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说“民主”(一)道义说 vs 结果说

作者:兔主席  来源:tuzhuxi

香港立法会换届选举完成了。今天我们接着再讨论一下西式民主的问题。西式民主,一般称为“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或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在民主的大旗下,有许多不同的政体及政治与政府组织形式,其实liberal democracy只是其中的一种,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也是一种。

今天我们看一看,西方体系里对民主的合法性与价值的理解。

本文不按教科书或学术体式来,只遵照笔者的个人理解,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去表达,易于一般读者阅读。

一、民主的道义基础及合法性来源

稍微研究就会发现,民主无论形式如何,背后的政治哲学原理基本一样,而且说出来大家都能接受,可以被称为“普适价值”——如果说东西方有什么区别的话,就是这些价值在西方是决定性的、压倒性的、权重最大的,而在东方,还有其他的价值(譬如儒家社会里的孝、家族观念、集体观念、仁义礼智信、注重教育等)。

相较东方,西方思维(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体系)比较注重逻辑和分析,什么事情都要说清说透,一目了然

在这样的驱动下,可以在逻辑上把民主的合法性来源分为两大类:

1、道义论(deontology)

第一类是围绕固有价值(intrinsic value)出发的。政治哲学/伦理学里还有一个大词叫“道义论”(deontology),就是讨论纯粹道义层面的东西。

固有价值/道义论的观点认为,民主的合法性在于,它从根本上就是一种正确的、道德的公共决策机制。

有许多论据支持这个看法。举几个例子。

第一种认为人是生来平等、固有平等(intrinsic equality)的,甚至认为这是一种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这个人与人的平等,不是指的样貌/身体资质/智力禀赋/性别/出生及家庭财富/宗教信仰等先天或后天因素,而是道德重要性、道德价值(moral worth)。这种观点认为,人与人之间无论有何等差异,但从道义角度讲,都是平等的(类似于“众生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平等主义观点)。一个人不应该因为先天或后天因素而遭到歧视。如果不歧视一个人,就应该赋予他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让他能够参与到那些可能影响到他的生活的重要决策的制定过程之中。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好的、道义出发的、真正尊重自己公民的政治体,就应该让公民广泛参与决策。

具体实践,西方民主的整个历史就是通过扩大投票权/政治参与(譬如针对全员和年龄的男性;女性;少数族裔等),来逐渐接近这个目标。

第二种是围绕自决的(self-determination)和自治(autonomy)的,即认为一个人应该能够决定自己的行动与命运。康德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这类论述是“纯道义”的,比较抽象。笔者推演一下典型的逻辑:人和动物有啥不同?人的“道德的存在”(moral beings),人会做出一系列的行动(例如观察、收集信息,思考/冥想/反思,讨论与推演),最终做出道德的选择,以道德指导自己的生活。如果没有道德,那么与动物无异了。而人都希望能够依从自己的道德选择生活。(道德如何产生呢?有许多方法。最简单的一条,即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康德说的:“Act only according to that maxim by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一个意思)。只有按照自己的道德选择生活的人,才能够实现道德的自治(moral autonomy);只有实现了道德的自治,一个人才是“自由的”。

那么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能够让一个人实现自决、自治,成就更加完美的人呢?民主:一个人能够参与到影响自己生活的事务的决策中去,发挥力量,影响决策的形成与确定。民主不能说确保,但至少“最大化”了每一个人实现自决、自治的可能性。

这种从固有价值/道义论角度出发的论证还有一些。但平等与自决是其中最为常见也最易为人理解的。民主的支持者认为,民主是最能够帮助个人实现平等与自决的政治制度或公共决策机制,是一种最为“道德”的制度。

道义论认为,民主体制“自带”道德,固有道德(intrinsically moral),本质正确(inherently right),是抽象的,形而上的,超越的(transcendental)的。再换个表述,即民主就是“程序正义”的,绝对不能简单的依据民主决策机制产生的结果去判定民主的价值——譬如说产生的某个领导人好不好,制订的某项公共政策是否明智,等等。

根据道义论,如果出现了以下两个选择:

选择A:一个英明但专断的君主,始终做出英明决策,但从来没有任何的民主机制;

选择B:一个完全民主的机制,但总是做出错误、糟糕的公共政策选择,

选择哪个?道义论认为,B更优秀。

因为他们认为,民主的价值在于其过程,其所反映的道义价值,而非结果。

我们发现,这些价值本身没啥问题。所有民主体制都可以接受这些价值,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也适用,甚至于说,中国可以主张:自己的体制在实现上述固有价值方面,更优于西方的liberal democracy。

2、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

这一理论就更容易理解了——尤其对于务实、直接的人来说。

说民主好不好,不能从抽象角度出发,还要看结果——其究竟能不能产生(generate)对大多数人最有利的公共政策及公共选择,交付(deliver)最好的治理(governance)及绩效(performance)。

这个道理非常直观,就不解释了。

也有一些哲学的依据。譬如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根本的道德评判规范就是看其是否能够为最大多数的人创造最大的福利或快乐。

因此,对于结果主义者来说,如果面临以下两者选择:

选择A:一个英明但专断的君主,始终做出英明决策,但从来没有任何的民主机制;

选择B:一个完全民主的机制,但总是做出错误、糟糕的公共政策选择,

选择A。

结果主义注重结果,比较短期主义,不像“道义论”那样给民主以持久的、稳定的、系统性的、可持续的辩护。譬如一个Trump上台,人们就可以论证说美国民主不好。

所以,在西方政治与公共政策实践中,道义论因为更加动人,总放在外面说,作为对制度的形而上的、宏观的辩护。但实际的公共政策决策往往是结果主义/功利主义出发。

即外用道义论,内用结果主义。

然而,由于结果主义非常的直观,符合人们的直觉和近期诉求,所以是不可忽略的。如何用结果主义给民主辩护呢?

笔者以为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张认为,由于民主可以最广泛地征求意见,充分的收集信息、辩论,因此更加容易找到公共利益的所在点,更有可能做出正确的公共选择,更加不易出错。其中还有许多具体的论据,譬如“每个人都更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合脚的鞋”。所以,让民众广泛的参与,能够帮助得出最佳决策。

第二类是把注意力放在“潜在后果”上,即主张其他制度当下不错,但未来可能会有巨大的负面结果。比方说,君主制下,某一代国王是个“哲学王”,做了各种英明正确的决策,老百姓很高兴,但下一代国王变成了暴君,那代价就大了。大多数的封建王朝都因此而无法为继。民主虽然可能平庸,但可以防止这种极端情景的发生,所以是“最不坏”的制度。

第三类是直接将民主与固有价值/道义联系在一起。例如认为民主可以“帮助”、“推动”、“保护”、“有利于”——或用今天的话语表述,“赋能”——一些人们关心的道义价值,譬如自由、自决、自治。再比如说,认为民主能够拉近同一个社会/政治体内人们的距离,让人们有动力或不得不去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价值及考量,增进彼此对对方的关心与理解,最终有利于构建一个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

但这类结果主义导向的论据都是十分薄弱的,很容易被“证伪”。一旦被证伪,人们就会对民主制度产生怀疑。

比方说,

一、认为民主最有可能做出正确的公共选择。但如果一个体制总是交付错误的政治选择或公共政策,或不能及时交付民众所需的政治选择或公共政策,民众逐渐会丧失信心。不过也要看到,在选举政治下,民众总自以为有能力通过更换领导人来改变未来,所以耐心更足,容错机制更大,愿意给予政治家与体制更长的时间。在自小长大的政治意识形态的熏陶下,他们可以接受一个“不出活儿”的体制,认为其他体制才是噩梦,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觉醒。

二、“潜在后果”——选举政治是可以为民粹政治所绑架的。哪怕在美国这样标榜民主的国家,汹涌的选民也可以把Trump这样的候选人推上台。对于美国国内Trump的反对者以及美国以外的观察者而言,都会动摇对“民主”的信心。毕竟,当年的希特勒也是通过选举上台,并颠覆魏玛共和国的。选举政治可能会孵化和扶植毁灭民主的力量。何其可怕!所以必须给选举政治设定边界。但无论如何,这都会让人看到,(西式)民主也没有办法避免那些“负面的潜在后果”(“昏君”),甚至会因为挖掘和放大民粹能量,催生“负面的潜在后”果。

三、“道义”。这个论点是最容易被攻破的。举例:美国的福音派基督教看到一个主张自由价值、开放价值(譬如LGBTQ、堕胎、世俗主义)的政客上台了;美国的中低层白人看到一个主张移民、关注少数族群,矮化美国白人地位的政客上台了。在这样撕裂的社会里,他们怎么可能会认为民主有利于帮助他们实现道德自决、自治、自由呢?他们怎么可能认为民主会拉近公民之间的距离呢?他们会抗拒这一切,认为民主会带来灾难。希特勒挖掘了魏玛共和国的中低层白人的诉求,利用反犹主义和种族主义让自己成功上台,并实施独裁。Trump的基本盘也一样,希望通过Trump彻底改变美国的政治生态与未来。

论证西式民主合法性的固有价值,譬如自决、自治,确实有“普适性”。所谓“普适性”,即所有人看了这些价值,都会觉得“挺好”,“没毛病”,“谁不想要”。

只不过,对于东方人/中国人来说,自治、自决固然好,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不是主导的、压倒性的价值:其他的价值同样重要——譬如传统观念的孝顺、家族观念、集体观念、国家/民族观念,仁义礼智信、注重教育、低调中庸朴素。我们追寻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价值观组合”(a package/collection of values)。我们不会过分突出对个人的价值观,给予其过高的权重,而压制或贬低其他的价值观。

因此,西式民主提出来的“初心价值”,是中国人可以认同、接受的。只不过,这些并不是我们的全部价值。我们还有一大堆其他的核心价值。

而西方认为,西式自由民主/代议民主/选举政治 等于 民主。要支持民主,就必须采取西方的政治制度。

其实,西式代议民主只是实现(大家都不反对的)民主初心价值的一个手段(means),一个工具(instrument),一个机制(mechanism),一个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但它既非唯一(non-exclusive),不应当具有垄断地位,不应该成为评价其他制度的指标,也不应该成为目的(not as an ends-in-itself)

把选举政治(election politics)主导的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其实偏离了民主价值的初心。由于西方/美国已经“绑架”了对民主的定义,认为自己的制度(只是实现民主价值的一种手段) 等同于 民主(真正的终极目标),使得人们将美国/西方政治面临的问题也等同于“民主”的问题。

这都是不对的。选举政治的流弊并不是民主的流弊。为了实现民主,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建立一套系统性的机制,能够发现人们的短中长期共识与利益,顺应这种共识与利益,并且满足、赋能人们实现平等与自决,并帮助构建一个有机、互信、和谐的社会。

所以,“民主”归根到底是一个价值观,而不是某种具体的、形式化的制度与工具。“民主”是有自己的初心与使命的,评价一个制度的成功,要看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初心与使命。

(未完待续)

来源时间:2022/10/24   发布时间:2021/12/21

旧文章ID:28606

作者

相关内容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