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关系联合倡议发布

作者:中美经贸政策小组  来源: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CIFER

  2019年10月27日,包括5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内的中美37位着名学者在上海共同发布“中美经贸关系联合倡议”。在该倡议的并发意见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紫光讲席教授、长江学者、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鞠建东提出中美经贸关系的“竞争共存”四项原则。
  联合倡议起草学者名单
  1.林毅夫: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博雅讲席教授、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
  2.姚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博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
  3.卢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讲席教授
  4.鞠建东: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紫光讲席教授、长江学者、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5.埃里克·马斯金:哈佛大学亚当斯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6.丹尼·罗德里克: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讲席教授
  7.杰弗瑞·雷蒙:上海纽约大学建校美方校长、法学教授
  8.罗伯特·斯德格尔:达特茅斯学院拉斯家族人文和科学讲席教授
  9.罗伯特·豪斯:纽约大学法学院尼尔森国际法讲席教授
  10. 莫瑞迪斯·克劳利:剑桥大学国际经济讲师
  联合倡议签署学者名单
  1.飞利浦·阿吉翁:法兰西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
  2.考史克·巴苏:康奈尔大学卡尔·马克斯国际关系讲席经济学教授、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
  3.阿兰·德尔多夫:密歇根大学约翰·斯威特兰国际经济学讲席教授
  4.罗伯特·恩格尔:纽约大学迈克尔·阿米力诺金融学讲席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5.樊纲: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教授
  6.罗伯特·弗兰克:康奈尔大学亨利尔塔·路易斯管理学讲席教授和经济学教授
  7.杰因·格罗斯曼:普林斯顿大学雅各布·温拿国际经济学讲席教授
  8.戈登·汉森: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全球变革研究中心主任
  9.安·哈里森: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院长
  10.华民: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经济学院荣休教授
  11.黄益平: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经济学讲席教授
  12.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13.卡拉·克瑞施纳: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博雅经济学讲席教授
  14.埃德蒙德·菲尔普斯:哥伦比亚大学资本主义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15.索尼娅·罗兰: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法学硕士与国际项目主任
  16.阿尔瓦罗·桑托斯: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美洲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17.格里高利·沙弗:加州大学欧文分校校长法学讲席教授
  18.安妮-玛丽·斯劳特:新美洲智库首席执行官
  19.迈克尔·斯宾塞:纽约大学威廉·伯克利经济学和商学讲席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20.约瑟夫·斯蒂格列茨:哥伦比亚大学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21.桑特尔·托马斯:康奈尔大学法学教授、克拉克中东及北非法律与发展计划主任
  22.迈克尔·特比尔科克:多伦多大学法学杰出大学教授
  23.戴维·图贝克:威斯康辛大学法学教授、国际研究项目荣休院长
  24.屠新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教授、院长
  25.余永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26.张军: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院长
  27.张晓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2019

中美经贸关系联合倡议

  我们是一群来自中国和美国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我们相信,中美两国可以通过一个新的经贸磋商框架实现共赢。我们为此发表本倡议。
  我们所提出的框架意在尊重两国制定并实施本国政策的能力,推动两国通过有效磋商来分享双边贸易的好处、减少损失,并促进全球贸易多边领域中的公平竞争。
  我们提出倡议的背景是,中美经贸关系已经呈现出令人担忧的拐点。我们认为,目前的对立和僵局与下述成见有关,即中美两国之间只有两条出路:
  (1) 中国在产业、知识产权和其他经济政策方面实施大规模的改革,以使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接近其他世贸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国的水平;与此同时,美国的贸易政策回到2018年以前的状况;或者
  (2) 两国大幅度降低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度(“脱钩”),甚至不惜以加剧贸易战为代价。
  我们相信,在“深度融合”和“脱钩”之间,还存在着第三条出路,这条出路:
  1. 给予两国在制定多样的产业政策、科技体系和社会标准等方面更大的自由度;
  2. 允许两国使用精准的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在产业、技术和社会政策方面的选择,同时避免对贸易伙伴造成不必要或不对称的负担;以及
  3. 建立一套经贸规则,防止任何国家采取经济学家所说的“以邻为壑”的政策 — 这样的政策以伤害别国为代价增进本国的福利。
  我们充分认识到,任何国际体系的设计都无法摆脱一些基本的权衡。我们的方案包括下面的权衡:
  一方面,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制定符合本国条件、最大化本国集体利益的政策与产业体系的自由度(“政策空间”),即使某些政策可能不受他国认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也应当承认,它所制定的政策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为规避上述负面影响而试图通过国际规则或谈判施压手段来干扰他国制定国内政策的主权,在经济上是不可取的,在政治上也是不可持续的;另一方面,片面强调一个国家制定国内政策的绝对自由,而忽视对贸易或第三方的影响,则会纵容该国将跨境成本转嫁给别的国家。
  我们的方案把中美两国的政策空间放在首位,并相对于现状(世贸组织原则或法理)对之进行扩充,但也明确为“以邻为壑”政策划定红线。我们相信,我们的方案维护两国在双边贸易中的现有利益,但不要求经济模式的趋同。与“深度融合”和“脱钩”这两条路相比,这是一个折衷的方案。同时,我们的方案也可以向多边化方向拓展,与保证第三国利益的多边机制靠拢。
  背景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已有近18年的时间。在中国加入时,世贸组织的经贸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都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而在这18年中,全球经济及其支撑技术都发生了超乎预料的巨大变化,尤以下述五个方面最为突出:
  1.  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提高了自动化水平,让供应链更加分散化,一些行业和技能的薪资溢价提高,但许多其他行业的薪资水平和就业保障下降。人们在社交和行为方式上的改变,使得数字经济占有的市场价值比重上升,而农业、工业以及非数字化服务行业的比重下降。网络效应、规模报酬递增效应以及巨大的先动优势,让赢家通吃的市场的数量呈倍数增加。军民两用技术,如无人机、机器人、人工智能等等,在满足军事用途的同时,催生出无数民用用途和行业。数字要素禀赋的经济重要性与日俱增。
  2. 国内与国际规制规范对数字经济的适应缓慢。科技变革之前,规制(及税收)的权限可以根据工农业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实际位置来划分,国家之间也能比较容易地通过合作协议来落实各自的权限。而如今,互联网及云技术使得数据的位置、所有权以及哪个国家可以拥有管理数据传输的主要权限,都变得模糊不清。
  3.  中国在全球经济当中的地位的巨大提升。从2001年到2018年,中国GDP的全球占比从4%上升到了16%,出口额占比从2.7%上升到10.5%。
  4.  对于中国国内政策导向预期的变化。在2001年,很多人预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国经济将快速地向当时的世界大经济体靠拢:更分权的市场经济、对外国投资者更加开放、减小国有经济比例,等等。如今,中国已经明确,至少在短时期内,政府投资和政府政策工具仍将在中国经济中保持重要作用,其目的是确保国内企业在一系列关键行业中的地位。
  5.     全球政治环境的变化。作为上述趋势的结果之一,在多数发达经济体,贸易政策的政治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其中以美国最甚。反全球化浪潮愈演愈烈。许多国家在重新审视和调整经济对外开放和本地经济需求之间的平衡,其中,那些在过去几十年全球化进程中利益受损、或得益很少的群体的诉求,获得更大的权重。
  这些变化对于全球经贸生态系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国的领导人纷纷表示,基于世贸组织体系的全球化已经不再符合他们国家的需求。中国与美国之间爆发贸易战,提高对方出口商品的关税,同时又进行双边谈判以求降低这些关税。
  但是,当前的中美谈判被限定在了一个非此即彼的框架里:要么(1)两国的经济深度融合,双方采用共同的市场经济原则来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要么(2)实质性“脱钩”,急剧减少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前者所依赖的背景,是支撑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全球经济格局,而后者则来源于当前两国日益加剧的地缘政治竞争态势。
  在本倡议接下来的内容里,我们将提出一个新的思想性框架,我们相信,这个框架可以成为两国谈判的合理基础。它旨在为两国找到贸易利益和本国政策空间之间的平衡,同时预防两国联手在多边贸易中置其他国家于不利地位。
  不同国家之间贸易的“四个篮子”框架
  在今天高度关联的全球经济里,一国采取不同于他国的国内政策(包括由于历史原因而没有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约束的政策),会引发对于跨境市场准入和贸易壁垒进行结构“再平衡”的呼声。一种“再平衡”的方式,是通过进一步施加压力而迫使各国政策趋同。我们认为,各个国家的国内政策的异质性将长期存在。基于这个前提,我们提出我们的框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际贸易利益。
  具体而言,我们列出以下四种政策类别(“篮子”):
  第一只篮子(“禁止篮”):在这只篮子里,一个国家实施的政策会对全球市场造成严重扭曲,甚至引起全球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规则应当明令禁止这类政策。“以邻为壑”的政策就是不折不扣的属于禁止篮的政策。例如,为了在国际市场中获取垄断利益,降低其他国家竞争力而实施进出口限制;或通过不平等的数据政策使得本国数字企业可以通过掠夺性定价或寻租从国外市场攫取高额回报。
  第二只篮子(“双边谈判与协调篮”):在这只篮子里,国家甲实施的政策会对国家乙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并不具有以邻为壑的特征、或造成全球经济总量的损失。因此,两国可以本着共赢的态度展开磋商,以消除这些政策。这种谈判一般在国家乙认为本国因这样的政策的损失大于国家甲因该政策所获得的利益时展开。例如,当国家甲实施了对国家乙的企业来说不公平的政策时,国家乙可以通过利益交换的方式(如:降低反倾销关税)来促使国家甲取消该政策或缩减政策规模。
  第三只篮子(“国内调整篮”):在这只篮子里,国家甲采取的政策对国家乙造成的损失小于国家甲的获利,因而无法通过利益交换的方式使国家甲取消政策或缩减政策规模、形成共赢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甲可以保留该政策,同时允许国家乙通过精准调节国内政策的方式来弥补或减轻该政策对其国内市场的影响。例如,国家乙可以发布法规来防止本国机构向外国机构泄露敏感技术资料;或者国家乙可以通过提高贸易壁垒的方式来保护受到国家甲进口货物冲击的本国企业。必须指出,这里提到的国家乙的补救措施必须是和其损失成比例,且精准面向国内对象(不能用来作为威胁国家甲或升级贸易战的筹码)。
  第四只篮子(“多边治理篮”):在这只篮子里,当国家甲采取的政策措施(无论国家乙是否做出反应)不仅影响到国家乙的经济利益,还会造成对国家丙的连带损害。这时就应当启动国际规则和多边机制来控制局面。例如,国家甲实施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国家乙的某类产品降低关税,但不给国家丙的同类产品相同的关税待遇。
  第二和第三只篮子是我们的框架的核心,针对的是因国家甲采取了不利于国家乙的政策措施,而使得国家乙的利益受损的情况(但国家甲实施该政策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害国家乙)。此时,国家甲有恰当的理由真诚地对国家乙说:“我国政策对于贵国造成损失,并非我国的本意,而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在理想状况下,两国可以朝着第二只篮子、也就是共赢的方向展开磋商,但是,我们也意识到,在许多情况下,国家甲不愿撤回政策,共赢无法达成。此时,第三只篮子授权国家乙采取措施,调节国内政策,以抵消国家甲的政策带来的损失。必须强调的是,第三只篮子不是鼓励报复行为,而是允许国家乙把自己隔离在国家甲的政策所造成的负面外部性之外,以实现保护国内社会和规制框架等目标。
  本倡议的一个优势,在于为中美两国提供了重新平衡未来两国经贸关系的新选项。所有篮子中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但中美贸易纠纷当中属于第一到第三只篮子的问题,可以先在世贸组织之外通过双边磋商来处理,然后再通过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灵活度”纳入世贸组织的框架内。而对于数字贸易等新领域,则需要发展新的世贸组织规则。
  本倡议的第二个优势,是鼓励任何一方都不轻易把对方产生跨境伤害的政策统揽到单个的抱怨之中,也不将这些政策与其他非经济问题捆绑在一起。虽然非经济问题也值得关注,但是,把它们分开,一些问题就更容易解决。除非采取这样的策略,就很难看到避免贸易战不断激化的可能性。
  我们的倡议鼓励各国:
  · 辨别其他国家的国内政策当中,哪些会对自己国家的经济造成实质性损害(“境外损害性政策”);
  · 把这些政策归类到第一到第三只相应的篮子中;
  · 与损害源头国展开磋商,寻求共赢方案;如果失败的话,
  · 则提出一个方案,让被损害国可以采取(等比例且精准定位的)政策,以减少境外损害性政策所造成的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本倡议的分类并不一定是一个简单和直接的过程。比如,美国可能会把很多中国的产业政策视为从具有优势的外国公司手里抢夺市场份额的“以邻为壑”政策;而中国则可能把同样的政策视作是挣脱增长制约、且从长远来看对全球经济有益的发展政策。同样,中国也可能把很多美国的政策视为是保护其国内低生产力科技企业免于国际竞争的“以邻为壑”政策,而美国则可以辩称,这些政策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这种争议必然会发生,但在最低层次上,公然否认那些明显的“以邻为壑”政策是会有代价的,既会降低谈判资本,也会引起国际舆论的谴责(包括来自国际法学和经济学界,以及第三国的)。
  此外,本倡议的适用范围也不局限于现存的世贸组织规则所管辖的范围。例如,本倡议还可以适用于在数字科技领域有争议的政策。在呼吁世界各国共同关注这些重要问题的同时,即使是在没有现存国际规则的情况下,我们的倡议也为国与国之间的磋商提供一个话语体系,这个话语体系可以用来讨论一些政策本身是否有问题(如是否是“以邻为壑”的),或在给定其他国家的政策前提下,各个国家如何采取行动保护自身的重点领域。
  本倡议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各国在数字和新兴科技领域制定符合其非经济需求的政策的能力,并防止因境外的此类政策而蒙受损失的能力。我们希望我们的框架能够让各国在可控的范围内去认识这种日益增长且不断变化的需求,并补偿因其所引发的成本或损失,以避免让当前紧张的地缘政治局势进一步恶化。
  总体而言,我们相信,本倡议可以帮助中美两国的贸易战找到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它提供了一套新的话语体系和方法论,可以把两国的冲突消化并分解为更加细致、且在分析层面更容易把握的双边讨论。我们的倡议提供了一幅走出冲突并达致共存的路线图。
  结论
  要解决当前中美两国的经贸纠纷,必须摆脱把中美经贸关系限定为要么脱钩、要么深度融合的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脱钩放弃了贸易带来的好处,同时又对保护两个国家的国家安全裨益甚微;深度融合要求中国向美国或欧洲式的经济体制迅速靠拢,但这个想法并不现实。
  第三条出路是存在的,它可以在不发生深度融合的情况下保留大部分的贸易收益。我们所担心的是,即便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可能不止一个,但当前的政策和外交磋商并没有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我们在本倡议里提出了一种可行的方案,勾画了一幅中美两国“经济和平共处”的图景。在这幅图景中,两国充分保留各自的政策空间 — 中国可以继续实施产业和发展政策,美国也可以继续保护其就业市场和科技体系。我们相信,这是一个在政治上最可持续、同时又能维持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巨大收益的方案。
  最后,虽然本倡议是为了应对中美两国当前的贸易战而提出的,但其适用范围却不局限于这两个国家,而是对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都适用。它既与现存的世贸组织规则和体系保持一致,也允许中美两国在世贸组织规则涉及不到的领域达成双边协议,而无需世贸组织修改现有规则或体系。

  中美经贸政策工作小组成员
  联合召集人
  杰弗瑞·雷蒙 (Jeffrey S. Lehman)
  上海纽约大学建校美方校长、法学教授
  杰弗瑞·雷蒙,上海纽约大学建校美方校长。曾任康奈尔大学校长、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创始院长、密歇根大学法学院院长,以及法律与公共政策终身教授、华盛顿特区律所律师、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法律秘书。目前担任美国法学院院长协会主席、Internet2非营利性先进网络技术联盟董事会主席,以及“中美法律专家对话”的美方代表团成员。曾获得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的国家平等正义奖,以及中国政府对来华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所颁发的最高奖项——“友谊奖”。2018年,获选为40位“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最具影响力的外国专家”之一。
  丹尼·罗德里克 (Dani Rodrik)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讲席教授
  丹尼·罗德里克,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讲席教授、国际经济协会当选主席,以及“包容性繁荣的经济学(EfIP)倡议”联合主任。曾获得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SSRC)首届Albert O. Hirschman奖,以及旨在奖励推动经济思想前沿发展的列昂惕夫奖。他在经济发展、国际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等领域出版了诸多着作,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以及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目前的研究重点是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的就业和经济增长,最新着作为Straight Talk on Trade: Ideas for a Sane World Economy(2017年)。
  姚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博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
  姚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和主任、博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他也是“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其研究领域包括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在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逾百篇,并出版了关于中国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发展的多部着作。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地理系本科,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中心,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农业与应用经济学系,获发展经济学博士学位。
  成员(后附个人并发意见):
  莫瑞迪斯·克劳利(Meredith A. Crowley)
  剑桥大学国际经济学教授
  莫瑞迪斯·克劳利,剑桥大学国际经济学教授、圣约翰学院研究员,以及剑桥大学-新经济思维研究所研究协调员。她也是“变动欧洲下的英国”(UKCE)智库高级研究员、英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PR)研究员,以及英国国际贸易部两个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其研究重点是国际贸易、多边贸易协定以及贸易政策。拥有哈佛大学公共政策硕士学位,以及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经济学博士学位。其学术论文包括与Chad Bown共同撰写的Self-Enforcing Trade Agreements(《美国经济评论》,第103卷第2期,2013),并编着有Trade War: The Clash of Economic Systems Endangering Global Prosperity(2019)。
  罗伯特·豪斯(Robert L. Howse)
  纽约大学法学院尼尔森国际法讲席教授
  罗伯特·豪斯,纽约大学法学院尼尔森国际法讲席教授,“纽约市国际经济法工作组”联合创始人及联合召集人。他的教学和研究重点关注法律与政治哲学,以及通过国际经济法理解贸易、投资和金融治理。他与Ruti Teitel共同发表的论文Beyond compliance: Rethinking why International law really matters(《全球政策》第1卷第2期,2010年)荣获“2010年全球政策最佳论文奖”(与Joseph Stiglitz等人共同获得)。拥有哈佛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他与Antonia Eliason共同撰写的国际贸易法专着《国际贸易规则》第五版将于2020年出版。
  鞠建东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紫光金融学讲席教授
  鞠建东,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是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紫光金融学讲席教授、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4-2017年担任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7-2009年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常驻学者、世界银行咨询顾问。他的文章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等国际一流杂志,其最新学术论文包括与杜映昕、Carlos D. Ramirez和姚曦发表于《国际经济学杂志》的“Bilateral trade and shocks in political relations: Evidence from China and some of its major trading partners, 1990-2013”(第108卷,2017年)。
  卢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讲席教授
  卢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曾任国发院副院长。获英国利兹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和法学学士。对人民币汇率、国际收支平衡、农民工与就业、粮食安全等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在中英文期刊上发表了50多篇学术论文,并出版了多部学术着作。目前担任财政部、人社部专家和“东盟-中日韩宏观经济办公室(AMRO)”顾问小组成员。曾被评为北京大学“十佳教师”。
  林毅夫
  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博雅讲席教授 、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
  林毅夫,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北京大学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1994年创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现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并担任主任一职。2008年被任命为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负责发展经济学的高级副行长。2012年在世界银行任期届满,返回北大,继续教学研究工作。现任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参事室参事。膺选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原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及英国科学院外籍院士。主要着作包括《战胜命运》《超越发展援助》等20余册。
  埃里克·马斯金(Eric Maskin)
  哈佛大学亚当斯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埃里克·马斯金,哈佛大学亚当斯大学教授、经济学和数学教授。他在博弈论、契约论、社会选择论、政治经济学等多个经济学领域做出卓越贡献。拥有哈佛大学学士和博士学位,曾任剑桥大学耶稣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曾于1977年至1984年执教于麻省理工学院,1985年至2000年执教于哈佛大学,2000年至2011年执教于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并于2012年重返哈佛大学。2007年,因与L. Hurwicz和 R. Myerson在机制设计理论方面的贡献,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罗伯特·斯德格尔(Robert W. Staiger)
  达特茅斯学院拉斯家族人文和科学讲席教授
  罗伯特·斯德格尔,达特茅斯学院拉斯家族人文和科学讲席教授、经济学教授,并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担任研究员。其研究重点是国际贸易政策规则与制度,尤为关注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涉及的经济学。其研究成果见诸于多家学术期刊,以及与Kyle Bagwell共同撰写的《世界贸易体系经济学》(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2002年)一书中。1980年,他获得威廉姆斯学院的学士学位,并于1985年获得密歇根大学的博士学位。2014年加入达特茅斯学院前,曾执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威斯康星大学。
  联合倡议签署人:
  飞利浦·阿吉翁(Philippe Aghion)
  法兰西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
  考史克·巴苏(Kaushik Basu)
  康奈尔大学卡尔·马克斯国际关系讲席经济学教授、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
  阿兰·德尔多夫(Alan Deardorff)
  密歇根大学约翰·斯威特兰国际经济学讲席教授
  罗伯特·恩格尔(Robert Engle)
  纽约大学迈克尔·阿米力诺金融学讲席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樊纲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教授
  罗伯特·弗兰克 (Robert H. Frank)
  康奈尔大学亨利尔塔·路易斯管理学讲席教授和经济学教授
  杰因·格罗斯曼(Gene Grossman)
  普林斯顿大学雅各布·温拿国际经济学讲席教授
  戈登·汉森(Gordon Hanson)
  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全球变革研究中心主任
  安·哈里森(Ann Harrison)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院长
  华民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经济学院荣休教授
  黄益平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经济学讲席教授
  孔庆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卡拉·克瑞施纳(Kala Krishna)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博雅经济学讲席教授
  埃德蒙德·菲尔普斯(Edmund Phelps)
  哥伦比亚大学资本主义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索尼娅·罗兰(Sonia Rolland)
  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法学硕士与国际项目主任
  阿尔瓦罗·桑托斯(Alvaro Santos)
  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美洲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格里高利·沙弗(Gregory Shaffer)
  加州大学欧文分校校长法学讲席教授
  安妮-玛丽·斯劳特 (Anne-Marie Slaughter)
  新美洲智库首席执行官
  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Spence)
  纽约大学威廉·伯克利经济学和商学讲席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约瑟夫·斯蒂格列茨(Joseph Stiglitz)
  哥伦比亚大学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桑特尔·托马斯(Chantal Thomas)
  康奈尔大学法学教授、克拉克中东及北非法律与发展计划主任
  迈克尔·特比尔科克(Michael Trebilcock)
  多伦多大学法学杰出大学教授
  戴维·图贝克(David Trubek)
  威斯康辛大学法学教授、国际研究项目荣休院长
  屠新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教授、院长
  余永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张军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院长
  张晓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并发意见
  ·莫瑞迪斯·克劳利(Meredith A. Crowley)
  联合倡议为中美两国重建贸易合作关系,共享经济利益提供了一个新的磋商机制。我认为这一机制有利于让双边磋商充分融入世贸组织和其他多面贸易的规范和体系当中,并为全球经济带来极大好处。
  挑战1:各个国家对世贸组织的既有承诺可能需要调整
  经济学研究表明,美国对世贸组织的政策承诺,使得中国制造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比美国制造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要容易。这种政策不对称,加上科技、各国国内政策和规定,以及更大的国际经济的变化,导致了中美经贸关系当中的两个国家,以及美国国内许多群体的事实可见的收益不均。
  挑战2:越来越全球化的市场导致更大的多边溢出效应
  一个国家的国内政策、社会体制、规章制度等对贸易伙伴造成伤害的程度,不仅取决于政策、体制或制度设计本身,也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程度、全球需求的规模和地理位置,以及产品全球供给情况。不仅中美两国人民要承受这种政策的代价,其他国家同样会受到波及。
  挑战3:世贸组织缺乏能满足中美两国需求的机制,或既有机制不匹配
  世贸组织协议语言的精准性,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严谨性为全世界人民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但同时也限制了其解决重要的新生问题的灵活性。对于形成公平且透明的竞争而言,现有的世贸组织关于补贴协议或手段往往不是过紧就是过松。
  前进的道路:倡议书中提出的“四只篮子”的机制既保证了中美各自国内政策自主权和多样性,又激励了广泛的自由贸易,为两国展开磋商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道路。但是,任何解决中美贸易紧张局势的双边方案都应考虑到磋商的结果会在许多方面影响到其他国家。理想状况下,上述的三个挑战可以通过双边磋商来解决。
  通过将双边磋商的协议转换成世贸组织体系内的长期政策承诺可以解决第一个挑战。通过由中美两国为第三国提供正式渠道,以发表关于本国利益的政策、产品或服务市场的诉求的方式可以解决第二个挑战。通过由中美两国邀请第三国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形成多边协议来落实磋商结果,解决双方关心问题的方式可以解决第三个挑战。
  ·罗伯特·豪斯(Robert L. Howse)
  我完全支持联合倡议书提出的解决贸易政策争议的方法。但倡议书的立场是拒绝“脱钩”。而我认为中美两国经济的部分脱钩也许是双方所需要也在所难免的。在我看来,两个大国既在地缘政治是对手,又在经济上极度相互依赖,这种关系本身是很难稳定的,而且在面临更高层次的冲突的时候会变得尤为脆弱。这是从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实际考量,并不是反对倡议书中对经济和贸易政策的分析。同时,鉴于两个经济体的体量和现状,要发生“完全”脱钩的情况也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们应该理性地思考脱钩在哪些方面是合理的,在哪些方面的代价过大。倡议书提出的方法在这里同样适用。
  第二点我想提醒的,要在两个互为竞争对手的大国之间,尤其是双方关系显着紧张的时候建立“信任”绝非易事。对于倡议书的提议能迅速转化成可执行的争议解决协议不能过分乐观。某种程度上,倡议书能马上带来的价值是双方能在短期内对相互制约或自我克制形成一种非正式认识(一直持续到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长期稳定状态)。要根据倡议书达成切实的协议,磋商双方要特别注意监督和核实过程中的难点,也要特别明确地设定清晰的客观合规指标,还要充分意识到在国内政策的动机和效果可能不明朗的情况下要落实双方协议是会有相当的难度的。
  第三点我想提醒的,也是由上述地缘政治上的竞争关系引申出来的,即类似国家安全、人权等其他外交政策诉求必然会影响到中美贸易和总体的经济关系。
  华为和香港就是摆在我们眼前的例子。倡议书并没有对这些在经贸之外但对经贸紧张关系推波助澜的因素提出有效的管理机制。这里不是苛责,只是指出(大家应该也已经意识到的)倡议书提出的磋商机制在帮助中美两国全面维护经贸经贸关系方面的局限。
  虽然我一再强调地缘政治,但绝不是要把中国简单归类成敌人。当前的现实是两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大相径庭。但我们也不能就此断言未来会怎样。中美关系不仅仅是国与国、体制与体制的关系,更是两个伟大民族、伟大人民之间的关系。贸易是发扬这种人民的关系当中正能量的有效手段,但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即使那意味着少一点所谓“自由”。
  ·鞠建东:竞争共存的原则
  我支持倡议书为中美贸易争端寻求谈判解决的努力,尤其是在全球化当中应当允许和保护各国制度的多样性。我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世界秩序的变化。
  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由美国主导。随着中国的持续发展,美国对世界秩序的主导作用势必发生改变。所以中美贸易争端的核心问题是怎样的一个世界秩序才是更好的未来?是仍然由一个超级大国主导,还是由若干大国引领全世界在和平共处的环境里展开良性竞争?
  我认为后者才是未来世界发展的方向,我称之为“竞争共存”。如果我们继续停留在“霸权稳定”的思维方式里,那中美两国势必会将对方看做是敌人。但如果我们相信一个竞争共存的世界未来,那中美两国完全可以成为构建未来世界秩序的合作伙伴,即使是通过互相竞争。
  在竞争共存的世界秩序里,倡议书提出的区分四类政策的构想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发展如下:
  第一类:互惠政策。例如,两国在分别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加强国际贸易,比如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农产品减税,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减税。两国应该不断拓宽互惠政策。
  第二类:竞争政策。例如,在非军用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上两国在政府补贴政策上的竞争。竞争政策的原则是,帮助企业研发、生产更好产品的政策都是允许的;意在损坏对方产品的研发、生产的政策都应该禁止。
  第三类:双边对抗政策。例如,军用技术的竞争:这类政策的原则是对等。如果A国实施了一项对抗B国的政策,那么B国也可以对等地实施类似的对抗A国的政策。
  第四类:多边对抗政策。例如,A国实施了对抗B国的政策,而且要求C国也对B国实施类似的政策。从构建竞争共存的国际秩序的角度来讲,应当禁止这一类政策,从而使双边对抗不至于扩散到其他国家。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胁迫第三国一起对抗其竞争对手。
  第一和第四类政策是上述提案的关键所在,拓展互惠政策的空间,限制多边对抗。世界和平的未来,一个竞争共存的世界秩序依赖于中国和美国这样的大国的共同努力,把对抗限制在双边范围之内,而不殃及其他国家。
  *作者感谢Jeffrey S. Lehman非常有益的讨论。
  ·卢锋
  我赞同这份联合声明所体现的建设性立场与富有创意的思路,这里对联合声明提出几点意见和评论。
  第一,如何理解共同声明的“木桶概念体系”政策含义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之间关系?无论是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世贸组织(WTO),其形成方式都包含缔约国或成员国通过谈判同意共同放弃部分主权形成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作用领域,以求使缔约方在更为开放环境中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目的。因而各国有义务保证其国际承诺与国内法律及政策相一致。基于这一常识逻辑,相关国家承诺遵守的多边贸易规则,理应界定“木桶2”中关于“双边讨论和调整”或“木桶3”中关于“国内调整”的限度或边界。在讨论木桶3时,联合声明提到“B国可能提高贸易壁垒,以保护受到C国出口不利影响的领域”。我认为B国所采取措施应以不违背其作为缔约方在多边贸易体系场合所承诺规则为限。
  第二,如何对当代经济全球化给以均衡与合理的评价?首先,评估经济全球化影响,在比较美国和中国为此支付成本与获得利益同时,还要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多发展机遇的积极影响。其次,通过艰苦谈判加入世贸组织对后续中国开放经济高速增长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然而新世纪初年中国经济超预期表现,更多得益于中国人民自身努力奋斗,得益于90年代中后期以及更早时期中国国内系统改革的体制创新作用,如果没有内部条件的决定性作用而仅仅依靠加入世贸组织不可能产生经济奇迹。最后,全球化进程确实带来诸多矛盾问题,需认真面对并通过包括WTO改革在内的各种方式加以应对化解,然而全球化派生问题根本上需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加以解决,倒转历史车轮或使世贸组织退回到关贸总协定不是有效药方。
  第三,如何看待中国经济体制未来演变前景?中国过去40年改革开放与经济体制转型,基本动因是根据实事求是原则务实解决自身经济和社会领域面临的实际问题,而不是为了模仿外国制度或模式。对中国执政党而言,“与WTO其它发达成员国体制趋同”从来不是改革的目标和动力。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这个基本命题在此后每五年一次党代会政治报告中均被强调,是对上述观察判断的说明。中国体制转型进程并非径行直遂,然而通过深化改革实现现代化仍是中国社会上上下下的广泛共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体制转型路径的未来展开,仍会以中国自身长期发展与现代化的根本利益为本位进行探索选择,不会模仿别国模式,也不会成为外部谈判的筹码。
  中美两国关系目前面临困难,然而现实生活呈现的更多经验证据提示两国经济存在广泛而深刻的互补性,寻求发展更加合理与平衡的深度合作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两国需直面与应对几十年成功合作累积派生的矛盾问题,然而最终是基本经济规律力量而不是特定政治意愿决定历史进程。经过阶段性曲折与磨合,未来长期两国经济更可能在更广范围与更深程度融合“挂钩”,而不是相互分离“脱钩”。
  ·林毅夫
  我支持这份联合声明所主张的贸易问题应该通过谈判解决的立场,关于这个联合声明的具体内容,我有以下三个意见:
  1.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在产业升级上市场失灵发生的地方不同,如果允许发达国家针对所要升级的产业采取措施来克服,而不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例如,发达国家的产业处于世界的前沿,其技产业升级必须靠自己发明新技术,发明依靠对基础科研的突破(R)以及基础科研突破后的新技术的开发(D)。企业对D有积极性,但不愿做R,可是没有R的突破,则D是无源之水,所以,发达国家为了经济的持续发展都由政府来支持R。R可以做的领域几乎无穷多,但是政府可以用来支持R的财政有限,只能根据政府的判断,支持那些对国防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领域。根据Mariana Mazucato (2011)Jonathan Gruber 和Simon Johnson(2019)两本书中的研究,美国过去数十年来在世界领先的产业都是美国政府支持的R而产生的, 所以,发达国家政府对基础科研的资助在本质上是一种产业政策。另外,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者的外部性所做的补偿。发展中国家在产业升级时也会有市场失灵的地方,例如,软硬基础设施的瓶颈约束,但政府财政和执行能力无法对所有可能升级的产业和要发展的地方都提供足够好的软硬基础设施,所以,仅能针对对经济发展有最大贡献的产业和地方提供必要的完善(Lin 2017),这在本质上和发达国家对基础科研的支持是相同;并且,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者也同样会有外部性,应该有外部性补偿,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是在技术前沿内部进行的无法给予专利,所以,其方式会不同于专利。如果,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支持特定产业升级的措施不是对基础科研的资助或专利,而不允许发展中国家采用,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2. 发展中国家在产业升级时,必然会进入到比他发达的国家的现有产业中,产生竞争或取代现有发达国家的产业。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也只有经过这个过程,发展中国家才能进入到发达国家的行列。如果,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升级必须对现有发达国家产业的损失给予第二桶措施所主张的补偿,或是,允许发达国家采取第三桶措施所建议的保护政策,会妨碍甚至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
  3. 发展中国家也可能会有一些产业已经位于世界前沿,例如华为的5G,可是国家间的整体实力不同,实力强的国家可能为了维持其既得的地位和利益,而以国家安全为名打压发展中国家的这种产业,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大欺小的霸凌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禁止。
  参考目录:
  Mariana Mazucato, 2011,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London: Demos.
  Jonathan Gruber and Simon Johnson, 2019, Jump-starting America: How Breakthrough Science Can Revive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American Dream, New York: PublicAffairs.
  Justin Yifu Lin, 2017. “Industrial policies for avoiding the middle-income trap: a new structur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hinese Economic and Business studies, 2017 Vol. 15, no. 1, 5-18.
  ·罗伯特·斯德格尔(Robert W. Staiger)
  世贸组织体系当中存在相当的空间,为实现倡议书所提出的目标提供了契机。我的这份提案简单罗列了这些空间和机会。首先我想把倡议书开头部分阐述的中美经贸关系五大变化归纳成两个特有的问题,我认为正是这两个问题导致了当前紧张的中美经贸关系。
  首先,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美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状况不符合预期。这需要在世贸组织体系内,对中美两国之间市场准入的承诺进行重新平衡,从而达到两国在2001年达成的协议当中承诺的互惠程度。
  第二,美国对于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当中,其所做的关税承诺所能带来的内部收益和成本平衡的预期没有实质性达成。这需要美国重新思考,甚至重新磋商其在乌拉圭会和谈判当中做出的某些关税承诺。这种重新磋商取决于要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与中国(达成的)互惠关系,以及与受这种重新磋商影响的其他美国贸易伙伴的关系。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在此提出如下三步走的办法,以期能早日结束贸易战。
  第一步,中美双方应同意立即终止贸易战,并将关税恢复到各自在世贸组织的承诺的水平(如:2018年3月1日之前的关税水平)。
  第二步,重新平衡:(1)美国应当通过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通过提交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方式来反映其没有达到预期当中的进入中国市场的程度的问题;(2)相应的,中国应当采取非常规方法,向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支持该申诉的材料(可以作为双方结束贸易战协议的一部分),以确保美国申诉成功;(3)中美双方约定,当非违反之诉成功裁定后,双方须按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遵守裁定的中国向美国的贸易补偿金额(或在许可范围内的美国的报复金额)。
  第三步,重新磋商:承接第一步的关税回调,美国应当承诺,以后任何可能影响对华贸易的关税上调都必须按照世贸组织协定第28条的程序进行谈判。
  我的提案首先认可美国对于没得到中国对等互惠待遇的不满的合理性(第一个问题),但要求美国(在中国的帮助下)通过走世贸组织非违反之诉的途径来寻求解决。这样就把中美贸易摩擦引回到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道路上,在规范、互惠,而且受国际公约约束的关税补偿措施范畴内解决问题,而不是动用无限制的单边报复性关税手段。在考虑美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待遇问题的同时,美国也要思考调整其自身市场准入承诺的可能性(第二个问题)。本提案的办法可以把两个问题分开对待,在世贸组织体系内找到对应的机制,并充分利用其所提供的宽容度和灵活性,来为中美贸易争端这个特定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我的提案没有涉及倡议书中提到的另一些中美贸易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如:数字和新兴技术领域)。但本着呼吁双方带着善意来共同解决同类型问题的态度,本提案中提出的办法也许可以成为双方建立互信,解决未来的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来源时间:2019/10/27   发布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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