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昊: 美国:反垄断法曲折演进百余年

作者:孙成昊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2014年8月15-21日

美国堪称资深的反垄断国家。在这一国度,反垄断法曲折演进的历史长达120多年,一直可以追溯到1890年的《谢尔曼法》。

  19世纪末,由于担心一些垄断企业主宰市场,破坏公平竞争,《谢尔曼法》在1890年得以通过。《谢尔曼法》的管治目标是被认定破坏竞争的企业,该法主要针对违反竞争的行为。《谢尔曼法》奠定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和准则,然而,该法文字较为空洞,没有对什么是垄断行为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托拉斯联合限制贸易没有明确定义,导致20世纪初期的一系列案件中出现争议性的矛盾结果。

  第一个对《谢尔曼法》提出挑战的是1895美国炼糖公司案,该公司得到了另外几个企业的控制权,在全国行业产出中占据了98%的份额。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判定,其垄断行为发生在制造业领域,与州际间贸易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并未违反《谢尔曼法》。

  而在后来的艾迪斯顿管材与钢铁公司案中,法官一致认为被告公司签订了限定产品价格的协议,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州际间贸易、限制竞争、垄断价格,与美国炼糖公司案中的企业不同,因此违反了《谢尔曼法》。

  正是由于《谢尔曼法》的模糊性,1914年美国又出台两部新的反垄断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增加了一些禁止行为,如价格歧视、削弱竞争的产权交易等。1936年,美国又通过了《罗宾逊帕特曼法》,作为对《莱克顿法》的修正案,更详尽地确定了价格歧视的实质。

  观察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国反垄断法体系虽不断完善,但其实施标准的演变轨迹却很难用单一的从宽至严或从严至宽来概括,而是在宽和严之间呈现钟摆式运动。1890年的《谢尔曼法》并没有实现其初衷成为反垄断的利器;20世纪初的头20年成为美国反垄断的严打时期,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而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度暂停;20世纪中期又迎来美国反垄断法的严格时期,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美国反垄断法再次进入宽松时期,而2009年奥巴马上台后反垄断再次迈入严厉时期,如20世纪90年代年美国反垄断刑事处罚的罚金年均为1.69亿美元(1美元约合6.15元人民币),2009年和2010年的罚金则分别为10亿美元和5.55亿美元。

  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呈现摇摆不定的现象,其原因十分复杂,一是因为各阶段所处经济形势不同,如经济危机的存在会导致反垄断的需求减弱;二是由于反垄断法背后的经济理论之争;三是美国民主、共和的两党之争、轮流执政也导致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无法实现长期一致性。此外,美国反垄断法当初设定的目标更多出于政治考虑,担心经济权力的集中会对政治体系造成不良影响,而如今美国的反垄断目标则演变为纯粹的经济考虑,未来这种单一目标是否可行,是否要考虑涉及政治、社会、道德等多重目标将是美国在反垄断道路上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来源时间:2014/10/31   发布时间:20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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