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6)——臭名昭著、极具争议的“六项保证”之提出
作者:兔主席 来源:tuzhuxi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The Three Communiqués)及其他历史法案与文件
1. 第一个联合公报: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报》
2. 第二个联合公报:1978年12月16日的《中美建交公报》
3. 美国白宫中止《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SAMDT)
4. Goldwater vs. Carter案
5. 《台湾关系法》(Taiwan Relations Act,简称TRA)(1979年)
6. 第三个联合公报:1982年8月7日的《八一七公报》(August 17 Communiqué)
参见本系列前文,链接: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
7. “六项保证”(the Six Assurances)
1) 背景
本系列已介绍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台湾关系法》(TRA)等。现进入另外一个极重要亦极有争议的内容——“六项保证”。
大背景是,1982年,里根政府已清楚看到中美关系的价值,但两国关系的发展已进入“深水区”,急需针对美国对台售武问题有个说法。但TRA在美国以国内法的形式清楚规定了美对台售武的责任要求,成为掣肘。为了进一步发展中美关系,两国谈判者必须越过这个深水区。最终,形成的是一个新的联合公报,即上篇介绍的《八一七公报》(The August 17 Communique)。
谈判时,里根政府“煞费苦心”,同时考虑多方的视角和利益,希望哪方都“不得罪”:既要和中国大陆发展关系,又要照顾历史盟友台湾(尤其考虑到台湾在美国政界的巨大影响力),还要顾及美国国会——国会是亲台反共政客的大本营,把TRA作为尚方宝剑,对白宫的一举一动虎视眈眈)。
里根政府充分吸取了卡特政府的教训,在谈判过程中“多管齐下”,全程留存记录,以备未来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免责及不时之需。除与中国大陆“明线”谈判外,私底下同步与台湾当局勾兑,并在公报发出后第一时间即向美国国会汇报解释。
而白宫“暗线”工作的核心,最后发展成为“六项保证”。
客观来说,在1982年,作为谈判的一方,白宫是表现出了诚意的:里根政府为了达成目标,在其政治授权范畴内“创造性”地“解决”了问题(或掩盖了问题)。这也使得《八一七公报》在公布后,至少在当时,各方都觉得相对满意:
——中方认为美国做了一定让步,里根亲自介入,也表达了诚意,针对《八一七公报》,中方侧重内容里美方尊重中国领土完整与主权、逐步削减对台售武的表述。《八一七公报》与前两个公报一起,构成了奠定中美关系基础的“三个联合公报”。大方向上看,当时的中美共识远大于分歧,两国关系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快速发展
——台湾当局/蒋经国虽极其不愿看到《八一七公报》,也不愿看到一切美国与中国大陆交好的政策与互动,但因为得到了“六项保证”,也算是获得了一定的安抚;
——美国国会听取了白宫/国务院对《八一七公报》谈判及签署过程的介绍,也认为公报没有背离TRA的原则,认为可以接受。
《八一七公报》的签署为1980年代中美关系的快速发展铺平了道路,同时海峡两岸局势也稳定下来。经贸层面,外商对大陆的投资、外商对台湾的投资,以及台商对大陆的投资都得到快速发展。
在当时中国的视角里,中美关系整体向好,两岸关系日渐紧密,尽管美国对台售武对祖国统一制造了麻烦,蒙上了阴影,但人们并不认为这会破坏统一大业。并且,在1980年代,国人更专注的目标是发展经济、在世界之林里迎头赶上。
图:1984年里根夫妇访华,在长城留影
然而,近几年,中美关系急转直下,当年《八一七公报》表达含糊之处,以及里根政府为了权宜和平衡搞出来的“六项保证”,一下成为中美之间的矛盾争议点,甚至可能因此伤害两个大国关系的根本基础。
以下,我们结合重要事件的时间顺序,还原一下“六项保证”提出的历史过程。
2) 重要事件(依时间线)
注:《八一七公报》由中美两国签署于1982年8月17日。
I. 1982年7月10日,副国务卿Eagleburger给美国在台协会负责人Lilley的电报
这是一个内容非常详细的电报,作为高度敏感的历史文件,现在已是公开信息。它是在特朗普政府任期的最后阶段(2020年7月16日)解密的,给已经非常艰难的中美关系雪上加霜。
电报的背景是,1982年7月10日,助理国务卿Lawrence Eagleburger给“美国在台协会”(AIT,实质替美国政府履行驻台使馆功能)负责人JamesLilley(李洁明)去信,内容关于美国与中国拟在当年签署发布的联合公报中有关美国在对台售武的立场。
以下为电报内容,因为作为历史文件,这个电报的内容非常关键,故大段援引:
——电报称,内容系 里根 针对美对台售武政策的決定,及对中国领导人邓小平的回应。邓小平给里根的信息由5月份访华的副总统布什转达;里根的回复已经指示美驻华大使Arthur Hummel(恒安石),并连同美方对公报內容的建议转达给邓。
——电报称,里根批准的对台售武政策“没有超越美国以往的立场,也没有同意邓小平要求美国做出的承诺,即在一定时间內终止对台售武的要求。”(“The approach approved by the President does not go significantly beyond our past positions and does not meet Deng’s request for a commitment to end arms sale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然而,美方可能会向中方确认:1)美对台售武不会在性能或质量上超过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的水平;2)美方预期逐渐减少对台售武,并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最终实现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final resolution)。
——电报称,美方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取决于中方寻求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同时,美方没有同意为终止售武订立具体日期,也没有确认将停止对台售武作为终极目标(“we are not agreeing either to a final date or to an affirmation of an ultimate objective for en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
——电报要求James Lilley尽快与台湾当局领导人蒋经国会晤,告知蒋经国美方拟向中方表达的主要内容和取态。根据Eagleburger提供的“谈话要点”,James Lilley可以向蒋经国表明的美国立场如下:
➢ “首先说明,我们没有同意(1)确立一个停止对台售武的日期;我们没有同意(2)就对台售武提前(与北京)进行协商;我们没有同意(3)由美方承担任何的中间人角色;我们没有同意(4)修改TRA;我们没有同意(5)针对台湾的主权问题采取任何立场。大陆政府(PRC)要求(demanded)我们同意在一定时期内(“TSAI I Ting Te Shih Ch’I I Nei”)终止全部对台售武。对我们来说这是不可接受的。大陆政府并没有要求我们对台湾当局施压,促其与大陆谈判。但我们可以向你们保证,我们永远不会这么做(6)。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中国人的问题(Chinese problem),需要由两岸的中国人按照自己的自由选择确定,我们已公开地和私下地对北京清楚表明这一立场。我們唯一的关切就是这个事情必须通过和平手段解决。”
➢ “我们愿意在公报中说,美方对台售武在性能和质量上不会超过自中美建交以来的水平。这取决于北京坚持在台湾问题上寻求和平解决手段。同时,这一政策将使美对台售武的水平超过过去18个月的水平)
➢ “我们也愿意在公报中说,将在未来逐渐减少对台售武的水平,并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实现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此政策也取决于北京是否能够寻求和平解决台湾问题”
➢ “如果中方同意了美方的建议,内容将以两国联合公报的方式公开”
➢ “我们很清楚这些表态可能对你们带来的担忧。我们要强调,我们和北京取得的任何协议都取决于北京对台湾的和平意向。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会简单地被北京的措辞所主导。我们将认真观察形势——通过我们各自情报能力,北京的军事生产及部署等。我们还将定期及视情况组织情报报告,告知你们我们掌握的情况。如果北京的行为发生重大改变,例如采取台湾更加敌对的态度,也将破坏我们与北京就对台售武问题所达成的共识。”
➢ “上述美方的政策是低于北京预期的,并且北京有可能拒绝我们的提议。如果这样,我们预期双边关系会降级。这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不是好事——包括美国与台湾的关系。因此,我们非常希望能够努力达成协议,同时顾及台湾的利益。”
➢ “此外,如果北京同意了我们的立场,并且两国发布联合公报,我们对台湾的售武将继续建立在台湾真实的防御需求上。只要台湾是处于自身防御目的的,基于TRA的条款,美国的这一政策就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 “我们希望上述信息有助于你们了解当前的局势。这里,我们希望给你们最后一项保证:美国对台湾出售武器将会持续。里根总统非常关心您和您的人民的健康。”
以上,就是“六项保证”的雏形。可以看见,美方当时将与北京谈判的内容、取态、策略、要点、底牌悉数透露给台湾。正由于这些取态都是基于“战略含糊”策略的,因此,单从《八一七公报》文本本身很难直接、清晰、准确、全面地读出,可能引发全然不同的解读。白宫最大程度地利用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强调共识,淡化矛盾,同时也担心台湾当局和美国国会提出不同的诠释,所以需要透过“暗线”说明自己的真实用意。
作者估计,四十年前的中方谈判者,应大致知晓,但又未必能够完全、准确地参透美方文字游戏背后所有的用意,也不掌握其暗线部署。但要看到,那时中美关系是比较好的,向前的发展通路非常光明,两国之间的共识远远大于分歧,人们并不会特别深究这些含糊和分歧的“小处”;双方都希望将历史车轮推向前进,让历史的潮流解决历史的遗留。
II. 1982年7月14日,James Lilley向蒋经国口头报告
美国在台协会(AIT)负责人James 在1982年7月14日与蒋经国做了口头沟通,提出了美国对台湾的六项保证。美方:
➢ 没有同意设定终止对台售武的日期(Had not agreed to set a date for en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
➢ 没有同意就对台售武问题向北京前置征求意见(Had not agreed to hold prior consultations with the PRC regar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
➢ 不会在北京与台北之间担任调停/斡旋角色(Would not play a mediation role between the PRC and Taiwan);
➢ 不会修订《台湾关系法》(Would not revise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 没有改变其针对台湾主权问题的立场(Had not altered its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 不会对台施压,要求台湾与北京进行谈判(Would not exert pressure on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PRC)。
这个口头报告是对7月10日“谈话要点”的精炼,“六项保证”清晰成型。
III. 1982年7月26日,James Lilley携书面材料与蒋经国沟通
在上次会晤12天后,James Lilley再次与蒋经国会面。这次,Lilley带来了书面材料(无表头、编号、盖章、落款的非正式文件),再次对蒋经国说明:
——“美国不会对终止对台售武设定日期”;
——“美国没有同意就对台售武问题向北京前置征求意见”;
——向蒋经国展示了拟定的联合公报里针对美国未来对台售武问题的文字表述;
——两次对蒋经国强调:包括这一次在内,任何对北京的让步“都取决于一件事,即北京继续倡导并仅使用和平手段解决台湾问题”;
——强调美方不仅仅会听北京的言辞,还要运用所有的情报手段,了解北京的实际举动,包括军事生产及部署等;Lilley并强调会对蒋经国报告美方的情报所得;
——书面材料的结尾部分指出,如果北京同意了美方的建议,并且联合发布公报,美国会根据TRA,继续根据台湾的真实需求对台湾出售武器。
7月14日只是口头沟通,这次带来了书面材料,内容更加的具体。
IV. 1982年8月16日,James Lilley再携书面材料与蒋经国沟通
中美发布联合公报前一天,Lilley又给蒋经国提供了一个书面材料。此时,联合公报的内容已经在美国媒体上泄露,里根希望安抚蒋经国。在材料里,里根政府:
——再次确认了“六项保证”;
——再次强调将密切关注北京对台意向,但没有再对台湾承诺共享情报;
——强调任何的情势改变“都将影响我们对台湾防御需求的判断”;
——文末强调:“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唯一关切,就是希望问题能够得到和平解决。我们不会做任何有损台湾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的事情”
里根经James Lilley与蒋经国的三次沟通表态,代表了美国政府对台湾的态度。这些态度都是严格为TRA所限定的,自里根年代,大致延续至今。
V. 1982年8月17日,国务卿George Shultz给JamesLilley的电报
此文件也是特朗普政府任期的最后阶段(2020年7月16日)解密,目前为公开信息。
此电报是1982年8月17日美国国务卿George Shultz发给AIT负责人James Lilley的,主题“对台湾的保证”(Assurances for Taiwan),指示由其转达台湾当局的外交负责人钱复。内容不长,笔者全文翻译:
“针对台湾方面希望公布里根总统提出的保证事项,
——你应当呼吁钱(注:钱复,台湾当局的外交负责人):
——在他们的公开声明里,说明他们是通过“相关/合适的渠道”(appropriate channels)获得的信息,了解到美方的观点:
——没有同意设定终止对外售武的日期(Has not agreed to set a date for en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
——没有同意就对台售武咨询北京的意见(Has not agreed to consult with the PRC on arms sales to Taiwan)
——不会在台北与北京之间调停/斡停(Will not play mediation role between Taipei and Beijing)
——没有同意修改TRA(Has not agreed to revise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没有同意在台湾主权问题上改变立场。另供参考:如被问到我们为什么要调整在台湾主权问题上的声明,你应解释:我们在公开声明中一直采用这样的措辞/术语(Has not altered its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FYI: If asked why we have modified the statement on sovereignty, you should explain that we have consistently used this terminology in our public statements)
— 不会对台施压,要求其与北京谈判(Will not exert pressure on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PRC)
在这个声明里,不应当有任何与里根总统的联系。
你要告诉钱(复),我们将在明天(周二)John Holdridge对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公开听证会上表达这些观点。
美国再次对台湾说明“六项保证”,并要求按照此口径对外公开表态。里面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台湾当局需要说自己是通过有关渠道获得的信息,称内容只是自己单方面的了解,另外绝对不能和里根扯上关系。显然,里根不希望因此影响他和北京的关系。
美国说是台湾的盟友,白宫也在践行TRA,不敢有违,但在1982年,美国的重心已经转至北京,对台湾的这个界面,其实也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VI. 1982年8月17日,里根就《八一七公报》草拟的备忘录
这个备忘录也是里根用心准备的“免责材料”,目的是防止《八一七公报》本身的文本在日后产生说不清的东西,故专做一份备忘录说明公报签署的用意、理解、原则、底线等,作为权威的解释。据James Lilley回忆,这份材料由国务卿George Shultz及国防部长Caspar Weinberger签署,置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保险箱中,因应日后出现对台售武问题,就取出备忘录,说明里根签署《八一七公报》的真实想法。
此文件原为机密文件,于2019年8月30日,由极为反华的鹰派共和党人John Bolton在担任美国国家安全顾问的最后时刻解密,表面上是为了说明美国/特朗普在台湾问题上一直秉承里根以来的政策,实际上是脱离历史语境,利用四十年前的历史文件破坏现阶段的中美关系。
内容不长,笔者全文翻译:
“为国务卿George P. Shultz及国防部长CasparWeinberger准备的备忘录
主题:对台湾出售武器
正如你们所知道的,我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联合公报,并在其中表达美国关于对台售武的政策。
为了达成这一公报的签署进行了许多的谈判,这些谈判建立在清晰的认识基础上,即,美方任何减少对台售武的举措均取决于中方能否坚持其宣称的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之“大政方针”(fundamental policy)。
简言之,美国减少对台售武的意愿完全取决于中方致力于和平解决两岸分歧的持续努力(commitment)。需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勾稽联系是美国外交政策的恒久要求(permanent imperative)。
另外,对台出售武器的性能与质量完全取决于北京造成的威胁。无论在性能上还是质量上,台湾相对于中国大陆的自卫能力都需要被维系。
罗纳德·里根”
如上篇所述,中方明确要求美方对台售武政策不受北京的两岸政策影响(例如加大武力部署)。但这一条明确与《台湾关系法》(TRA)不符——TRA的基本精神就是规定美国必须结合台湾受到的外来威胁,对台湾出售武器。
无论其合理还是不合理,无论美国国内法是否能够或应当干预外国内政,事实就是,美国总统不敢违反TRA行事。所以,这个备忘录就是为他背书的:他强调,美方承诺的关于削减对台售武的一切,都是有条件的,即相信北京对台湾采取和平政策。一旦北京的政策变化,美国就要转变政策。
在美国国内,这一备忘录足可在法律和政治上保护里根。
中方谈判者知道美国的一切操弄么?也许知道,也许不知道。但有可能是知道一些的(见下文分析)。要看到,在1982年,一,中美的关系是不错的,气氛是良好的,沟通是到位的;二,中方对美国政治的复杂性的认知肯定是有限的,毕竟不够了解;三,更重要的,中美之间巨大的共同利益,双边关系几乎不可阻挡的向好态势,以及领导人间的良好人际关系,早已超越了这些技术分歧。笔者猜想,当时双方都无意停留或被束缚于这些分歧
VII. 1982年8月17日,公报发布后,美国国务院Holdridge对参议院的汇报
公报发布当天,分管东亚及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John H. Holdridge在参议院代表国务院/白宫对公报的内容进行了正式汇报。
Holdridge为《八一七公布》提供的保护伞即“六项保证”;
——我们未同意设定结束对台售武的期限( “… [w]e did not agree to set a date certain for en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
——我们不认为在台北与北京之间有任何的调停/斡旋角色( “… [w]e see no mediation rol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PRC);
——我们不会对台北施压,迫其与北京进行谈判(“… [n]or will we attempt to exert pressure on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PRC”);
——针对台湾的主权问题,我们的长期立场/取态没有发生变化(“… [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我们没有计划修改《台湾关系法》( “[w]e have no plans to seek” revisions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
——《八一七公报》不应当被理解为我们将就对台售武问题与北京进行前置商讨(the August 17 Communiqué “should not be read to imply that we have agreed to engage in prior consultations with Beijing on arms sales to Taiwan”)。
看到这“六项保证”,美国国会就安心了。
VIII. 1982年8月18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针对“八.一七公报”回应如下:
《八一七公报》后,台湾当局严格遵照美国政府提供的口径做了对外声明:
“在所谓‘联合公报’进行磋商过程中,美方曾将有关发展告知【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亦曾迭次将其一贯之反对立场告明美方;美方于本年7月14日循适当途径,向我方表示下列事项:
1.美方未同意在对我军售上,设定结束期限;
2.美方对中共要求就对我军售与其事先咨商未予同意;
3.美方无意扮演任何我与中共间调解人之角色;
4.美方将不同意修改《台湾关系法》;
5.美方并未变更其对台湾主权之一贯立场;
6.美方无意对我施加压力与中共进行谈判。
此与前面James Lilley沟通的要点吻合,不再赘述。
3) “六项保证”具体内容的分析
中方一向坚决反对“六项保证”,也不承认它的效力。本文不讨论政治立场或是非问题,仅试图结合美方的视角,根据美国总统/国务院/白宫的政治授权,以及中美关系的历史沿革及当时谈判的实际情况,对“六项目保证”的内容进行分析。
(以1982年8月17日助理国务卿John Holdridge在参议院上提出的“六项”保证为基础。斜体为作者的点评)
第一项保证:我们未同意设定结束对台售武的期限(“… [w]e did not agree to set a date certain for en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作者点评:TRA规定了美国要对台湾提供能够满足后者成分自我防御能力的防御设备,并且总统和国会将根据台湾方面的需求,动态评估美方提供的防御设备的性能和数量。这样的话,只要不修改TRA,总统/国务院确实也无权洽谈终止售武事项,尤其是无法提出具体的停售时间表,因为根据TRA,只要一认定中国大陆对台湾形成了军事、经济、社会的“威胁”和“胁迫”,美国就需要为台湾提供防御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中方无法和总统/国务院谈判,如要解决问题,只能从推动美国国会修改TRA入手)
第二项保证:我们不认为在台北与北京之间有任何的调停/斡旋角色( “… [w]e see no mediation rol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PRC);(作者点评:这是美国自1970年代以来针对海峡两岸问题建立的一项长期政策,本质是无意参与到两岸的矛盾纷争之中。美国的基本立场是只建议用和平手段解决问题,如果不能用和平手段解决问题就维持两岸分治的现状,同时美国不会成为推动改变现状的一方。这个长期政策在实操里早已变形走样:伴随台湾政治制度及政治诉求的改变,本世纪以来,美国对台湾所施加的影响,其实是推动其在政治上不断远离大陆、贴近美国。只不过迄今最后一层窗户纸还没捅破:美国不会支持台湾追求进一步“改变现状”、赤裸裸地追求独立。但这项政策未来是否会改变呢?难以判断。但遵循TRA的先例,如果发生改变,也可能会以立法的形式驱动)
第三项保证:我们不会对台北施加压力,迫其与北京进行谈判(“… [n]or will we attempt to exert pressure on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PRC”);(作者点评:这一项保证其实和上一项有些接近,界定的都是美国在中国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关系。1980年代初,中美关系快速升温,不断向好,双方不仅仅有经贸合作,还有军事和科技领域的合作,共同针对苏联。那时的台湾当局自然担心美国会为了迎合北京,对台湾施压,促其与北京和谈统一。但这一不符合美国的战略考虑——它还是希望维护两岸分治,从中获取某些战略好处;二也不符合美国国内政治环境:TRA是作为尚方宝剑的存在,亲台反华的势力亦大有人在)
第四项保证:针对台湾的主权问题,我们的长期立场并未发生变化(“… [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作者点评:这一条是遵循美国1970年代以来对华事务的长期政策与立场的,也是美国“一个中国政策”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美方立场是,美国“知悉”(acknowledge)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地方的主权主张,但美国认为自己没有承认、认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该等主权主张,并选择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地方的主权主张发表任何意见、采取任何立场。针对台湾,美国的态度实际上是“台湾地位未定”。但在过去二十年来,美国的这种态度也在发生转变,开始有原来的政客和官员转向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主张,这实质也是突破美国自己长期遵循的、建立在“战略模糊”基础上的“一个中国政策”)
第五项保证:我们没有计划修改《台湾关系法》(“[w]e have no plans to seek” revisions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作者点评:TRA是国会订立的,是美国联邦公法的一部分。美国的体制下,总统/国务院确实没有权限对外承诺修订或创立法律,也不宜与外国政府洽谈修改法律,另外,就算真的对中方这么承诺了,一来肯定是忽悠,最后完全不管用,二来可能还要被国会拷问。如果中方真的要推动美方修订TRA,只能与美国众议院、参议院的议长/议员代表接触及洽谈。TRA好比中美关系服下的一剂“毒药”,而在2022年,中国面临的最新挑战是美国国会酝酿推动的更加有毒的《台湾政策法》(TaiwanPolicy Act))
第六项保证:《八一七公报》不应被理解为我们将就对台售武问题与北京进行前置商讨(the August 17 Communiqué “should not be read to imply that we have agreed to engage in prior consultations with Beijing on arms sales to Taiwan”)。(作者点评:这一条也和TRA有关,根据TRA,美国对台出售武器的性能和数量完全由总统及国会依据台湾受到外来威胁和胁迫进行判断,中间没有“第三方”的角色;在实操过程中,如果中美关系好,美方可以做得更加“圆滑”一些,例如知会中方,但根据TRA,美国不能和中方商量。这一条也比较敏感,里根/国务院为了遵循TRA,同时照顾国会议员的情绪,选择死守美方的底线)
最后,可对上述“六项保证”如此归类:
➢ 受TRA限制及指引的:第一项(售武)、第五项(TRA)、第六项(售武);
➢ 与美国“一个中国政策”及“战略模糊”相关的:第二项(调停)、第三项(谈判)、第四项(主权立场)
(未完待续。下文探讨,1982年代中方视角里的“六项保证”;“六项保证”的国会背书及法律地位提升;美国政府的表态;对六项保证的解密、TRA、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六项保证”在美方视角里的法律地位比较等)
来源时间:2022/9/28 发布时间:20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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