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的约束?合法性及其在美国1975—2000年贸易政策中的作用

作者:  来源:国政学人

作者:Krzysztof J. Pelc,麦吉尔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研究兴趣为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世贸组织、国际经济法。

来源:Krzysztof J. Pelc, “Constraining Coercion? Legitimacy and Its Role in U.S. Trade Policy, 1975–2000”,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64, No. 4, 2010, pp. 65-96.

导读

人们通常认为缺乏合法性的国家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声誉,还会对国家利益产生更为切实的负面影响。但是,支撑这种观点的实证依据仍不多见。本文从国际贸易领域入手,通过比较各国对美国以不同方式进行的贸易制裁的让步情况,发现以下结论:对于美国来说,采取合法性更强的施压举措有更高概率获得成功;对于受制裁的国家而言,反抗美国缺乏合法性的单边举措会使国家在后续贸易冲突中较少面临类似的单边威胁。不过,本文同时承认这一结论的局限性,抵制单边制裁并不代表对象国不会以其他方式做出让步,一些国家甚至会提前让步,从而避免美国发起制裁,这些情况无法通过统计分析进行研究,因此有待后续定性研究进行探索。

国家领导人经常不遗余力地将自己的行为描绘成基于合法性而非相对权力优势而做出的举动。因为正如韦伯以来的社会科学家所认为的那样,仅仅通过强制来维护秩序,比通过自愿遵守来获得秩序的成本更高,且更不稳定。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合法性与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有关,但令人惊讶的是,几乎没有证据表明这两者之间有任何联系,对合法性的运作机制清晰的理论解释也并不存在。传统观点和实际证据之间的差距为本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研究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被认为(不)合法的国家强制行为是更可能成功还是更不可能成功?

本文认为,国家以多边的方式进行威胁是合法的,在多边方式存在的情况下的单边威胁则不是。这反映了一类文献的普遍观点,即通过多边组织输送权力是过去半个世纪国家获得合法性的主要手段。

本研究没有采用常见的方法来考虑第三方国家施加的非法性成本,而是研究了威胁的合法性对目标国反应的影响。本文认为,目标国对威胁让步所传递的信号因威胁合法性的不同而变化。承认非法胁迫的国家会招致声誉损失。总而言之,寻求对自身发出信号的战略性控制,会使国家对合法的威胁让步,并抵制非法的威胁。

本文通过比较1975年至2000年美国试图影响外国贸易行为的两种工具的成功程度来进行观点检验:第一种工具是国内立法措施,即301条款,该条款允许美国对任何违反现有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利益的外国措施采取一系列报复性行动。301条款普遍被各国谴责为破坏国际贸易规则的“侵略性单边主义”。第二种工具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一项长期的多边协定,其合法性源于其在国际层面(被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原则。

统计分析的结果有力证实了本文的主张,表明当美国施加的贸易压力被认为不合法时,它导致让步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抵制美国的单边威胁,那么它在未来5年遭遇类似单边威胁的可能性就会降低25%。本文对国际关系研究的启示在于,重视合法性并不意味着放弃理性主义的政治观点。反对单边主义的规范绝不是脱离国家利益的。

国家间的合法性与权力

学者们研究了在外交政策、人道主义干预、武力使用和环境改革的成功案例中非法性的影响。虽然普遍认为合法性在推动他人以某种方式行事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很少有定量证据支持这种效用,对合法性影响权力行使的机制的理解也很少见。行为经济学在这方面通过实验提供了一些支持,这些实验表明,当个体察觉到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公平准则有时会压倒成本效益计算,为了“惩罚”不公平,个体甚至不惜牺牲自己。

理论

国家发出的威胁的合法性是否影响威胁的结果,又如何产生影响?答案在于人们对威胁的合法性感知与对威胁让步所传达的信号之间的联系。如果世界其他国家对合法威胁的让步与对非法威胁的让步有不同的解释,那么一个理性的目标应该会对两者做出不同的反应。与其他问题领域一样,在贸易领域,让步的后果并不限于威胁发生的时期,它们也影响做出让步的国家的未来。

美国影响外贸实践的两种手段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遵从它们的动力来源。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主要依赖于分散执行:它通过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制来规范国家行为,在这个机制中,成员可以对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对违反行为的裁决委托给一个小组,如果已经确定的违反行为继续存在,小组可以授权对被告进行反击。重要的是,同样的程序还允许被告推翻原告的无效主张。关贸总协定的建立不是基于威胁和强制执行,而是基于协议和外交。相比之下,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发出的第301条款完全依赖于经典的现实主义变量,比如相对经济实力,以及迫使国家以某种方式行事的决心。由于其国土面积和经济实力,美国有独特的能力提供一种法外单边执法的工具。这种单边性也是301条款遭到广泛谴责的主要原因。

现实主义者通常认为,“侵略者会不成比例地挑战那些他们认为会让步的人。”而这种期望源自对目标过去行为的观察。因此,声誉十分重要。目标国将抵制单方面威胁,作为减少未来再次被威胁方或其他国家单方面攻击的可能性的一种手段。这一逻辑可以从威胁方的角度重新阐述:当美国遇到目标国的抵制时,它会降低对其未来让步的期望,更有可能在未来对该目标采用更合理、不那么咄咄逼人和更受制度限制的关贸总协定选项。

上述推理为本研究的主要理论主张提供了逻辑:当威胁被认为是合法时,威胁更有可能引起目标国的让步,即使支撑威胁的物质力量保持不变,反之亦然。这种观点并不陌生,类似的机制解释了很多看似非理性的行为。比如,国家领导人发誓,无论眼前的代价如何,他们都不会与恐怖分子谈判,以阻止未来发生类似事件。当一个国家抵制来自其他国家的非法胁迫压力时,即使自己立即付出代价,他们也会着眼未来。将这一主张应用于美国所使用的两种施压手段,可以得出一对非常可验证的假设,它们分别对应目标国和威胁国的预期行为:

假设一:与诉诸多边的关贸总协定(GATT)的案例相比,单方面诉诸301条款的案例更不可能导致目标方让步。

假设二:如果国家为抵制单边威胁而不做出让步,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与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合法压力相比,它们遇到单边压力的可能性更小。

一种替代解释

对于威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联系,主要的替代解释是威胁可信度的作用。有学者认为,通过国际机构实施的经济制裁更有可能引起让步,因为通过在机构论坛内实施制裁,发送方提高了放弃拟议制裁的受众成本,这种承诺看起来更可信,而其他国家也更有可能通过对目标实施平行制裁来加入它,增加了制裁成功的可能性。在这种解释中,合法性与可信度相关,是因为它恰好与增加受众成本的平台类型相关,但它本身不具备因果效应。

然而,合法性和可信度之间的联系不太可能在应对美国单边和多边威胁时发挥重要作用。实际上,历史记录表明,与多边贸易机构相比,单边贸易措施(如不受多边规则约束的301条款)引发的报复更经常发生。报复的可信度并不是301条款的弱点。莱因哈特(Reinhardt)甚至认为,将争议诉诸关贸总协定是投诉者缺乏决心的信号。最后,本文的两个假设是自我强化的。第二个假设表明,抵抗单边威胁将显著降低未来成为单方面目标的可能性,也将破坏基于威胁可信度的替代解释。如果抵制单边主义可以获得回报,那么美国单方面威胁的成功和失败主要是由于可信度的差异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将合法性可操作化

许多关于合法性的文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都不甚明确。有两种方法来把合法性可操作化,第一种认为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其内容及最终结果,而另一种则认为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反映在其进行的过程和手段上。在本文的实证讨论中,合法性的概念是在其程序意义上使用的:它指的是国家为实现其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对合法性认知进行编码始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但最近公布的关贸总协定会议的解密记录在这方面有极大的帮助,并提供了世界各国对301条款与关贸总协定的看法的明确描述。

数据与分析

本文使用的数据涵盖了从1975年到2000年美国发出的所有189项贸易威胁,可以被视为三类案例。第一种是根据301条款调查的案例,这些案例没有被送到争端解决机构;第二类包括从301条款调查开始,然后提交给关贸总协定的案例;第三个是直接送到关贸总协定的案例。第一类包含所有单边案例;后两类包含所有多边案例。

第一个有关变量是让步,即目标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服从美国的压力。让步以完整的{1,2,3}刻度进行编码,1表示没有让步,3表示完全让步。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多边,即案例最终是否进入关贸总协定。如果美国将案件提交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则编码为1,反之为0。两个主要的控制变量为市场力量和出口依赖,代表美国和目标之间的力量差异。为了表示从关贸总协定到WTO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争端解决方式的变化,本文还编写了一个变量,即1995年后,其中1995年之后的所有案例都被编码为1,反之为0。

数据分析结果证实了两个假设。在控制相对经济变量的情况下,诉诸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更有可能得到目标国的让步。对这些系数进行解释以获得实质性结果表明,加入关贸总协定,而不是仅仅依赖301条款,在其他变量保持平均值的条件下,将获得让步的概率从56.7%提高到91.0%。关贸总协定增加的合法性使让步的可能性增加了34.3%。抵制单方面威胁会大大降低一个国家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受到单方面威胁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其他变量保持不变,有抵制史的国家遭遇单边威胁的可能性会降低25%(从59.7%降至34.9%)。

“咄咄逼人的单边主义”:美国的净损失?

然而,单边主义受到大量抵制的证据不应被解读为301条款导致了美国的净损失。事实上,着眼于未来的国家可能会以两种(并非相互排斥的)方式对非法胁迫做出反应:抵制单边威胁,或在多边协议上增加好处。虽然本文已经展示了前者的证据,但坊间证据表明后者也曾发生过。此外,该分析没有考虑301条款的威慑作用。由于担心提高贸易壁垒会使自己成为美国单边主义的目标,各国可能会比原本更强烈地抵制国内保护主义压力。

结论

仅靠权力往往不足以推动其他国家行为体以特定的方式行事。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权力很少能不加修饰地表现出来:国家领导人非常注重给自己的行动披上合法性的外衣,因为世界其他国家感知他们威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威胁的效力。

正如这项研究所表明的那样,统计方法可能特别适合处理某些行为者有充分理由不透露他们的偏好的情况,因为这使得收集定性证据变得更加困难。在301条款遭到抵制时,美国贸易官员可能不会提供许多可观察到的线索,表明美国倾向于转向多边主义,以免为抵制单边主义的目标国提供激励。统计分析可以让人们通过观察总体结果来发现这种行为。

但统计方法也有局限性,因为它不允许人们以深入案例研究等方式追踪因果关系。案例研究可能比统计方法更适合通过追踪因果机制来衡量其他假设的可能性,并为本研究结果提供有价值的补充。

这些发现所能提供的启示在于,国家在决定自己的行为时,有时确实会考虑其他国家过去的行为。最后,这项研究引出了对关贸总协定的一种不同寻常的看法:与关贸总协定经常被描绘成的缺乏“利齿”的软弱外交协议不同,它是对国家行为的有效约束,其中包括对其最强大成员国的行为的约束。

译者:魏康桥,国政学人编译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政治与经济学院硕士生,研究兴趣为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外交政策分析。

来源时间:2023/2/15   发布时间:20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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