一定的反核驱使能力,但是,却未必真正能够对对手进行有效的核驱使。
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都发展和部署了大量的战术核武器,其中大部分部署在前沿。这两个国家还曾经制定相应的核战略来发挥战术核武器的作用。美国和苏联部署的战术核武器及其使用计划使得它们的常规作战能力与核作战能力之间相互重叠,从而为常规与核的冲突升级提供了台阶,也为其进行核驱使留下了可能性。
冷战结束之际,东西方对抗得到缓和,美苏(俄)双方通过单边行动,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各自裁撤了大部分战术核武器。美苏(俄)裁撤战术核武器的行动不仅降低了核冲突的危险,而且减少了这两个国家进行核驱使的空间和可能性。这是核裁军的巨大进展,美俄双方减少核武器作用的努力一度呈现良好势头。冷战后美俄削减战术核武器的努力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俄罗斯继续保持数量不明的战术核武库,美国也继续保持在欧洲部署的战术核武器。
最近一些年,美日还出现了一些将灵活反应战略应用于东亚的声音。在2010年《核态势审议报告》的写作过程中,美国国内出现了辩论,一些安全专家建议明确宣布美国核武器的唯一目的是慑止核进攻;而另外一些安全专家则反对,其理由是,如果将核武器的唯一目的限定为慑止核进攻,就不能安抚盟国。这里讲的安抚盟国,主要就是安抚日本。美日之间也有一些互动,其中的一个考虑就是将冷战中的灵活反应战略思路应用到东亚。但是,当时日本政府的正式态度仍是支持美国将核武器的唯一目的限定为慑止核进攻。 美国国会在2012年甚至提出应重新在韩国部署战术核武器。 如果美国在东亚地区重新部署战术核武器,这将增加美国在该地区实施核驱使的可能性。
五、结论与讨论
如果孤立地看待核武器在冲突升级到严重程度后的强制性作用,那么对核威慑与核驱使进行区分常常是明显的和容易的;如果动态地、关联地看待核武器在整个冲突升级过程中的强制性作用,核威慑与核驱使的区分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笼统地将核武器的这类作用称做强制性作用,这是一种恰当的做法。美国学者和中国学者基于各自的战略文化和学术文化,采取了上述两种不同的观察角度,对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进行了两种不同的诠释和分类。长期以来,中美学者对核武器强制性作用的这种理解差异给双方的核战略对话带来了一些障碍。目前,五个核武器国家正在进行关于核战略词汇的磋商,这将有助于消除由于词汇理解问题而带来的相互误解。对核强制性作用的考察和理解将是上述磋商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我们期待学术界的讨论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完善。
核威慑与核驱使是否能够区分,除了观察视角这个因素之外,还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核政策是否将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与较小规模的冲突挂钩。如果一个国家将其核武器的强制性作用仅仅限定在慑止核进攻上,并且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核力量,那么这种强制性作用就与常规冲突升级脱了钩,因此,也就基本不包含核驱使的成分。即使一个国家未能承诺不首先使用,而是将核武器的作用限定为最后手段,并只发展与此承诺相适应的核武器,这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排除核驱使的成分。
冷战后,在核武器作用逐渐减小的同时,与核驱使关系密切的灵活反应战略思想有所回潮。美国、巴基斯坦和日本都有人对灵活反应战略表现出了兴趣。如果这种兴趣逐渐发展成为现实政策,可能增加核驱使的空间,从而加剧相关的安全困境。
(作者:李彬,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教授,卡内基国际和平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来源时间:2014/10/29 发布时间: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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